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家上字,109年度,32號
TCHV,109,重家上,32,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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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38號                                        
抗 告 人 朱明哲 
代 理 人 張益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素芬等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7505萬2409元(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另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抗字第38號裁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萬4943元,除已繳第二審207萬3388
元外,其餘13萬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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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