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09年度,6號
KSHM,109,上重訴,6,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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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URELIO ARAFILES FRONDA



選任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URELIO ARAFILES FRONDA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URELIO ARAFILES FRONDA (下稱被告)前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 年10月8 日執行羈 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至110年1月7日第一次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為外國人,在本國無固定居所,所犯殺人罪乃 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 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 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 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 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 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 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 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1 月8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另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均 無再行聲請傳喚證人,被告當無勾串證人之虞,爰不予繼續 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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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