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352號
TCHV,109,上易,352,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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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簡啓鋒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上訴人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啓安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又兩造就下列事項應按時提出意見
到院:
㈠被上訴人於書狀雖載:「上訴人係於81年5月間退股(退股為
 簡稱,其實質關係為將股份轉由其他實質股東承受)」等語,
 但已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於法無據(詳見上訴人109年12
 月1日辯論意旨狀第5頁所載),故就此部分被上訴人應說明其
 轉讓之具體事實及提出相關事證。
㈡再者,上訴人亦否認有同意被上訴人代上訴人償還其向簡勇所
 借出資款70萬元之事實(詳見109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上訴人109年12月1日辯論意旨狀第13頁所載),故就此部
 分被上訴人亦應提出有經上訴人同意之具體事證,並說明其與
 上訴人收受100萬元間之關係。
㈢以上,被上訴人應於二週內具狀提出,繕本逕送上訴人;上訴
 人於收受該書狀後,亦應於一週內具狀提出意見,繕本逕送被
 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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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