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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225號
KSHV,109,上,225,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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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潘均福即潘水福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上訴人  江檍潓即江燕幸

      潘哲楠(原名潘志遠)

      陳來石 
      林三晉 
上 列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複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
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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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