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簡啓鋒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上訴人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啓安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又兩造就下列事項應按時提出意見
到院:
㈠被上訴人於書狀雖載:「上訴人係於81年5月間退股(退股為
簡稱,其實質關係為將股份轉由其他實質股東承受)」等語,
但已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於法無據(詳見上訴人109年12
月1日辯論意旨狀第5頁所載),故就此部分被上訴人應說明其
轉讓之具體事實及提出相關事證。
㈡再者,上訴人亦否認有同意被上訴人代上訴人償還其向簡勇所
借出資款70萬元之事實(詳見109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上訴人109年12月1日辯論意旨狀第13頁所載),故就此部
分被上訴人亦應提出有經上訴人同意之具體事證,並說明其與
上訴人收受100萬元間之關係。
㈢以上,被上訴人應於二週內具狀提出,繕本逕送上訴人;上訴
人於收受該書狀後,亦應於一週內具狀提出意見,繕本逕送被
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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