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730號
KSHM,109,上訴,730,2020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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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展亮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上訴
字第730 號),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3日第二審判決(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055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毒偵字第1480號、108 年度偵字第51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84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院對於上訴人即被告陳展亮(下稱被告)之本院判決送達 ,係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將該判決寄存於屏東縣警察局屏東 分局公館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4 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 規定,該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故除其上訴期間20日外,尚 須加上10日送達期間,被告住居在屏東縣○○市○○路0 號 ,應扣除在途期間8 天(20+10+8 =38),其上訴期間至 109 年10月1 日(該日為中秋節連續假期之始日)期滿,因 此其上訴期間延至假期屆滿之翌日,即同年10月5 日),乃 被告遲至民國109 年11月13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之收文章 可憑,已逾20日上訴期間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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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