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上字,107年度,48號
TCHV,107,勞上,48,2020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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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賀姿華 
追 加原 告 賴政豪 
訴訟代理人 賀姿華 
追 加原 告 賴玟怡 
      賴政威 
被 上訴 人 梁家茜 
      梁愛月 
      梁家偉 
      賴清祥 

追 加被 告 賴曾香彩
      賴雪玉 
      賴雪如 
      林弘一 
      林弘忠 
      林吳淑卿
      許恒華 
      林京津 
      林令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偉平 
      林穗姬 
      林香津 
      許乃文 
      許芷瑜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恒源 
追 加被 告 許世權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0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42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並追加如附表一所示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追加之訴均駁回。
附表所示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情形,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



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 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 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 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 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 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716 號民事裁 判參照)。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與被上訴人賴清祥為夫妻 ,賴清祥與被上訴人梁家茜自民國97年7 月起即有不正當之 交往行為,經上訴人發現後,賴清祥於99年4 月6 日簽署切 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承諾不再與梁家茜有不正當之往 來,惟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立中大飯店)包 養梁家茜,違反系爭切結書,應將所有名下財產移轉與上訴 人,而起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應給 付被上訴人賴清祥出國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元本息,並 由上訴人代位受領;㈡梁家茜應給付賴清祥健保費用20,128 元本息,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㈢命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下稱立中大飯店)負責人由賴清祥(或第3 人)變更為上訴 人,及移轉立中大飯店經營權予上訴人;㈣命賴清祥應解除 梁家茜立中大飯店之僱傭關係,梁家茜應返還10年不當得 利薪資本息(每月24,553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及禁 止梁家茜立中大飯店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下稱黎安商旅 )繼續任職;㈤梁家茜應返還侵占立中大飯店賴水生、賴 清祥之公款13日薪資10,556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原審 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期 間追加如附表所示之訴(見本院卷六416-422 頁),然此追 加部分,均與原訴請求出國費用、健保費用、移轉經營權、 變更負責人、解僱梁家茜、不當得利薪資及溢領薪資等事項 ,基礎事實難認同一,相關事證及訴訟資料亦無共通而得相 互援用,且訴訟標的又非必須合一確定,損害被上訴人、追 加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有礙於被上訴人、追加被告之防禦權 ,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規定無一相 符。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提起附表所示追加之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對賴水生之追加之訴既不合法,雖 賴水生於本院審理中死亡,然本院無庸再命賴水生之繼承人 承受訴訟,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結,如附表所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項次 │聲明內容 │
│ │ │
├─────┼──────────────────────┤
│先位聲明㈤│命被上訴人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出資額80│
│(其餘為上│萬元、黎安商旅有限公司出資額40萬元,及黎安商│
│訴聲明,詳│旅有限公司經營權移轉予上訴人賀姿華。 │
│見判決書)│ │
├─────┼──────────────────────┤
│先位聲明㈥│命被上訴人賴清祥黎安商旅有限公司董事長及負│
│(其餘為上│責人均變更為上訴人賀姿華。 │
│訴聲明,詳│ │
│見判決書)│ │
├─────┼──────────────────────┤
│先位聲明㈦│命追加被告賴水生、賴曾香彩賴雪玉應將立中大│
│ │飯店有限公司出資額20萬元、80萬元、35萬元移轉│
│ │給上訴人賀姿華。 │
├─────┼──────────────────────┤
│先位聲明㈧│禁止被上訴人賴清祥出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櫃台│
│(其餘為變│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櫃檯收取營收暨使用車牌號碼│
│更及上訴聲│00-0000 汽車,應由上訴人賀姿華出入立中大飯店
│明,詳見判│有限公司櫃檯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櫃檯收取營收暨│
│決書) │使用車牌號碼00-0000汽車。 │
│ │ │
├─────┼──────────────────────┤ │先位聲明㈩│⒈命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3 人之戶籍│
│ │遷出臺中市○○00路00號2 樓。⒉命追加被告林弘│
│ │一、林弘忠林吳淑卿許恒華4 人之戶籍遷出臺│
│ │中市○區○○○街00號。⒊命追加被告林香津、許│
│ │恒源許芷瑜許乃文許世權5 人之戶籍遷出臺│




│ │中市○區○○○○街00號。⒋命追加被告賴雪如、│
│ │賴雪玉賴曾香彩3 人之戶籍遷出臺中市○○區○│
│ │○街00號0樓之1。⒌命被上訴人賴清祥之戶籍遷出│
│ │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1。 │
├─────┼──────────────────────┤
│先位聲明│禁止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賴清祥、│
│ │追加被告林弘一林弘忠林香津林吳淑卿、許│
│ │恒源許芷瑜許乃文許恒華許世權林令嫻
│ │、林京津林穗姬賴水生、賴曾香彩賴雪如、│
│ │賴雪玉於106 年5 月22日起訴後將名下不動產、動│
│ │產、存款、現金、崇德路房地附屬機車位、系爭87│
│ │號車位及系爭保時捷汽車為任何移轉、讓與、設定│
│ │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108 年12月20日被│
│ │上訴人賴清祥及追加被告賴曾香彩賴雪如、賴雪│
│ │玉繼承賴水生之遺產除外)。 │
├─────┼──────────────────────┤
│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梁家茜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0及同段355建│
│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8│
│ │年普字第100530號收件於98年5月7日登記,以渣打│
│ │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權利人,債權額244萬元 │
│ │,存續期間自98年5月7日起至128年4月22日止設定│
│ │義務人為被上訴人梁家茜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
│ │以塗銷。 │
├─────┼──────────────────────┤
│先位聲明│請求登報道歉啟事等部分,命⑴被上訴人賴清祥、│
│ │梁家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5,000元,及自10│
│ │9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
│ │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5,000元,及自109 年│
│ │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茜應│
│ │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 萬元,及自109 年11月6 │
│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⑸被上訴人梁家茜應給付上訴人賀資│
│ │華9,600 元,及自109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⑺被│
│ │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等人除被上訴人賴清祥外,應將│
│ │附件所示道歉啟示內容,連續3 個月刊登於蘋果日
│ │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晚報聯合報共五│




│ │份報紙。 │
├─────┼──────────────────────┤
│備位聲明㈤│命被上訴人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出資額80│
│(其餘為上│萬元、黎安商旅有限公司出資額40萬元,及黎安商│
│訴聲明,詳│旅有限公司經營權移轉予上訴人賀姿華。 │
│見判決書)│ │
├─────┼──────────────────────┤
│備位聲明㈥│命被上訴人賴清祥黎安商旅有限公司董事長及負│
│(其餘為上│責人均變更為上訴人賀姿華。 │
│訴聲明,詳│ │
│見判決書)│ │
├─────┼──────────────────────┤
│備位聲明㈦│命追加被告賴水生名下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20萬元│
│ │出資額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玟怡並信託登記予上訴│
│ │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曾香彩名下立中大飯店有限│
│ │公司80萬元出資額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政豪並信託│
│ │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雪玉名下立中大│
│ │飯店有限公司35萬元出資額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政│
│ │威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 │
├─────┼──────────────────────┤
│備位聲明㈧│禁止被上訴人賴清祥出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櫃台│
│(其餘為變│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櫃檯收取營收暨使用車牌號碼│
│更及上訴聲│00-0000 汽車,應由上訴人賀姿華出入立中大飯店
│明,詳見判│有限公司櫃檯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櫃檯收取營收暨│
│決書) │使用車牌號碼00-0000 汽車。 │
│ │ │
├─────┼──────────────────────┤
│備位聲明㈨│命被上訴人賴清祥名下不動產等及股份皆移轉到上│
│ │訴人賀姿華名下。追加被告賴水生、賴曾香彩名下│
│ │臺中市○○區○○街00號0樓之1房地(下稱○○街│
│ │房地)移轉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水生名下│
│ │資產(除○○街房地外)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政豪
│ │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曾香彩名│
│ │下資產(除○○街房地外)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政│
│ │威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雪玉名│
│ │下臺中市○區○○路000號0 樓之1房地應移轉予追│
│ │加原告賴政豪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
│ │告賴雪如名下臺中市○區○○路000號0 樓之3房地│
│ │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玟怡,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
│ │姿華。追加被告林香津林弘一林弘忠、林吳淑│




│ │卿名下不動產等應移轉登記並遷讓返還予上訴人賀│
│ │姿華。被上訴人梁家茜名下不動產等、崇德路房地│
│ │及附屬機車車位、柳楊西街房地暨附屬87號車位應│
│ │移轉登記並遷讓返還予上訴人賀姿華,並將系爭保│
│ │時捷汽車移轉交付予上訴人賀姿華。被上訴人梁家│
│ │茜、梁愛月梁家偉、追加被告林香津林弘一、│
│ │林弘忠林吳淑卿許恒華許乃文許芷瑜、許│
│ │恒源許世權各給付上訴人賀姿華5000萬元相當租│
│ │金之不當得利(許乃文許芷瑜法代許恒源、梁家│
│ │茜應連帶各給付賀姿華5000萬元)。追加被告林京│
│ │津、林穗姬林令嫻各給付上訴人賀姿華1元。 │
│ │ │
├─────┼──────────────────────┤ │備位聲明㈩│⑴命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3 人之戶籍│
│ │遷出臺中市○○00路00號2 樓。⑵命追加被告林弘│
│ │一、林弘忠林吳淑卿許恒華4 人之戶籍遷出臺│
│ │中市○區○○○街00號。⑶命追加被告林香津、許│
│ │恒源許芷瑜許乃文許世權5 人之戶籍遷出臺│
│ │中市○區○○○○街00號。⑷命追加被告賴雪如、│
│ │賴雪玉賴曾香彩3人之戶籍遷出臺中市○○區○ │
│ │○街00號0樓之1。⑸命被上訴人賴清祥之戶籍遷出│
│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 │
├─────┼──────────────────────┤
│備位聲明│禁止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賴清祥、│
│ │、追加被告林弘一林弘忠林香津林吳淑卿、│
│ │許恒源許芷瑜許乃文許恒華許世權、林令│
│ │嫻、林京津林穗姬賴水生、賴曾香彩賴雪如
│ │、賴雪玉於106 年5 月22日起訴後將名下不動產、│
│ │動產、存款、現金、崇德路房地附屬機車車位、系│
│ │爭87號車位及系爭保時捷汽車為任何移轉、讓與、│
│ │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108 年12月20│
│ │日被上訴人賴清祥、追加被告賴曾香彩賴雪如,│
│ │賴雪玉繼承追加被告賴水生之遺產除外)。 │
├─────┼──────────────────────┤
│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梁家茜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0及同段355建│
│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8│
│ │年普字第100530號收件於98年5月7日登記,以渣打│
│ │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權利人,債權額244萬元 │
│ │,存續期間自98年5月7日起至128年4月22日止設定│




│ │義務人為被上訴人梁家茜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
│ │以塗銷。 │
├─────┼──────────────────────┤
│備位聲明│請求登報道歉啟事等部分,命⑴被上訴人賴清祥、│
│ │梁家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5,000元,及自10│
│ │9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
│ │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5,000元,及自109 年│
│ │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茜應│
│ │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 萬元,及自109 年11月6 │
│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⑷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茜應連帶給│
│ │付上訴人賀姿華15,000元,及自109 年11月6 日準│
│ │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之利息。⑸被上訴人梁家茜應給付上訴人9,600 元│
│ │,及自109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⑹被上訴│
│ │人梁家茜應給付上訴人賀姿華76,000元,及自109 │
│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⑺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等人│
│ │除被上訴人賴清祥外,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示內容│
│ │,連續3 個月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
│ │報、聯合晚報聯合報共五份報紙」 │
├─────┼──────────────────────┤
│備位聲明│命賀姿華有代理賴玟怡賴政豪賴政威辦理追加│
│ │被告賴水生家產登記完畢之代理權(含聲請強制執│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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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黎安商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