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64號
TCHV,107,重上,164,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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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許恂華 
      李訓科 
      許陳阿秀
      許素馨 
      林庭年 

      簡駿穎 


      簡永溱 
      許春桃 
      許景琦 

      陳光志 

      王淳盈 

      蔡坤璋 
      林樹生 
      林釆頤 

      許正典 



      王復堯 
      陳明崇 
      林瑤和(李莉之承受訴訟人)

      林靖柔(李莉之承受訴訟人)

      林芊芊(李莉之承受訴訟人)

上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孟育律師
被 上訴 人 石龍振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憲璋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
法庭另行辯論。被上訴人應於2週內具狀說明,本於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李莉移轉出資額部分,因李莉已於10
9年7月31日死亡而由上訴人林瑤和、林靖柔林芊芊承受訴訟,
兩造對李莉於107年1月19日移轉新臺幣1,000,000元出資額予上
訴人林靖柔部分,是否發生移轉效力有所爭執,如認為發生移轉
效力,李莉於移轉後已無出資額,上訴人林瑤和、林靖柔之出資
額並非繼承李莉所得,其情形是否與上訴人林庭年林樹生情形
相同而有代償請求之適用?另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7日具狀擴張
、追加時,並未具體指明追加之被告為何人,請一併說明,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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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