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32號
TCHV,109,聲,232,2020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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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訴訟救助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3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已送達抗告人(見本院卷第29頁)。茲抗告人逾 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表及答詢表可佐(見本 院卷第39頁至第41頁),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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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