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許恂華
李訓科
許陳阿秀
許素馨
林庭年
簡駿穎
簡永溱
許春桃
許景琦
陳光志
王淳盈
蔡坤璋
林樹生
林釆頤
許正典
王復堯
陳明崇
林瑤和(李莉之承受訴訟人)
林靖柔(李莉之承受訴訟人)
林芊芊(李莉之承受訴訟人)
上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孟育律師
被 上訴 人 石龍振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憲璋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
法庭另行辯論。被上訴人應於2週內具狀說明,本於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李莉移轉出資額部分,因李莉已於10
9年7月31日死亡而由上訴人林瑤和、林靖柔、林芊芊承受訴訟,
兩造對李莉於107年1月19日移轉新臺幣1,000,000元出資額予上
訴人林靖柔部分,是否發生移轉效力有所爭執,如認為發生移轉
效力,李莉於移轉後已無出資額,上訴人林瑤和、林靖柔之出資
額並非繼承李莉所得,其情形是否與上訴人林庭年、林樹生情形
相同而有代償請求之適用?另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7日具狀擴張
、追加時,並未具體指明追加之被告為何人,請一併說明,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