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潘福財
潘福春
潘俊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上訴人 林育脯
陳麗妃
呂乾舜
曾皇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複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