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77號
KSHV,108,上,177,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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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潘福財 
      潘福春 
      潘俊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上訴人  林育脯 
      陳麗妃 
      呂乾舜 

      曾皇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複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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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