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79號
TNHM,109,聲,1179,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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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贊元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贊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贊元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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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