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莉茗(原名黃麗玲)
盧雅倫
黃秀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附帶上訴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
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