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54號
KSHV,109,再易,54,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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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4號
再審原告  許龍輔 
視  同
再審原告  許龍智 
      許鴻元 
      許鴻徹 
      許蘇英照
      許吳厚影(原名許吳真美)

      許莉迎 

      林炳宏 
      林昱任 
      林庭毅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662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768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
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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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