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666號
KSHM,109,上易,666,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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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麗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
易字第934 號,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0571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麗萍(下稱被告)明知其並無資力, 且已積欠民間貸款業者之借款約新臺幣(下同)80萬元,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自民國 108 年3 月16日起至3 月29日止,陸續向告訴人傅金生(下 稱告訴人)謊稱:「其在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街有法拍屋可 出售獲利820 萬元」、「其子宮肌瘤開刀須支付手術費用」 、「騎機車時掉了1 萬元」、「在服飾店站櫃時將衣服裁壞 了須賠償1 萬5000元」、「其胞兄郭和源過世須支付殯葬費 」、「其胞兄郭清瑞有糖尿病、前夫哥哥楊評貴終身殘廢, 須支付醫療費用」、「其有1 台TOYOTA汽車可汽車借款42萬 元還款」等虛偽不實理由向告訴人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自其玉山商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下稱 玉山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橋頭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下稱橋頭郵局)、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下稱臺灣銀行)帳戶陸續提領10萬15元 (含手續費15元)、11萬7000元(告訴人誤載為11萬7237元 )、50萬140 元(含手續費140 元),共計71萬7000元交付 予(扣除手續費155 元)被告,詎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後,即 持之用來支付個人積欠民間貸款業者之借款並避不見面,告 訴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審就所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 刑1 年6 月;未扣案犯罪所得8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於109 年12 月14日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



被告於原審判決前之109 年11月20日即已死亡,有被告之個 人除戶資料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3、14頁),原審疏未審究上情,而為科刑之 判決,即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此節,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7 條、第303 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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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橋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