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32號
KSHV,109,聲,132,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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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隆豐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若彤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孫暐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三○號事件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4 項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30 號分表異議 之訴事件,民國109 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其理由略以:伊當日陳述內容,似與筆錄記載內容不符 ,故有調取開庭錄音光碟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 ,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並明定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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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豐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