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7年度,3號
KSHV,107,建上,3,20201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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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麗芬 
被 上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蕭乙萱律師
      吳欣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10
,645元【計算式:16,734,690+( 7,053,411×5%÷12×23) =17,
410,644.7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7,94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
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
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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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