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上訴 人 黃子潔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價額新臺幣(下同)1435萬元(即房
地買賣總價),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7420元,扣除已繳16萬25
40元,尚應補繳4萬4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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