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家再易字,109年度,1號
HLHV,109,家再易,1,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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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林沁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柯秀蓮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41,688元(計算方式:87元《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104年間公告現
值》×7375.72平方公尺《前開土地全部面積》=641,688元,四
捨五入至個位數),應徵裁判費10,57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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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