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09年度,2號
KSHV,109,勞上,2,202012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莉茗(原名黃麗玲)

      盧雅倫 
      黃秀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附帶上訴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
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