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10號
KSHM,109,聲,1810,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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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MIR MAHMUD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
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MIR MAHMUD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MIR MAHMUD 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以驅逐出境代之,則係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審究之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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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