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082號
TNHM,109,上訴,1082,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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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沈文星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良益


上列三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
8年度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1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沈文星沈良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沈文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良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不罰。
犯罪事實
一、沈文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負責 綜理及監督該公司所有業務、沈良益係受僱於○○公司,負責 該公司受委託工程之監造工作、郭晋睿(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係○○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 人為郭晋睿之父親郭茂祥),負責綜理及監督該公司所有業 務;張俊傑(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係○○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負責人張國欽之長子,於○○公司擔任工地主任,負 責綜理該公司承攬工程之工地現場工作、張凱順(業經原審 判決確定)係張國欽次子,於○○公司擔任監工人員,負責該



公司承攬工程之監工等工作。緣於民國100年間,嘉義縣政 府向行政院爭取全額經費補助,用以辦理100年7月豪雨公共 設施災後復建之「○○村○○○頂水保災修工程」(工程施作地 點:嘉義縣○○鄉,下稱本案工程),經行政院審核同意撥款 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經費補助,嘉義縣政府於101年2 月將本工程撥交予嘉義縣○○鄉公所(下稱○○鄉公所)執行工 程發包事宜。嗣○○鄉公所於101年4月13日辦理本工程設計及 監造之議價及決標作業,由○○公司得標承攬本工程之設計及 監造工作,並依政府採購法訂定「工程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 (土木、水利類)」之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監造委任契約書 ),依約○○公司受○○鄉公所之委託,提供工程勘測設計及工 程監造等服務,負責監督承造廠商依設計圖說施工、查核工 程材料之規格與品質、施工監造、辦理工程估驗、會同估驗 及驗收、檢驗、並隨時查核控管施工廠商履約進度等事務。 ○○公司並指派沈文星沈良益為擔保本工程監造案之承辦人 員,其等均係○○公司受○○鄉公所委託指派提供採購規劃、設 計及監造人員。另○○公司於101年8月17日以最低價2,112萬 元得標承攬本工程主體標案,並與○○鄉公所簽訂工程契約, 其中將本案工程中之鋼筋、混凝土、鋼軌樁、加勁擋土牆等 部分工程轉包與○○公司施作,並命張凱順前往○○公司擔任監 工人員。
二、本案工程自101年8月30日開工後,○○公司於施作攔砂壩右側 基礎及壩體工程階段,未經報請○○鄉公所及監造人員查驗, 即擅自強行施作完畢。待○○鄉公所於101年10月5日至工地現 場實地勘查發覺上情,當日即通知○○公司轉知○○公司告以於 查報查驗合格後再行後續工程;未料,○○鄉公所復於101年1 0月8日會同○○公司及○○公司至工地會勘發現,○○公司仍未按 規定階段報請查驗,擅自繼續次一階段施作攔砂壩左側基礎 工程。為此,○○鄉公所遂於101年10月18日召開「工程施作 報告及缺失改善計畫檢討報告」會議,就擅自施作部分促請 ○○公司及○○公司為因應措施,另要求○○公司依實際施工情形 修正施工順序。沈文星沈良益明知○○公司並未於101年9月 27日申請查驗,其等2人亦未於同日前往監督及查驗,為應 付嘉義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抽查小組之查核,竟與郭晋睿張俊傑張凱順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於101年10月18日後至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1 01年11月15日查核前某日,由張俊傑沈良益填載○○公司於 101年9月27日提出「攔砂壩軀體模版及鋼筋」之請驗申請, 及○○公司於同日就「攔砂壩第一層」進行查驗等不實事項登 載於業務上作成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工程施工中請驗單、工程施工中查驗單、查驗表單、現場查 驗照片、鋼筋查驗檢查表、模板查驗檢查表等文件,並在張 俊傑位於嘉義縣○○鄉○○村○○路00號住家,由沈良益持○○公司 大小章、及張凱順持向郭晋睿借用之○○公司大小章蓋用於上 開業務文書上,再由沈良益於鋼筋查驗檢查表、模板查驗檢 查表及查驗表單等文件上簽名驗收。其後沈良益張俊傑復 將該些業務上登載之不實文件,一併送交至○○鄉公所以應付 查核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人員於101年11月15日前往查核時,未能發現攔砂壩右側、 壩體及攔砂壩左側基礎工程等均未經○○公司檢驗合格,僅發 現○○公司就本工程所使用之加勁網材料等,尚未經檢驗合格 即任由○○公司施作,且各層工地密度未檢驗符合即進行下一 步驟,故就「加勁網升層填土之夯壓密度尚未檢驗有所成果 即另行加層」部分予以扣2點,以規避○○公司前揭違背契約 審查義務,及○○公司未經查驗即擅自施工可能遭受扣點之罰 款,足生損害於○○鄉公所人員、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對本工程施工狀況、估驗計價及本工程施工日誌等文書審 核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 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部分,因檢察官、被告等 人及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對於本院所提示之證據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08至136頁),亦未於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具狀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被告以外之人 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 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且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而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自均得作為證據。
(二)另本件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且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文星沈良益均坦承不諱,且 查:
1、沈文星係○○公司負責人,負責綜理及監督該公司所有業務 、沈良益係受僱於○○公司,負責該公司受委託工程之監造 工作、郭晋睿係○○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及監督該公 司所有業務,其父親郭茂祥僅為形式上之名義負責人、張 俊傑係○○公司負責人張國欽之長子,擔任○○公司之工地主 任,負責綜理該公司承攬工程之工地現場工作、張凱順張國欽次子及擔任○○公司監工人員,負責該公司承攬工程 之監工,於本案工程中則擔任○○公司之監工人員乙情,業 據被告沈文星沈良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共同被告、 張凱順張俊傑郭晋睿於原審審理中均坦承在卷,並有 證人即○○公司名義負責人郭茂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陳述( 見他字卷㈠第253至256頁)、證人即○○公司負責人張國欽 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他字卷㈠第457至463頁、第465 至474頁,他字卷㈡第371至380頁,偵卷第103至105頁)在 卷,並有○○公司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義肅字第1076 5520920號影卷第268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 200頁)、○○公司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義肅字第107 65520920號影卷第269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 第199頁)、○○公司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義肅字第1 0765520920號影卷第270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 ㈠第198頁)、○○公司之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見義肅字第 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24頁)、○○公司之營造業登記資料 查詢(見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25頁)各1份附 卷可查。
2、嘉義縣政府於100年間向行政院爭取辦理100年7月豪雨災 害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之本案工程即「○○村○○○頂水保災修 工程」之經費補助,工程施作地點為嘉義縣○○鄉,經行政 院審核同意撥款2,900萬元之經費補助,嘉義縣政府於101 年2月將本工程撥交予○○鄉公所執行工程發包事宜,經○○ 鄉公所於101年4月13日辦理本工程設計及監造之議價及決 標作業,由○○公司得標承攬本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工作,並 簽訂政府採購法訂定「工程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土木、 水利類)」之勞務採購契約(即本工程監造委任契約書) ,另○○鄉公所於101年8月17日辦理本工程主體標案,由○○ 公司以最低價2,112萬元順利得標,並與○○鄉公所簽訂工



程契約,其中將本工程中之鋼筋、混凝土、鋼軌樁、加勁 擋土牆等工程承攬給○○公司施作等情,業據證人即時任○○ 鄉公所代理建設課長楊紹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義肅字第 10765520920號影卷第20至23頁)、證人即時任○○鄉鄉長 溫良恭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他字卷㈡第383至397頁 、第399至402頁)相符,並有○○鄉公所開標/決標/記錄(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52、85頁,義肅字第106 65524700號影卷㈠第20頁,他字卷㈠第377頁)、○○鄉公所 議價/決標/記錄(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53、8 4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9頁,他字卷㈠第37 9頁)、○○公司102年2月22日102○○字第1020221號函暨竣 工圖(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0至11、26至27 、115頁,他字卷㈡第281頁)、○○鄉公所102年4月3日○○鄉 建字第4158號函(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24頁 )、○○公司102年6月20日102○○字第1020632號函(見義肅 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25頁)、開工報告書(見義肅 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67、86頁,義肅字第106655247 00號影卷㈠第98頁,他字卷㈠第419頁)、嘉義縣政府101年 2月29日府水保字第1010042691號函暨工程明細表(見義 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75至77頁,義肅字第1066552 4700號影卷㈠第10至12頁)、行政院100年10月24日院授主 忠七字第1000006663B號函(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 卷第78至80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3至15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9月27日工程技字第1000 0365060號函(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81至83頁 ,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6至18頁)、嘉義縣政 府107年5月8日府水保字第1070083999號函暨公開招標公 告、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嘉義縣○○ 鄉地籍圖查詢資料、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見義肅字 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57至170頁,義肅字第106655247 00號影卷㈠第21至23頁,他字卷㈡第59至62、147至151、18 5、307至311頁,偵卷第111至115頁)、工程契約(見義 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26至75、261、263頁,原審 卷二第107至197頁、101年8月6日公開招標公告(見偵卷 第111至115頁)、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見偵卷第25 9頁)、工程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見原審卷一第327至42 2頁)、嘉義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原審卷 一第201至222頁,原審卷二第89至97頁)、○○鄉公所工程 預算書暨工程設計圖(見原審證物卷第5至83頁)、○○村○ ○○頂水保災修工程底價封(含建設科簽、○○鄉公所簽、中



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公開招標公告、○○鄉公庫送款回單 、○○鄉公所101年8月29日○○鄉行字第1010010938號函、決 標公告等)(見原審證物卷第85至98頁)、○○村○○○頂水 保災修工程底價封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名冊(含開標/決標/ 紀錄、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廠商報價單、投標標單等) (見原審證物卷第99至120頁)、○○鄉公所採購標單(見 原審證物卷第121至142頁)、○○公司101年7月19日101○○ 字第1010730號函(見原審證物卷第143頁)、○○鄉公所10 1年7月20日○○鄉建字第1010009236號函(稿)(見原審證 物卷第145頁)、監造人員登錄表(見原審證物卷第146至 147頁)、監造計畫書(見原審證物卷第149至202頁)、○ ○鄉公所101年8月30日○○鄉建字第1010011025號函(稿) (見原審證物卷第203頁)、○○村○○○頂水保災修工程品管 計劃書(見原審證物卷第213至246頁)、○○村○○○頂水保 災修工程施工計劃書(見原審證物卷第247至301頁)、○○ 公司混凝土澆置安全檢查表(見原審證物卷第335頁)、 承攬工程契約影本(見原審證物卷第490至491頁)各1份 在卷可查。
3、被告沈文星沈良益與共同被告張凱順張俊傑郭晋睿 明知○○公司並未於101年9月27日就「攔砂壩右側第一層」 提出查驗申請,○○公司亦未於當日前往現場監查及查驗, 惟被告沈文星沈良益為應付嘉義縣政府公共工程查核小 組之查核,及掩飾○○公司並未查驗○○公司先行施作工程, 由沈文星授權沈良益,前往與被告張凱順張俊傑、郭晋 睿達成合意,共同製作不實之業務文書即①101年9月27日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②公共工程監造報表、③工程施工中請 驗單、④工程施工中查驗單、⑤查驗表單、⑥現場查驗照片 、⑦鋼筋查驗檢查表、⑧模板查驗檢查表等文件,其中在①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上繕打填報日期「101年9月27日」、施 工取樣試驗紀錄欄繕打「攔砂壩右側基礎第一層鋼筋及模 版查驗」;在②公共工程監造報表上繕打填報日期「101年 9月27日」、監督依照設計圖說施工(含約定之檢驗停留 點及施工抽查等情形)欄繕打「攔砂壩右側基礎第一層鋼 筋及模版查驗」;③工程施工中請驗單上「查(抽)驗日 期欄」填寫「101、9、27」、「請驗項目欄」填寫「攔砂 壩、軀体模板、鋼筋」等字、勾選「由監工人員依查驗結 果填報工程查驗報告單報核」;在④工程施工中查驗單上 勾選「查驗」欄位及填寫「攔砂壩第一層第一層、W:4 .65m,鋼筋19@100cm、W:4.65m,鋼筋19@100cm」等字, 勾選「合格部分准予備查並同意繼續施工」欄位;在⑤查



驗表單上之「查證材料欄」填寫「攔砂壩右側基礎第一層 鋼筋及模版查驗」、「查證日期欄」書寫「101.09.27」 、「查證人員欄」上填寫「○○公司沈良益」、「查證結果 欄」書寫「規格部分:號數19@100cm底寬=4.65m」、「處 理方式欄」書寫「符合規定繼續施工」及指示不知情之○○ 公司工地主任柯文勝在查驗表單之「廠商簽認欄」上簽名 ;在⑥現場查驗照片上填寫「照片日期:101.09.27,查驗 項目:攔砂壩右側基礎第一層鋼筋及模版查驗,現場查驗 結果:符合」;在⑦鋼筋查驗檢查表上之「檢查位置欄」 填寫「攔砂壩右側第一層」、「檢查日期欄」填寫「101 、9、27」、「剪力筋號數及間距欄」填寫「19@100cm」 等字,並由沈良益在「監工人員欄」上簽名;在⑧模板查 驗檢查表上書寫「檢查位置欄」填寫「攔砂壩右側第一層 」、「檢查日期欄」填寫「101、9、27」、「實際檢查情 形欄」填寫「無雜物、是、平順、有、無、4.65m」等字 ,由沈良益在「監工人員欄」上簽名;並由沈良益持○○公 司大小章在上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工程施工中請驗單、工程施工中查驗單、現場查驗照片上 蓋印,及由張俊傑張凱順郭晋睿拿取之○○公司大小章 在上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工程施工中請驗單、工程施工 中查驗單、查驗表單、現場查驗照片上蓋印等情,業據被 告沈文星沈良益張凱順張俊傑郭晋睿所供承(見 原審卷一第86至87、89、254至257、259至264、298至300 頁,原審卷四第25、27、30、35至37、42、46、52、445 至446、453頁),核與證人柯文勝於警詢、偵訊中陳述係 經指示於查驗表單上簽名等情相符(見他字卷㈠第143至14 5頁、第147至157頁),並有卷附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59、118頁,義肅字第10 665524700號影卷㈠第90頁,他字卷㈠第125、159、403頁) 、公共工程監造報表(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6 0、119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91頁,他字卷 ㈠第127、161、405頁)、工程施工中請驗單(見義肅字第 10765520920號影卷第61、120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92頁,他字卷㈠第129、163、407頁)、工程施 工中查驗單(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62、121頁 ,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93頁,他字卷㈠第131、 165、409頁)、查驗表單(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 卷第63、122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94頁, 他字卷㈠第133、167、411頁)、現場查驗照片(見義肅字 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64、123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



0號影卷㈠第95頁,他字卷㈠第135、169、413頁)、鋼筋查 驗檢查表(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65、124頁, 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96頁,他字卷㈠第137、17 1、415頁)、模板查驗檢查表(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66、125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97 頁,他字卷㈠第139、173、417頁)各1份可查。 4、另據共同被告張俊傑於原審審理中供稱:當時沈良益遇到 工程查核時,拿文件要我配合填寫,不然他應該是會被罰 款,我當時也想說幫他不要被罰錢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7 、42頁);共同被告張凱順於原審審理中供稱:當時因為 遇到嘉義縣政府要來查核,要準備很多文件,才會跟沈良 益一起蓋用上開文件,因為文件需要有公司大小章,才會 去跟老闆(即郭晋睿)借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6頁);共 同被告郭晋睿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因為本件要查核日報表 或查驗單,才將公司大小章交給張凱順去補正等語(見原 審卷四第453頁);被告沈良益於原審審理中坦認:當時 是我提議要製作起訴書所載的文書資料,跟沈文星說是不 是來倒填日期製作資料,再去找共同被告張凱順張俊傑郭晋睿完成這些查核,當初的動機就是查核,因為施工 中會來查核,查核是11月份,我們不是在9月27日那天填 寫,大家都知道我們沒有去監造,並不是只有我們知道等 語(見原審卷四第461至463、465頁);被告沈文星於原 審審理中供承:查核文件大概有三桶這麼厚,日報表只是 其中一頁,開會這麼多次,共同被告張凱順張俊傑、郭 晋睿都知道要倒填日期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64頁),足 見被告沈文星沈良益與共同被告張凱順張俊傑、郭晋 睿係為應付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而萌生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動機一節,應可認定。
5、被告沈文星沈良益為應付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之查核,始與被告張凱順張俊傑郭晋睿有共同於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業如前述。參以嘉義縣政府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係於101年11月15日前往查核,查核結果認 監造公司(即○○公司)派駐現場人員未依訂定之檢驗停留 點,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即○○公司)檢驗,以落實 執行檢驗作為,並留存紀錄,並建議補上停留點檢查之查 驗表單,不得僅附照片等意見,有嘉義縣政府101年10月3 1日府綜考字第1010338709號函(見原審證物卷第303至30 4頁)、嘉義縣政府101年11月22日府綜考字第1010353583 號函暨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101年11月15日之 查核紀錄(見原審證物卷第305至309頁)、嘉義縣政府10



1年12月24日府綜考字第1010372763號函暨嘉義縣工程施 工查核缺失改善審查意見表(見原審證物卷第311至315頁 )在卷可證,且據共同被告張俊傑於原審審理中陳稱:那 天沈良益要我書寫我當時施作攔砂壩的內容,我填寫上去 之後,那些資料都在他那邊,然後由他送資料給○○鄉公所 的承辦人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5頁),此亦為被告沈良益 所不爭執(見原審卷四第30、408至409頁)。是被告沈文 星、沈良益與共同被告張凱順張俊傑郭晋睿係於101 年10月18日後至101年11月15日查核前某日共同製作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嗣後由被告沈良益送交○○鄉公所人員之 事實,亦可認定。
(二)至原審檢察官於論告時雖認被告沈文星沈良益與共同被 告張凱順張俊傑郭晋睿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 ,尚構成詐欺取財罪嫌,且詐得之利益包括順利請領工程 款、監造款、減少之延遲查驗費用、懲罰性違約金、影響 往後投標之資格云云。惟查:
1、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而「詐財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 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 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若取得 之財物,不由於被害者交付之決意,不得認為本罪之完成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罪,以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 要件,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之類。」(最高法院25年 非字第11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祇須一方施用詐術 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已足,並非以對方有交付行為 為成立要件,所謂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亦不問其為有形與 無形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126號判決先 例意旨參照)。刑法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具不法 所有之意圖及詐欺故意,客觀上有施用詐術行為,使相對 人陷於錯誤,因此為財產上處分而受有財產之損害,為其 構成要件。而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 學說及實務均認兩者幾無差異,僅在於後者不須有相對人 交付財物,只要行為人有詐術施用因而得財產利益即可。 所謂財產上利益,係指財物以外一切無法律原因之財產利 益而言,不論為有形或無形之財產利益,也不論為積極財 產利益,或消極之財產利益。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且財產上利益必須係現存之利益,如係不確定或預期之利 益,則不與焉。
 2、查○○公司於101年8月30日開工後,未於101年12月31日完 成系爭工程,經○○鄉公所於102年1月22日同意展延後,又 因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建議增加施作消能設施工 程,○○公司遂於102年2月5日簽請○○鄉公所同意變更設計 ,惟因地主不同意,致無法依○○公司提出之變更圖說進行 施作,故○○鄉公所則同意依原設計圖說施作,○○公司並於 102年2月18日陳報竣工乙情,有○○鄉公所變更設計預算書 、工程變更設計預算書工程總表暨工程明細表、工程結算 明細表(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2至19、28至3 5頁,他字卷㈡第133至145、285至291、295至299頁)、○○ 公司102年1月22日102○○字第1020145號函(見義肅字第10 765520920號影卷第95頁,他字卷㈠第423頁,他字卷㈡第17 7、283頁)、○○鄉公所102年1月22日○○鄉建字第10200011 50號函(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96頁,他字卷㈠ 第421頁,他字卷㈡第179、293頁)、○○公司102年1月30日 102○○字第1020157號函暨工期計算表、○○村○○○頂水保災 修工程趕工計畫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97 至103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01至107頁, 他字卷㈠第435至447頁)、○○公司102年2月5日102年益字 第1020210號函暨土地使用不同意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 0920號影卷第104至105頁,他字卷㈡第57、181至183、319 至321頁)、○○公司102年2月7日芳字第102020701號函(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06頁,他字卷㈡第317頁 )、○○公司102年2月18日(一○二)芳字第102021801號函 暨竣工報告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10至11 1、68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12至113頁, 他字卷㈠第425至427頁,他字卷㈡第193至195、313至315頁 )、○○公司102年2月20日102○○字第1020220號函(見義肅 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11頁)、○○公司102年1月2日 102○○字第1020102號函(見原審證物卷第317頁)、○○鄉 公所101年1月2日○○鄉建字第1020000064號函(稿)(見 原審證物卷第318頁)、○○鄉公所102年1月16日○○鄉建字 第882號函(稿)暨○○鄉公所工程督導小組於102年1月11 日之查核紀錄、施工缺失照片表(見原審證物卷第325至3 28頁)、材料設備抽(試)驗管制表(見原審證物卷第32 9至333頁)、混凝土攔砂壩竣工圖(見原審證物卷第337 頁)、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見原審證物卷 第339至340頁)、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10日府政預字第10



20102536號函(見原審證物卷第341頁)各1份附卷可查。  3、於○○鄉公所驗收完成後,除退還履約保證金,並於102年1 2月13日核撥第一筆工程款1,538萬4,200元、於103年4月2 日核撥第二筆工程款579萬2,120元至○○公司之第一銀行嘉 義分行帳戶;於103年4月7日核撥123萬9,504元至○○公司 之雲林縣○○鄉農會帳戶;○○公司於取得第一、二期工程款 後,隨即分別於102年12月25日匯款1,000萬元、於103年4 月14日分2次匯款417萬5,000元及161萬6,000元至○○公司 之○○鄉農會帳戶乙情,業據證人即○○公司會計人員蔡佩諭 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明確(見他字卷㈠第205至220頁) ,並有○○鄉公所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見義肅字第10 765520920號影卷第126頁,偵卷第123、178頁)、○○鄉公 所工程決算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27頁) 、○○鄉公所支字第0000號支出傳票(公庫支票票號000000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55頁,義肅字第10 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27頁)、○○鄉公所支字第000號支出 傳票(公庫支票票號000000、000000)(見義肅字第1076 5520920號影卷第156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 128頁)、○○地區農會106年5月16日竹農信字第106000179 1號函暨嘉義縣○○鄉○○○○○號000000號、票號000000號支票 影本(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71至173頁,義 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29至131頁,他字卷㈠第221 至223頁)、嘉義縣○○地區農會106年5月25日竹農保字第1 060001910號函暨嘉義縣○○鄉○○○○○號000000號支票影本(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74至175頁,義肅字第1 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32至133頁,他字卷㈠第225至227頁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5年11月3日一嘉義字第0049 0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 細(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76至177頁、第183 頁反面,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34至135頁、第 141頁反面)、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6年6月14日一嘉 義字第0027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義 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194、198頁,義肅字第10665 524700號影卷㈠第152、156頁)、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 06年6月3日一嘉義字第00255號函暨交易傳票影本、大額 通貨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213至218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6 9至176頁)、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6年11月9日一嘉義 字第00528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匯款申 請書影本(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219至222、4



37頁,他字卷㈠第245至249頁)、○○地區農會106年6月9日 竹農信字第1060002115號函暨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223至227頁,義肅字 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77至181頁)、雲林縣○○鄉農會 106年5月24日埤農信字第1062000420號函暨顧客基本資料 查詢、交易明細表(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號影卷第239 至243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號影卷㈠第193至197頁) 、○○鄉公所109年3月9日○○鄉建字第1090003219號函暨○○ 鄉公所支出傳票(見原審卷二第395至402頁)、○○鄉公所 建設課簽(見原審證物卷第444、450、453、456、459、4 74至475、485頁)、○○鄉公所102年12月11日及103年2月2 6日分批(期)付款表(見原審證物卷第445、454頁)、 退還履約保證金之收據(見原審證物卷第449頁)、○○鄉 公所簽(見原審證物卷第452頁)、○○鄉公庫送款回單( 見原審證物卷第455頁)、粘貼憑證用紙暨○○公司、○○公 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見原審證物卷第457至458、460頁)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見原審證物卷第467頁)、○○ 公司出具之工程請款、管理費之計算式(見原審證物卷第 480頁)、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請領明細表、施工 廠商逾期罰款檢核表、工期檢核表、測設單位履約逾期檢 核表(見原審證物卷第481至484頁)、水利處水土保持科 103年1月10日簽(見原審證物卷第521頁)、嘉義縣政府 簽稿會核單(見原審證物卷第523、535頁)、嘉義縣政府 水保字第1030009253號函(稿)暨嘉義縣政府支出憑證黏 存單、分批(期)付款表(見原審證物卷第525至529頁) 、水利處水土保持科102年12月5日簽(見原審證物卷第53 1至533頁)、嘉義縣縣庫收入繳款書、嘉義縣○○鄉公庫支 票(見原審證物卷第543至547頁)、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 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他字卷㈡第15至21頁)各1份存卷可佐。就工程款及監造 款部分:依○○鄉公所主計室人員於辦理政府採購法核撥款 項程序,主要看開標程序、決標程序、驗收程序及流程, 並不介入由主辦之建設課及委託設計監造公司負責之實質 內容部分,依檢核表上之文書於形式上具備就會核撥款項 ,若有缺漏,將會退件,請補齊後再為審理,其中就監造 公司部分,於付款時會要求提出監工日報表,就廠商部分 ,會要求提出施工日誌等,並不會核對內容與實際驗收情 形乙節,業據證人即時任○○鄉公所主計室主任孫誼庭於原 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39、43至46、52至54頁 ),並有卷附之○○鄉公所工程案件經費核銷先行檢核表1



份(見原審證物卷第463至464頁)在卷可查。查本件工程 除本件所製作101年9月27日之施工日誌等業務上登載文書 外,尚有其他日期之施工日誌、工程施工中請驗單、查驗 單、查驗表單、現場查驗照片、鋼筋查驗檢查表等文書( 見原審證物卷第355至377頁),且依工程施工中查驗單上 尚需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長之核章,縱上開填載101 年9月27日之業務上登載文書內容不實,然此非○○鄉公所 主計室人員於撥款時所憑據之唯一資料,並不因此而影響 撥款,故難認被告等人有以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直接 詐得工程款及監造款。
 4、就延遲查驗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部分:依工程契約第13條 第㈥項第5款規定:「因監造單位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 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是○○公司固就○○ 公司先行施工部分,經○○鄉公所通知應進行查驗後,仍遲 而不為,延至本案工程全部完工後,才與其他工程部分進 行檢驗,而有違背本案工程之技術、工法審查上之義務, 亦有免除○○公司因查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然本件工程 並非因此事由而申請延長履約,難認○○公司有何增加必要 費用而需負擔。另嘉義縣政府公共工程查核小組於10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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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