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勝宏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
9年度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962號、109年度偵字第530
號、第7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陳勝宏為址設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下稱褒忠鄉租 屋處)神壇之主事,自稱有乩身體質,在該處設置神壇供他 人問事,並與同居女友甲○○同居於該處,胞弟丙○○與其女友 許宴婷亦居住於該處。民國108年間,乙○○因與前夫發生糾 紛,四處避居,經朋友介紹後,與母親張宴慈、胞弟郭佳宏 及3名幼子均由陳勝宏收留而居住於褒忠鄉租屋處,乙○○並 與陳勝宏有交往關係,陳勝宏與郭佳宏因而具有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二、乙○○及3名幼子、張宴慈、郭佳宏由陳勝宏收留於褒忠鄉租 屋處後,因無獨立經濟來源,乃依附於陳勝宏,由陳勝宏安 排生活,並一同經營攤販生意,陳勝宏對於乙○○、張宴慈及 郭佳宏有如一家之主地位,平時均由陳勝宏作主,乙○○、張 宴慈及郭佳宏均十分順從,而丙○○因生活習慣差異對於寄居 之乙○○一家人,多所不滿。乙○○、張宴慈及郭佳宏均迷信鬼 神之說,對於陳勝宏稱其有乩身體質,亦深信不疑,對於陳 勝宏假借起乩名義而施以各種處罰,因畏懼或出於贖罪之心 態,無任何反抗或躲避之情形,其中郭佳宏更因為經常破壞 褒忠鄉租屋處之器具,且生活習慣不佳,遭陳勝宏、丙○○多 次掌嘴處罰,導致郭佳宏左耳已有舊傷,108年6月6日陳勝 宏再因細故將郭佳宏左耳毆打出血而住院進行手術,至108 年6月11日手術完成出院(此部分耳朵傷勢與其嗣後死亡無 因果關係),當時郭佳宏身體各項狀況尚屬正常,然出院後 郭佳宏經常遭處罰之情況並未改善,於108年6月18日發生張
宴慈遭毆打致死,由郭佳宏、陳勝宏、丙○○共同毀棄屍體事 件,陳勝宏、丙○○對於郭佳宏之嫌惡感加深,2人變本加厲 ,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假借處罰之名義,多次以棍棒 或徒手毆打郭佳宏,而郭佳宏因畏懼於陳勝宏所灌輸之神鬼 報應之說,在心虛、懺悔心態作祟之情況下,於108年6月19 日,在褒忠鄉租屋處,任由陳勝宏以神明降駕處罰為由,持 棍棒毆打身體各部位,而不敢反抗。此外,陳勝宏及丙○○, 均數度因郭佳宏破壞家中器具,或以張宴慈之死為由,藉口 處罰郭佳宏,其等處罰方式除命郭佳宏自己掌嘴外,如聲響 或力道未能如其等之意,更由其等親自示範,並分別以徒手 或持棍棒毆打之方式,反覆且多次毆打郭佳宏,使郭佳宏身 體肌肉受有程度不一之損傷,肌肉細胞壞死或細胞膜被破壞 ,肌肉內蛋白質和肌球蛋白逐漸滲透入血液中,溶解之肌球 蛋白則堆積在腎小管,部分漏入尿中,腎臟功能慢慢受損, 血液中鉀離子濃度持續攀升,全身電解值失去平衡,郭佳宏 因而身體及精神狀態均發生變化。
三、郭佳宏因遭反覆、多次毆打,身體及精神狀況已經發生變化 ,而陳勝宏、丙○○主觀上雖未預見郭佳宏可能因此死亡,然 客觀上如利用他人畏懼不敢反抗而多次、反覆毆打,在身體 仍有明顯可見瘀傷之情況下,可知其傷勢並未完全復原,健 康狀況並非一般常人狀態,如仍繼續施以徒手或棍棒毆打, 即可預見可能因傷勢過重而導致死亡,然陳勝宏、丙○○仍繼 續於108年7月28日前,對郭佳宏假借處罰之名義毆打,而於 108年7月28日13時許,丙○○因郭佳宏於房間內便溺,以棍棒 毆打郭佳宏,陳勝宏返家後,丙○○並就處罰之原因及經過告 訴陳勝宏,陳勝宏知悉後,又再度質問郭佳宏為何無法改善 惡習,而當時郭佳宏已經出現精神渙散、身體虛弱搖晃之情 形,癱坐在牆邊矮凳休息,陳勝宏不滿其回答,又命郭佳宏 起身隨即對其掌嘴,郭佳宏體內肌球蛋白滲入血液、腎臟功 能受損、血液中鉀離子濃度升高、全身電解值失去平衡等橫 紋肌溶解症症狀,至此已達於身體無法負荷之急性狀態,隨 後即失去意識而癱倒在地,經陳勝宏、乙○○緊急送往天主教 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急救,再轉院 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醫院 )急救,仍於108年7月29日0時15分,因全身嚴重鈍創引發 橫紋肌溶解症,導致代謝性休克而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陳勝 宏遺棄屍體部分,業經撤回上訴確定,乙○○、甲○○涉犯偽證 罪、丙○○涉犯傷害致死罪,均經原審判決確定)。四、經雲林縣警察查局虎尾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驗後,循線查獲上情。
貳、證據能力
一、被告及辯護人否認乙○○、甲○○、丙○○、A1、A、B、○○文、○○ 德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主張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為傳聞證據(本院卷一第197頁),經查:㈠、證人即同案被告乙○○、甲○○就本案被告對被害人郭佳宏傷害 致死有關之重要事項,因於檢察官訊問時虛偽證述而犯偽證 罪,業經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而乙○○於108年10月30日檢 察官偵訊時(偵962卷第89-92頁)、甲○○於108年11月13日檢 察官偵訊時(偵962卷第183-188頁),方供稱被害人郭佳宏 死前曾遭被告毆打之事,其2人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 曾指示其等就被害人郭佳宏之死因歸於不明地下錢莊討債所 致(本院卷二第16頁、29頁),是乙○○於108年7月2日訪談 筆錄(相345號卷第31-32頁)、108年7月29日、10月28日警 詢筆錄,甲○○於108年10月21日、11月4日、5日之警詢筆錄 ,自無何特別可信之情況,不具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鄰居A1、A、B之警詢筆錄(相397頁卷第245-249頁、2 55-259頁、261-265頁),與其等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 時之偵訊筆錄,內容並無重大差異,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述, 並無不可替代性。而○○文、○○德於108年11月22日之訪查紀 錄(警49卷第116頁、117頁),其詢問之問題及回答之內容 簡略,與一般警詢筆錄格式不同,且2位證人回答之內容高 度雷同,無法確認是否經過適當之隔離詢問或是否有經過引 導或提示之情況,且筆錄之末亦欠缺訪查人之簽章,無法確 保其內容之真實性,應予排除其證據能力。
二、被告及辯護人否認乙○○、甲○○、丙○○、A1、A、B、 ○○文、○ ○德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主張未經被告對質詰問,無證據 能力(本院卷一第197頁),惟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 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 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又偵查中訊問 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 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 」,事實上亦難期被告必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 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 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49號、104年
度台上字第62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同意該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原審卷一 第319-320頁),上訴後被告及辯護人亦未主張並釋明上開 偵訊筆錄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無從僅以未經被告對質詰 問而否定其證據能力,該部分偵訊筆錄,應有證據能力。三、辯護人主張,被告於108年12月4日偵訊中,及原審審理中之 自白,無證據能力,辯稱:12月4日偵查中,被告想要交保 才承認,依被告說法,檢察官有講若被告承認,會考慮給他 交保,被告因為這樣才認罪。被告是陷於錯誤才會寫交保自 白書。自白書跟悔過書非被告真意,沒有證據能力。我們沒 有要主張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我們主張自白跟事實不符。被 告是認為自白的話可以交保等語(本院卷一第201頁),辯 護人辯護稱,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係因檢察官暗示認罪可以 交保。然被告於偵查中並未經交保,且於起訴移審後,迄原 審審理終結前,均為認罪之表示(原審卷第73-80頁、312-3 13頁,原審卷二第9頁),顯見被吿縱使在偵查中未獲交保 ,於原審審理中,仍為認罪之表示,其於偵查中自白,實與 是否交保無何絕對關連性,否則其於檢察官起訴後,大可否 認犯行,而無須再配合檢察官之暗示更為自白。至於被告於 原審準備程序中所為認罪之表示,經本院勘驗原審108年2月 6日起訴移審及108年3月4日準備程序錄音,未見法官有何認 罪可以輕判之暗示或用語,訊問過程無任何誘導、壓迫,且 被告部分問題係經過與辯護人討論後才回答,顯無不具任意 性之情況,是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並無欠缺任意性 之瑕疵,自有證據能力,至於自白是否與真實相符,仍應與 補強證據交互判斷,而屬證據證明力問題,應予敘明。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以下所引 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 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197頁、199-201頁),或知有傳 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 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害人郭佳宏於108年7月28日20時許,在褒忠鄉租屋處昏迷 倒地,由被告與乙○○將被害人郭佳宏送往若瑟醫院急診,抵
院時間為當日20時53分,入院時體溫攝氏33.4度,其餘生命 徵象無法測量,呼吸停止、皮膚冰冷發紺、患肢無法活動, 同日23時42分轉院至彰基醫院,於到院前死亡,108年7月29 日0時21分抵達彰基醫院急診,同日1時26分停止CPR急救。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後,判定死亡 時間為108年7月29日0時15分,死亡原因為全身嚴重鈍創、 橫紋肌溶解症、代謝性休克,以上各情為證人乙○○、甲○○一 致證述在卷(相397卷第315頁、349-350頁,本院卷二第24 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時序 說明(相397卷第275-295頁)、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 暨報驗書(相397卷第11-13頁)、彰基醫院法醫參考病歷資 料及就醫照片(相397卷第27頁、93-102頁)、109年10月2 日彰基病資字第1091000037號檢附病歷資料(本院卷一第47 9-504頁)、若瑟醫院109年10月8日若瑟事字第1090003946 號函檢附病歷資料(本院卷一第507-579頁)、相驗筆錄、 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解剖筆錄(相397卷第57頁 、311頁、29-41頁、79-87頁、115-127頁、165-177頁、195 -231頁)等證據可佐,已屬明確。
二、被害人郭佳宏之死亡原因,依若瑟醫院、彰基醫院急診病歷 、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鑑定 書,及審理中送請鑑定之結果,均認為係橫紋肌溶解症所導 致之代謝性休克而多重器官衰竭:
㈠、被害人郭佳宏於108年7月28日送若瑟醫院急救,經急診醫師 診斷結果為(本院卷一第543-545頁):到院前心肺功能停 止(OHCA)、多處挫傷,包含頸部、臉部及肢體(multiple cofusion, Neck, Face, Body),經轉院至彰基醫院,急 診醫師診斷結果為(本院卷一第483-484頁):瀰漫性血管 内凝血功能不全(DIC)伴隨多重器官衰竭(with multiple organ failure)、貧血(anemia)、高血鉀症(hyperkal emia)、代謝性酸中毒(metabolic acidosis),以上各情 有若瑟醫院、彰基醫院被害人郭佳宏急診病歷可參。 ㈡、被害人郭佳宏經彰基醫院宣告死亡,且可疑為非病死,此有 彰基醫院法醫參考病歷資料記載:「檢查重點(可疑非病死 的判斷理由)」:「患者到院前已無自發性呼吸及心跳,身 上多處瘀傷,雙側瞳孔對光已放大無法應,經緊急急救後, 仍無法維持穩定生命跡象,後續因心跳停止,宣告急救無效 」等語可考(相397卷第27頁)。被害人郭佳宏因可疑為非 病死,經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後 ,判定死亡原因為全身嚴重鈍創、橫紋肌溶解症、代謝性休 克,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可參(相397卷第311頁)。經檢察官
於偵查中就被害人郭佳宏之死因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解 剖鑑定,解剖結果詳如附表一所示(原鑑定報告欄位部分) ,就死因部分,鑑定意見認為:「依解剖及組織病理切片觀 察結果發現全身軀幹、肢體有多處嚴重鈍挫傷達皮下脂肪, 肌肉組織間有全身除頭部有小挫裂傷外,主要致命傷為肢體 有大片挫傷造成嚴重彌漫性肌肉溶解,導致橫紋肌溶解症併 瀰漫性血管内凝血功能不全症(DIC),最後因為代謝性衰竭 死亡。」「局部蜘蛛網膜下腔鬱血及各器官鬱血等應為血管 内凝血功能不全症之併發症。」「由以上死者死亡經過及檢 驗判明:死者之死亡機轉為代謝性衰竭。死亡原因為遭毆打 挫傷,致全身軀幹、肢體有多處嚴重鈍挫傷達皮下組織,併 有軀體、臀部、雙下肢大片挫傷造成肌肉組織間有「橫紋肌 溶解症」併瀰漫性血管内凝血功能不全症(DIC)與全身多處 (含鈍裂性撕裂傷)挫傷,最後因代謝性衰竭死亡。」「死 亡方式為他殺」等情,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8年10月5日法 醫理字第10800040500號函檢附之108醫鑑字第1081101687號 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同卷第299-310頁)。 鑑定人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戊○○復於本院審理中,就 被害人郭佳宏之死因鑑定後認為:本案是外傷性橫紋肌溶解 症,外傷造成肌肉組織間損傷,肌球蛋白溶解跑到身體,影 響到血液濃度、電解質平衡,沒有處理,後續引發全身電解 質不平衡、代謝性衰竭,引起生命危險,急性複雜代謝失衡 等語(本院卷二第159頁)。
㈢、關於橫紋肌溶解症導致腎臟病變部分,於偵查中解剖報告書 亦載明,被害人郭佳宏膀胱呈扁平狀,有血紅色尿液約2毫 升殘存(相397卷第307頁),亦足互為佐證。㈣、是以,被害人郭佳宏死亡原因為橫紋肌溶解症導致之多重器 官衰竭,已可認定。
三、就被害人郭佳宏「橫紋肌溶解症」之發生原因,查:㈠、被害人郭佳宏於108年7月28日送若瑟醫院急救時,急診護理 評估紀錄表已載明,到院時全身多處瘀青及擦傷(本院卷一 第555頁),急診病歷記載為(本院卷一第543-545頁):到 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多處挫傷,包含頸部、臉部及 肢體(multiple cofusion, Neck, Face, Body),經轉院 至彰基醫院,急診病歷亦記載,被害人郭佳宏有多處瘀傷( multiple bruises,本院卷一第483-484頁),急診醫師則 判斷被害人郭佳宏有瀰漫性血管内凝血功能不全(DIC)伴 隨多重器官衰竭(with multiple organ failure)、貧血 (anemia)、高血鉀症(hyperkalemia)、代謝性酸中毒( metabolic acidosis)等症狀,可見被害人郭佳宏因橫紋肌
溶解症死亡,與其身體多處傷勢,及死亡前血液檢查結果異 常有關。
㈡、本院於審理中再就被害人郭佳宏橫紋肌溶解症與其身體傷勢 之關連性,送請鑑定人戊○○進行補充鑑定,經參酌被害人郭 佳宏於108年7月27日、28日於若瑟醫院及彰基醫院之急診病 歷後,鑑定意見認為:依若瑟醫院診斷,被害人郭佳宏於到 院前死亡,多處挫傷於頸、臉、四肢及身體、橫紋肌溶解症 、肺挫傷、肝臟、腎臟衰竭、心臟衰竭、貧血,急救後短時 間恢復心跳、身體體溫攝氏33.4度、神智清醒指數E1V1M1( 最低分),彰基醫院生化學及血液檢驗結果(即附表二): 隨機血糖331mg/dl(正常﹤140);GPT(ALT;血清麵胺酸丙 酮酸轉胺基酵素):3282U/L(正常11-40);Urea Nitroge n(尿素);45mg/dl(正常7-25);Creatinine(肌肝酐) :2.83mg/dl(正常0.7-1.3);Na鈉:132mmol/L(正常136- 146);K鉀:7.3mmol/L(正常3.4-4.5);檢體狀態:溶血 狀;血紅素4.1g/dL(正常14-17);血球比容值(Hct):1 4.5%(正常40-50%),綜合研判屬橫紋肌溶解症特徵(本院 卷二第583-584頁),而上開血液中呈現血紅素及血球比容 值低於正常值,且鉀高於正常值等現象,亦經轉院之彰基醫 院診斷為貧血(anemia)、高血鉀症(hyperkalemia),已 如上述,是鑑定結果與上開醫療紀錄及急診醫師診斷,均屬 一致,可以互為佐證。
㈢、鑑定意見並就橫紋肌溶解症之發生原因指出:橫紋肌溶解症 是一種複雜會影響全身各器官及全身血液電解平衡的緊急病 症,因為如果沒有快速處理,患者可能會發生休克、急性腎 衰竭等而導致生命危險。橫紋肌溶解症指的是體内的骨骼肌 ,也就是橫紋肌急速損傷,肌肉細胞急性壞死或是細胞膜被 破壞,致使肌肉的蛋白質和肌球蛋白(Myoglobin)滲漏進入 血液中,一方面因肌溶解導致各器官細胞内液體及血液濃稠 度(Osomolality)失調,引起全身電解質失衡,另一方面溶 解之肌球蛋白堆積在腎小管及部分漏入尿中,造成肌球蛋白 尿之茶色尿。橫紋肌溶解症是一種症狀,外力挫傷、肌肉組 織遭破壞等就可引起橫紋肌溶解症。因為橫紋肌溶解症都有 複雜的代謝失衡,最嚴重肌溶解是細胞壞死後,造成細胞内 鉀離子由壞死細胞内流至細胞外、體液及血液,造成高血鉀 症等語(本院卷二第223頁),並於審理中以鑑定人身分具 結證稱:本案是外傷性橫紋肌溶解症,外傷性造成肌肉組織 間損傷,肌球蛋白溶解跑到身體,影響到血液濃度、電解質 平衡,沒有處理,後續引發全身電解質不平衡、代謝性衰竭 ,引起生命危險,急性複雜代謝失衡等語(本院卷二第159
頁)。再經本院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回覆略以:橫 紋肌發生成因包括外傷所致肌肉壓傷或長時間不動致肌肉壓 傷等語在卷(本院卷二第221頁),是橫紋肌溶解症並非自 發性疾病,屬外力引發,已屬明確。
㈣、被害人郭佳宏於相驗時,已經呈現全身嚴重鈍創狀態,除有 上開彰基醫院之急診病歷外,相驗結果亦指出:被害人郭佳 宏胸、腹、背多處長條形工具傷舊疤痕,四肢多處外傷舊疤 痕,左耳外傷纖維化癒合疤痕,呈花椰菜耳樣變形(相397 卷第82頁)、右眶部外側擦傷纖維化癒合後、右面頰部瘀腫 、左枕頂部0.3×1.5公分頭皮裂傷(同卷第83頁)、右側口 腔黏膜撕裂傷(同卷第84頁)、胸部大面積瘀傷痕及局部長 條形工具舊傷疤痕、腹部多處長條型工具傷舊疤痕(同卷第 84頁)、四肢部多處瘀傷、局部擦傷及外傷纖維化癒合症痕 、背部及腰部局部長條形工具傷舊症痕、臀部大面積發斑( 同卷第85頁)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在卷 可憑(同卷第79-87頁)。再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偵查中 進行死因鑑定時,亦對被害人郭佳宏之傷勢進行解剖鑑定, 結果如附表一所示(原鑑定報告欄),鑑定結果與上開相驗 結果並無出入。
㈤、被害人郭佳宏死亡前,有如附表一所示傷勢(原鑑定報告欄 ),而該等傷勢與被害人郭佳宏因橫紋肌溶解症死亡有因果 關係之部分為(與被害人死亡有無因果關係欄):附表一編 號5、6所示頭頸部挫裂傷及瘀傷;編號7、8所示臀部與大腿 新舊挫傷;編號9所示前腹壁傷痕及皮下出血;編號所示口 部右側黏膜挫傷;編號所示腹壁間挫傷出血性外傷;編號 所示四肢及軀幹全身多處鈍挫傷;編號至、至、、、 、所示傷勢,為鈍擊傷所引發之併發症。而該等傷勢發生 時間不一,新舊傷併陳,部分為2週內所發生,已為鑑定報 告所載明(本院卷二第121-124頁)。是以,被害人郭佳宏 係因外傷引發橫紋肌溶解症而死亡,亦可確認。四、被害人郭佳宏與胞姐即同案被告乙○○,於108年間投靠被告 ,並與其母張宴慈及乙○○之3名幼年子女一同居住於被告褒 忠鄉租屋處,而被害人郭佳宏及乙○○均無經濟來源,仰賴被 告接濟,且均迷信鬼神之說,認為被告有乩身體質,因而生 活上均受被告所掌控,對被告之言行亦不敢反抗,而被告及 同案被告丙○○對被害人郭佳宏有經常毆打情況,不僅被害人 郭佳宏不敢反抗,甚至同住之乙○○亦不敢出言維護:㈠、依證人乙○○證稱:我小孩子的生父曾經有去我們原本住的興 南里住處放火,被告知道這件事之後,因為我們的經濟狀況 也不是很好,就收留我們。這二年來,都是被告夫妻在幫我
們、後來發生小孩子生父的事,我跟郭佳宏及三個小孩還有 我媽,就去跟他們住。後來前夫又去北平路那裡亂,我們就 搬去土庫,就是我們家6個人,跟被告及他老婆,結果我前 夫透過他媽媽找郭佳宏的保險資料,找到郭佳宏住土庫的地 址,前夫跟他媽媽又來亂,因為希望我回去他那裡,又要跟 我爭小孩,所以我們就又搬去褒忠那裡(相345卷第109頁及 背面)、被告曾要郭佳宏打媽媽張宴慈,我會怕,不敢阻止 ,我在那個家沒什麼立場,沒辦法講什麼(偵962卷第335頁 )、神明會降駕在被告身上,說郭佳宏打母親張宴慈是借刀 殺人,因為母親張宴慈是不好的人,意思就是神明降駕在被 告身上,透過郭佳宏處罰母親(偵962卷第336頁)、之前覺 得母親死亡是罪有應得,因為被告會這樣講,會一直講母親 的壞話,我現在覺得自己當時怎麼會這樣(偵962卷第337頁 )、母親死亡後我還跟被告住,是因為被告說母親之所以會 死,是因為違反神明意旨,有業障之類的(偵962卷第385頁 )、被告說要領我帳戶裡面的錢,我不會拒絕,我跟他老婆 都是他怎麼說就怎麼做,幾乎整家都會照被告的說法,我本 身也覺得是在人家家裡吃住,我也會覺得不好意思,補助的 錢下來我就會馬上拿給被告,被告類似一家之主的地位(偵 962卷第384-385頁)等語,可見乙○○因躲避前夫鬧事而由被 告所收留,且因寄人籬下自覺受被告幫助,對於被告之要求 多所配合,未曾反抗,甚至相信被告說詞,認為母親張宴慈 罪有應得,必須透過被害人郭佳宏及神明降駕於被告乩身施 以處罰,而此由原審勘驗檔案名稱為:106.06.13張宴慈之 手機錄影結果,張宴慈在被告所主導之宗教儀式中,由丙○○ 引導張宴慈到被告面前,雙手合十向被告說:「拍謝」,被 告則以乩身之狀態向張宴慈說:「不用」等情(原審院二第 14頁),亦可佐證證人乙○○證稱,被告確實曾向乙○○表示, 張宴慈違反神明旨意、有業障之說詞。則乙○○深信被告灌輸 鬼神之說,對於被告不合理之舉動,縱使認為不妥,亦不曾 對被告為反對之意,更遑論於被告藉詞毆打被害人郭佳宏時 ,乙○○亦未曾有任何保護被害人郭佳宏之行為,任由被害人 郭佳宏遭受被告不當體罰,此亦經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 告在打郭佳宏的時候,我不敢去護他,因為被吿一直說郭佳 宏以前的事沒處理,那個來討,說謊,對神明答應的事情沒 做到之類等語(本院卷二第29頁)在卷。
㈡、乙○○與被害人郭佳宏於被告褒忠鄉租屋處居住時,因無經濟 來源,仰賴被告資助,且被告經常利用其等迷信於鬼神之說 ,以處罰為藉口而毆打被害人郭佳宏等情,亦為證人即被告 同居女友甲○○證稱:先是乙○○到北平路跟我們住,後來小孩
、弟弟、媽媽才一起到北平路住,後來陸續都有一起住,到 褒忠新湖就出事(相397卷第347-348頁),家裡的錢都是被 告在管,所有開銷都是被告,時間到被告就會拿要繳的錢給 我,都是用現金(偵962卷第375-376頁)、乙○○從住北平路 的時候就有在記欠我們多少錢,因為乙○○有欠朋友錢,向被 告借錢去還(偵962號卷第377頁)、跟被告同住期間,大部 分都是被告說了算(本院卷二第15頁)等語在卷,核與同案 被告丙○○當時女友許宴婷證稱:乙○○、郭佳宏沒有在工作, 甲○○也沒有工作,張宴慈要顧小孩也沒有工作,大家都靠被 告一個人,因為經濟都靠被告所以全家人都要聽他的話等語 (偵962卷第153頁、155頁),均屬相符。再由證人甲○○證 稱:我知道的是有時候張宴慈在樓上,郭佳宏會叫她下來, 郭佳宏會問張宴慈在樓上有沒有在反省,張宴慈不理他,郭 佳宏就會跟張宴慈說她要去借錢,張宴慈都跟他說不要,錢 如果沒有辦法還要怎麼辦,小孩子要怎麼辦,郭佳宏就會說 讓小孩子去安置,張宴慈就會叫被告把郭佳宏打死,郭佳宏 說我是你兒子,你叫別人把我打死等語(偵962卷第376頁) ,亦可見被告在家中具有權威之地位,即便張宴慈對身為母 親,其對於被害人郭佳宏之錯誤行為,張宴慈都要透過被告 對被害人郭佳宏處罰,以乙○○及張宴慈此等看待被告之態度 ,已足以合理化被告對於被害人郭佳宏之處罰行為,不論是 出於對鬼神之迷信,或乙○○、甲○○所稱一家之主之地位,被 害人郭佳宏對於被告不合理甚且過分殘暴之處罰行為,心理 上不敢反抗之心態,尤可見得。
㈢、被告及共犯丙○○除對被害人郭佳宏灌輸神鬼報應之說,而合 理化其等藉詞處罰被害人郭佳宏之舉動外,亦會出於自我情 緒管控不當,動輒對被害人郭佳宏出手毆打,且下手非輕, 此由被害人郭佳宏曾於108年6月6日至11日間,因耳傷住院 之事即可見得,依證人乙○○證稱:郭佳宏108年6月因耳朵受 傷去住院,是被丙○○及被告打的,在新湖路租屋處,去住院 前沒幾天被打,會住院是因為耳朵的血噴出來(偵962卷第9 0-91頁)、這次應該是被告及丙○○都有打(偵962卷第91頁 )、郭佳宏會去住院是因為耳朵有被打到腫起來,整個血管 爆開才去(本院卷二第29頁)等語,核與證人甲○○證稱:6 月郭佳宏去住院,是因為郭佳宏原本就有傷,被告要煮東西 ,叫郭佳宏去買,郭佳宏買東西回來也不講,就站在被告後 面,也不出聲,被告嚇到,就轉過去打他一巴掌,打到他原 來的傷口等語(偵962卷第264頁背面265頁)相符,而就被 害人郭佳宏108年6月6日耳傷住院之原因,證人即同案被告 丙○○亦於本院證稱:郭佳宏耳朵受傷住院,是因為我叫他自
己打100下,被告曾經有打他,前幾天,打他兩次,有時用 拳頭,我記得打那一次,郭佳宏在躲撞到東西,我說你來, 就又揍他等語(本院卷二第178-179頁),被告於審理中則 坦承:當天要烤肉,我叫他去買東西,因為之前在烤肉的時 候,我騎機車出去,不到五分鐘就回來了,結果東西都烤焦 了,我就說不然你去買,他就騎小折去,買完回來,沒出聲 站在我後面,在我回頭的瞬間,他突然很大聲的叫哥哥,我 嚇了一大跳,我就巴下去了,郭佳宏耳朵流血是我打的等語 (本院卷二第253頁),是被害人郭佳宏於108年6月6日前, 左耳已因被告及同案被告丙○○之毆打或處罰而受有傷害,被 告更於108年6月6日僅因受到被害人郭佳宏驚嚇而出手毆打 ,被告毆打之力道足以使被害人郭佳宏左耳當場濺血,需送 醫急救,再參以被害人郭佳宏於若瑟醫院之病歷紀錄,被害 人郭佳宏因左耳3×0.5公分撕裂傷及2×0.2公分撕裂傷(本院 卷一第519頁),接受外耳道形成術之外科手術(本院卷一 第531頁、535頁),術後住院至同年月11日出院(本院卷一 第533頁),顯見被害人郭佳宏所受傷害,並非一般外傷, 嚴重程度已達必須進行外科手術重建耳道,可見被告與同案 被告丙○○對被害人郭佳宏之處罰方式不僅超越合理程度,更 足以使被害人郭佳宏受有嚴重傷害。且108年6月6日被告毆 打被害人郭佳宏之原因,並非被害人郭佳宏有何損及被告之 行為,或有何客觀上犯錯應受處罰之情形,僅因不如被告之 意,被告即可出以重手毆打,由此亦見被告對於毆打被害人 郭佳宏是出於其個人情緒之發洩,無須任何正當之理由,且 毆打之手段激烈,縱使可能對被害人郭佳宏造成嚴重傷害, 亦毫無憐憫或任何顧忌,被害人郭佳宏對此等暴力行為,絲 毫無反抗或招架之力,甚至被害人郭佳宏之胞姐乙○○、母親 張宴慈,於當下亦對被告之暴行採取容任之態度,此由證人 乙○○證稱:郭佳宏耳朵被打成這樣,張宴慈沒有說什麼,我 請她去醫院看郭佳宏,她也不要,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不敢 跟醫生講郭佳宏打的事情(偵962卷第92頁)等語,亦可佐 證,則以被害人郭佳宏於褒忠鄉租屋處之處境,其對於被告 及同案被告丙○○之暴力行為,僅有漠然承受之可能。 五、被害人郭佳宏於108年6月11日出院時,雖有左耳傷勢,然經 手術治療後,若瑟醫院於出院前之血液及CR放射檢查結果, 大致正常,並無其他嚴重傷勢或危及性命之情況(詳附表二 所示),此有該次住院病歷、檢查報告及出院病歷摘要可憑 (本院卷一第519-542頁),然被害人郭佳宏於108年7月28 日送彰基醫院急救時,身上卻出現多處鈍挫傷,血液檢查結 果亦出現多項異常(詳附表二所示),有彰基醫院當日病歷
資料可查(本院卷一第481-504頁),就108年6月11日出院 至108年7月28日死亡間,被害人郭佳宏之身體變化,查:㈠、被害人郭佳宏於108年6月6日因左耳撕裂傷前往若瑟醫院急診 ,急診時除有左耳撕裂傷外,經急診護理檢查,被害人郭佳 宏當時肢體活動正常,且無其他傷口,生命徵象均屬正常, 有急診護理評估紀錄表可參(本院卷一第519頁),又被害 人郭佳宏當天因手術辦理住院,於住院前曾經該院詢問主訴 及病史,被害人郭佳宏當日並未主訴任何頸部(Neck pain )、胸部(Chest pain)、腹部(Abdomen pain)疼痛之情況, 該院於同日進行理學檢查,被害人郭佳宏昏迷指數正常(E4 V5M6,亦即說話、睜眼及運動反應均為最高分),臉部(Fa ce)除左耳傷勢外,無其他傷勢,頸部、胸部、腹部(Neck 、Chest、Abdomen)均無外傷現象,四肢(Extremities)亦 無異狀,而若瑟醫院另於被害人郭佳宏住院期間,對被害人 郭佳宏頭骨(skull)及胸腔(chest)進行CR放射檢查,結 果均正常,未見頭骨裂傷骨折(no fracture noted)或肺 部疾病(no active lung disease),有本院函調該院所附被 害人郭佳宏急診病歷、CR放射檢查報告(本院卷一第511頁 、513頁、525頁、527頁)可參,再被害人郭佳宏於左耳道 形成手術完成後,108年6月11日出院,期間曾經該院抽血檢 驗,被害人郭佳宏108年6月6日抽血檢驗之結果,GPT:35U/ L;Creatinine(肌肝酐):0.71mg/dl;Na鈉:134mmol/L ;K鉀:3.4mmol/L;GPT:35U/L,紅血球計數(R.B.C.): 2.79(⁶μL );Hb(血紅素):8.3g/dL;血球比容值(Hc t):24.8%,尿液顏色為黃色(yellow),狀態清澈(clear) ,有若瑟醫院出院病歷摘要所附血液、尿液檢查結果可考( 本院卷一第537-538頁,詳如附表二所載)。 ㈡、被害人郭佳宏於108年6月11日出院時,經若瑟醫院CR放射檢 查及血液檢查結果,並無異常,此後,並查無被害人郭佳宏 其他健保就醫紀錄,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 務組109年9月7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95022830號函所附門診 申報紀錄明細表可憑(本院卷一第333-337頁),然於108年 7月28日被害人郭佳宏經轉院至彰基醫院時,其血液檢查結 果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變化,其中編號1、2所示肝功能數值 明顯異常,編號4所示之血液中鉀含量超越正常值,編號5、 6、7所示之血液數值呈貧血狀態,相較於108年6月6日至6月 11日住院於若瑟醫院時之檢查結果,有顯著惡化現象,則被 害人郭佳宏於108年7月28日死亡時之身體變化,即可確認係 發生於107年6月11日自若瑟醫院出院後迄108年7月28日死亡 前之時期。
㈢、被害人郭佳宏死亡時,身體鈍挫傷位置遍佈頭頸部、大腿及 臀部、腹部、四肢軀幹等部位,以其受傷部位並非單一,且 嚴重程度不一,附表一編號9更明確為棍棒傷,與其餘傷勢 成因不同,顯見被害人郭佳宏生前應有多次遭毆打之情況, 並非單一之傷害事件所可能導致此等傷勢狀況,就此鑑定人 戊○○並於本院證稱:本案是外傷性橫紋肌溶解症,外傷性造 成肌肉組織間損傷,肌球蛋白溶解跑到身體,影響到血液濃 度、電解質平衡,沒有處理,後續引發全身電解質不平衡、 代謝性衰竭,引起生命危險,急性複雜代謝失衡(本院卷二 第159頁)、橫紋肌溶解症是慢性累積,死者有新舊傷,研 判被虐待,是重複性不同程度的毆打(同卷第160頁)、因 為重複性的外傷或內傷未獲得治療,導致後來發生橫紋肌溶 解症而死亡(同卷第161頁)、橫紋肌溶解症這麼嚴重要一 段時間,看到很多傷,解剖切開來,裡面已經壞死了,時間 比較久,一定要長時間,一般是1、2週至4週,超過4週以上 的傷勢如果未癒合,還是會造成橫紋肌溶解症,加重而已( 同卷第162頁)、死者的外傷,是新舊傷頻繁交錯,死者傷 害相當嚴重,死亡是最後的結果,每個傷有新舊傷,最大片 可能是累積造成的,組織已經壞死,後來又有新的血液透析 ,貧血嚴重,是新舊傷才會慢慢累積造成死亡等語(同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