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109年度,11號
TCHM,109,重上更二,11,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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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保



義務辯護人 趙建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郁芳



      鄭志成



      許文耀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7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025號、第1365
1號、第14742號、第14987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18號;移送本院上訴審併辦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817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
,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徐文保如其附表一編號二至六(附表一編號五部分 不含恐嚇取財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許文耀鄭志成、唐 郁芳部分,均撤銷。
徐文保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 「主刑、從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 。主刑及從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 。
許文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刑、從刑及沒 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主刑及從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




鄭志成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刑、從刑及沒 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主刑及從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褫奪公權伍年。
唐郁芳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刑、從刑及沒 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主刑及從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犯罪事實
壹、本案相關人員身分說明:
一、徐文保原自民國87年7 月1 日起,任職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擔任隊員職務,於97年2 月5 日至97年11月8 日育嬰留職停 薪,於97年12月4 日辭職;並先於94年底、95年初起,同時 兼任立法委員乙○○之非公費助理,於留職停薪期間及辭卸 消防局隊員職務後,擔任立法委員乙○○之國會助理公費助 理(97年2 月1 日至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24日至97年12 月1 日、98年1 月10日至99年8 月15日)兼辦公室主任,負 責協助問政、法案、預算審查及處理人民陳情等業務外,另 依立法委員乙○○之指示,負責協助各鄉鎮市公所向中央各 機關爭取補助地方工程預算,與乙○○關係密切。二、乙○○(按其就後述犯罪事實欄貳之一、三、四收取回扣犯 行部分,經本院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1年10月、11年、14年,並均諭知褫奪公權及就犯罪事 實欄貳之七違法限制圖利犯行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均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分係立法院第四屆、第五屆、第六屆(94年2 月1 日至97年 1 月31日)、第七屆(97年2 月1 日至99年7 月26日)、第 八屆(101 年2 月1 日至102 年7 月10日)平地原住民立法 委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立法委員對 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 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乙○○同時擔任立法院第六屆 第1 、3 、4 、5 、6 會期、第七屆第1 、2 、3 、4 、5 會期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或召集委員,依立法院各委員 會組織法第2 條及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 條第1 項 第5 款等相關規定,負責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現改制為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下仍 稱體委會)等相關單位掌理事項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 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各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三、鄭志成係第15屆屏東縣崁頂鄉鄉長(任期自95年3 月1 日至 99年2 月28日),綜理屏東縣崁頂鄉鄉務,具核定屏東縣崁 頂鄉公所採購案件之底價、工程預算書及遴選內外聘評選委



員之權,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及依政 府採購法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四、唐郁芳鄭志成之同居女友,與鄭志成具有實質上夫妻關係 ,負責對外代表屏東縣崁頂鄉鄉長鄭志成接洽相關公務及公 關事宜。
五、許文耀自95年3 月間起,擔任彰化縣二水鄉鄉長,至99年2 月28日屆滿後,競選連任失利,然因對手經判決當選無效, 其乃再度透過民選,而於100 年4 月8 日起擔任彰化縣二水 鄉鄉長,綜理鄉務,具核定工程採購案件底價、工程預算書 及遴選內外聘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法令服務於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依據法令從事經辦 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
六、趙健達係臺中市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鈞達公司 )實際負責人;經乙○○、徐文保同意,對外均自稱立委乙 ○○助理,並印有名片,協助乙○○、徐文保至各鄉鎮公所 洽談配合中央爭取補助預算,並從中標得設計監造標(所涉 違反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本院102 年度上 訴字第1222號判決就其收取回扣部分判處免刑,就違法限制 圖利罪〈2 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8 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
七、吳夏萍係趙健達之女友,綽號「曉燃」,與趙健達共同經營 鈞達公司,負責與趙健達以鈞達公司或借用其他公司名義, 參與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之招標;嗣趙健達於97年2 月間因 他案入獄後,由吳夏萍接手經營鈞達公司相關業務,協助乙 ○○、徐文保與各鄉鎮公所洽談配合中央爭取補助預算,並 從中標得設計監造標(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 部分,業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就其收取回扣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均判處免刑,就恐嚇取財罪〈2 罪 〉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八、吳東益係彰化縣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隆公司)負 責人,主要生產兒童遊具設備、安全護欄等體健設施(所涉 違反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0 年度訴字第1867號〈下稱原審〉判決就其幫助收取回 扣部分〈2 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褫奪公權3 年, 就違法限制圖利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就交付秘密資訊圖 利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褫奪公權3 年,被告上訴 後,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就其幫助收取回扣部



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褫奪公權3 年,就違法限制圖利 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禠奪公 權3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8 號判決 撤銷發回,之後吳東益業於本院前審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 號案件審理時撤回上訴而確定)。
九、林永豊係高雄市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詠岑公司)總 經理,亦係冠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冠菖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上訴後 ,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十、戴德賢係高雄市鈦瑋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從事照明設備、 LED 景觀燈、太陽能、風力路燈等設計規劃,戴德賢或以宏 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宏勁公司),或借用世助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世助公司)名義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案(所涉違 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上訴後,經本院10 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黃國良係臺中市大里區育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育泉公司) 實際負責人,主要生產排水設施及遊具等相關產品;97年間 多次擔任趙健達及吳夏萍工程招標綁標材料供應商(所涉幫 助公務員收受賄賂罪,業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 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緩刑4 年,褫奪公權3 年確定)。、劉子銘係南投縣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光益公司 )股東,欲以光益公司名義承攬彰化縣二水鄉公所發包工程 設計監造標(所涉妨害投標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 月 ,緩刑2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 萬元確定)。、鄭國長係彰化縣二水鄉谷昌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谷 昌公司)負責人(所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業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4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 元確定)。
、楊龍河係彰化縣肇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肇益公司)負責人 ,平時以該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機關發包公共工程招標案(所 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 年度偵字第1498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貳、乙○○於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明知其身為立法委員,應基於 受選民委託,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丁 ○○因知悉國內各鄉鎮市各項建設經費普遍不足,亟需中央 政府所屬各機關補助,方可於年度經常預算支出外,另取得 各項建設工程之經費,以建設各項便利民生之工程,並爭得 鄉鎮市首長執政成績及獲取民心支持之機會,遂向乙○○表 示:擬先與各鄉鎮市首長或其代表之人談妥,再以乙○○立 法委員辦公室名義,替各鄉鎮市公所向體委會、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等中央政府機關,爭取工程補助預算 ,俟工程補助預算核撥至各鄉鎮市公所後,以材料綁標等方 式,與各鄉鎮市首長共同向廠商收取工程回扣,而後共同朋 分等語。乙○○考量其交際應酬、生活開銷及選舉活動,均 需要資金挹注,且其助理徐文保除固定薪資外,並無多餘資 力得以支付乙○○各服務處及在外承租辦公室之費用、乙○ ○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 生活費等開銷,其已預見徐文保會以其他不法方式取得額外 金錢方足支應乙○○之需求,竟仍就下列一、三、四、七所 示工程部分,基於縱徐文保以不法方式取得金錢,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犯意,與徐文保及由徐文保與各鄉鎮首長或其代表 人談妥後,利用與廠商間違法限制圖利之方式,共同基於經 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違法限制圖利等之犯意聯絡,授權丁 ○○與亦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共同犯意聯絡之各鄉 鎮市首長或首長所指定之代表人員商談收取工程回扣等之事 宜。渠等分工之方式如下:先由徐文保安排知情之設計、監 造廠商趙健達及吳夏萍等人,製作名片,趙健達並對外以立 法委員乙○○之國會助理自稱,由該設計、監造廠商為各該 鄉鎮撰寫向中央機關申請補助款計劃書,俟中央機關之預算 核撥至各鄉鎮公所後,再由立法委員乙○○授權徐文保(丁 ○○再指示趙健達、吳夏萍等工程顧問管理公司人員)出面 與各該鄉鎮首長或首長所指定之人員洽商向內定得標廠商收 取工程回扣之成數、方式、材料綁標行為牟利等細節,而各 鄉鎮公所首長考量其等既可爭取工程經費為地方建設,又可 從中朋分工程回扣,而同意立法委員乙○○暨其助理徐文保 等人所指定之配合廠商標得各該工程(含設計、監造、營造 )後,共同向內定之營造商收取一定比例之工程回扣,再由 乙○○直接授權之代表徐文保,或間接授權之趙健達、吳夏 萍與各鄉鎮市首長朋分工程回扣;若乙○○、徐文保無法與 鄉鎮首長達成共同收取工程回扣之共識,或未找到內定得標 之營造商,因各該工程預算計劃書均係渠等安排之設計、監 造廠商所撰寫,故可由長期與乙○○、徐文保配合之趙健達 、吳夏萍等設計、監造廠商配合得標,再由趙健達、吳夏萍 等人於設計工程預算書規劃過程中,以特殊材料進行綁標之 方式,再利用趙健達、吳夏萍等設計監造廠商之監工、驗收 身分及權限,要求非內定營造商交付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乙 ○○、助理徐文保等人朋分。而徐文保向廠商所收取之工程 回扣後,則親自交付或透過不知情之助理莊林素貞(其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25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支應乙○○各服



務處及辦公室費用、乙○○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 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乙○○授權同意徐文保 以立法委員乙○○之名義,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屏東縣 南州鄉公所爭取地方建設經費,從中牟取工程回扣或違法限 制圖利,徐文保代表乙○○收受上開款項後,即將所收受之 款項花用在支應乙○○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乙○○個人 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 之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就下列六所示部分,因徐文保知 悉國內各鄉鎮建設經費普遍不足,亟需中央補助,以建設各 項工程,爭取執政成績及民意支持。徐文保遂與彰化縣二水 鄉鄉長許文耀談妥,利用與廠商間違法限制圖利、洩漏國防 以外機密之方式,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由徐文保安排 熟悉設計監造之廠商吳夏萍為彰化縣二水鄉公所撰寫申請補 助款計劃書,再由徐文保以立委林滄敏國會辦公室名義替彰 化縣二水鄉公所向體委會爭取補助,俟補助款核撥後,丁○ ○再指示吳夏萍出面與彰化縣二水鄉鄉長許文耀洽商向內定 得標之營建廠商收取回扣之成數、方式、材料綁標牟利等細 節,而向營造商收取回扣以朋分之。茲將渠等相關不法行為 ,及各別工程案件共同參與者、行為態樣等,分述如下:一、「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下稱「崁頂 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即起訴書編號二之㈠之2 )部分: ㈠於96年5 、6 月間,戴德賢因與友人合作為屏東縣崁頂鄉公 所、屏東縣南州鄉公所爭取工程補助款未果,嗣經他人介紹 而結識對外自稱立委乙○○國會辦公室助理之趙健達,戴德 賢遂請求趙健達運用立委乙○○身分,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 所、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向體委會爭取經費,事成後其願支付 工程回扣。趙健達乃告知徐文保前情後,乙○○、徐文保戴德賢遂協定,由趙健達撰寫申請補助款計畫書,並負責取 得該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標,營建工程部分則由戴德賢配合得 標,而戴德賢須在中央發函通知地方機關同意核撥經費時, 即須支付核准經費之9 成(扣除1 成為規劃設計監造費)之 15% 金額給徐文保戴德賢為確保經費核撥後,屏東縣崁頂 鄉公所亦會配合,故詢問其熟識之鄉長鄭志成若其花錢請立 委爭取經費,可否配合將工程給予其承作,鄭志成知悉後即 表示歡迎等語。鄭志成唐郁芳乃於96年6 月7 日,至臺北 市乙○○立法委員辦公室拜訪,以爭取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建 設經費,而結識徐文保趙健達。嗣於同年8 月22日,丁○ ○在臺北市錢櫃KTV 包廂內宴請鄭志成唐郁芳等人時,席 間趙健達、吳夏萍亦在場,趙健達經由徐文保授意,乃向丙 ○○表示,由趙健達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款計畫



書,再由徐文保以立委乙○○辦公室名義所爭取之工程補助 經費,將給予鄉長鄭志成1 成回扣,若係公所自籌經費之工 程,由趙健達承做,將給予鄉長鄭志成2 成回扣,嗣唐郁芳 返家後,即將此事告知鄭志成
㈡乙○○(其本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本院104 年度原 上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褫奪公權7 年, 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與其所授權之徐文保趙健達(其此部分犯行業經本 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免刑確定)與鄭志成、丙○ ○等人遂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之犯意聯絡,約 定由趙健達先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款計畫書,再 由徐文保經乙○○同意,以立委乙○○辦公室名義,函請體 委會同意補助「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工程款項,俟體 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趙健達配合標得該案之設計監造標, 再由戴德賢配合取得該案之營建工程標,並由戴德賢支付本 件工程補助款90 %之15% 工程回扣予徐文保及立法委員乙○ ○等人,惟戴德賢認為本件工程案係其花錢所爭取,無須支 付工程回扣予屏東縣崁頂鄉鄉長鄭志成。嗣該工程案經體委 會派員會勘、審查後,於96年8 月20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 順利獲得體委會所核撥之工程補助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 元後,徐文保即要求戴德賢依補助金額成數交付工程回扣。 然因在本案及另案「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 」(即後述犯罪事實欄「貳之七」部分)二案發包之前,戴 德賢於96年8 月下旬為取得配合得標該標案,曾多次與趙建 達、徐文保洽商,希望均能配合得標承作,即先交付一筆66 萬8,000 元佣金予徐文保,以換取配合得標另標案「南州鄉 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資格,另交付一筆100 萬 元回扣款予徐文保,以換取配合得標本標案。其後徐文保因 故與戴德賢間生有嫌隙,致徐文保不願將本案工程營建標內 定由戴德賢得標,遂指示趙健達另行尋覓願支付補助款90% 之25% 回扣之營造商配合得標,故戴德賢前雖已交付上開款 項予徐文保,惟僅分得承包另件屏東縣南州鄉公所發包之「 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而未能分配到 承包本標案。其後,乙○○於96年8 月29日11時23分32秒、 16時45分34秒以電話與徐文保聯繫,乙○○以「重要資料」 為暗號向徐文保表示需要金錢,徐文保即將部分收取之款項 攜至乙○○位於立法院之國會研究室,透過不知情之助理莊 林素貞交付予乙○○,而莊林素貞收受該款項後,亦確實轉 交予乙○○收受,餘則由徐文保暫為保管,俟乙○○通知後 ,再由徐文保將所收受之該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乙○○各



務處及辦公室費用、乙○○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 立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或自行花用。 ㈢趙健達獲徐文保指示另尋覓配合之營造商後,於96年9 月初 ,與高雄市詠岑公司林永豊洽商,協議由林永豊配合內定標 得本件屏東縣崁頂鄉公所發包之「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 」營建工程部分,林永豊並負責支付175 萬元回扣予立法委 員乙○○及其助理徐文保屏東縣崁頂鄉鄉長鄭志成等人, 林永豊口頭表示同意,惟林永豊為確保得以接近底價之決標 金額承包該標案,遂要求趙健達須在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 後,提供該案之工程預算書圖明細表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供 其參考,以利其估算利潤訂定底價,趙建達同意林永豊上開 要求。96年10月4 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鄉運動設 施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即本案設計監造 標案開標作業,趙健達為順利標得本件設計監造工程,乃向 無意標得本次採購案之許進宏商借其所經營之禾森工程技術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禾森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取得禾森 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等證件資料後,自行決 定之標單價格,而許進宏雖無參與本件投標之意願,惟基於 同業關係,乃同意將禾森公司之名義借與趙健達參標本件設 計監造案,因本案係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以「公開取得報 價單或計畫書」之方式招標,故最後僅趙健達所使用之禾森 公司一家廠商參標,並順利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所組成之 評選會議審查,由趙健達所使用之禾森公司,以決標金額47 萬元取得該設計監造標。
趙健達於取得該案設計監造標後,即係受屏東縣崁頂鄉公所 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乙○○、徐文保趙健達於 該工程預算書規劃設計過程,為使林永豊有利潤可支付工程 回扣予乙○○、徐文保屏東縣崁頂鄉鄉長鄭志成等人,遂 共同基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 限制、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針對「格子爬網、 攀岩、滑梯組+ 立面格子爬網」等工程項目進行綁標,其後 ,該綁標之設計工程預算書圖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審查、核 定通過。吳東益(業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褫奪公權3 年確定)明知徐文保、趙 健達材料綁標及趙健達交付秘密資料之目的,係為了配合給 予徐文保、乙○○及屏東縣崁頂鄉鄉長鄭志成等人工程回扣 ,使營建標得標之廠商得以評估工程利潤以訂定投標金額, 而基於幫助徐文保等人收受營建標工程回扣之犯意、共同綁 標之犯意聯絡,與徐文保趙健達共同就其擔任負責人之欣 隆公司所生產之上開「格子爬網岩、攀岩、滑梯組+立面格



子爬網」等遊具之材料項目,由其將相關資料納入規劃本件 工程案之設計,並配合將材料預算價表、單價分析等報價提 高,而進行特殊規格綁標,而該經綁標之設計工程預算書圖 並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審查核定後,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於 96年11月14日辦理本件「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營建標 開標作業,趙健達即事先洽商唐郁芳相關收取工程回扣事宜 。趙健達明知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為足以造成不公 平競爭之資訊,並涉及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 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公共利益,屬於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營建標開標 前交付他人,其即要吳東益將關於採購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書 圖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交予林永豊參考,使林永豊得以評估 工程利潤而訂定投標金額,而順利與不知情之鼎信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鼎信公司)負責人吳美麗以鼎信公司名義,以接 近底價(693 萬9,000 元)之693 萬元得標承包本案工程營 建標。
㈤由於本案係林永豊首次與乙○○、徐文保鄭志成等人合作 ,林永豊為避免支付本案工程回扣後未能標得承包本案工程 營建標之風險,而未於得標前即支付本件之工程回扣予乙○ ○、徐文保鄭志成等人,而係於確定得標後始與趙健達聯 絡付款事宜,且林永豊考量本案利潤有限,表示無法支付25 % 工程回扣,僅能支付16% 工程回扣,嗣經徐文保同意後, 於96年11月16日下午某時許,林永豊搭乘不知情之詠岑公司 人員鄭玄明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與趙健達相約在國道三號 南州交流道下見面,林永豊即交付本案約定工程回扣現金 110 萬元予趙健達收受,再由趙健達於當日晚間某時許,依 照徐文保之指示,攜帶前述向林永豊所收取之工程回扣款項 至徐文保位在彰化縣○○市○○路0 段00號之岳父住處外面 見面,並將林永豊所交付之工程回扣轉交予徐文保收受,丁 ○○收受後,即從中扣除其與乙○○應分得之工程回扣55萬 元部分後,將剩餘之55萬元工程回扣交付予趙健達,並要趙 健達將該筆55萬元工程回扣款項交予鄉長鄭志成鄭志成之 同居女友唐郁芳收受。趙健達收下該筆55萬元工程回扣後, 即與唐郁芳相約於96年11月下旬某日下午某時許,在國道高 速公路崁頂交流道附近見面,趙健達駕駛紅色自用小客車抵 達上開約定地點後,旋即拿取55萬元現金下車進入唐郁芳所 駕駛之黑色馬自達自用小客車內,並依照唐郁芳之指示,將 55萬元現金放置於副駕駛座地上之垃圾桶內,唐郁芳收取該 筆工程回扣後返家,即告訴鄭志成其已收取趙健達安排之廠 商支付本件工程案之工程回扣,鄭志成未表示任何意見,默



許並與唐郁芳共同收受該筆工程回扣。徐文保所收受之55萬 元工程回扣,則由徐文保暫為保管,俟乙○○通知後,再由 徐文保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乙○○各服務處及辦 公室費用、乙○○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之 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徐文保、 乙○○、鄭志成唐郁芳趙健達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全 鄉公園體育工程案」公用工程機會向林永豊收取該公用工程 回扣110 萬元(徐文保及乙○○55萬元、鄭志成唐郁芳55 萬元)。
二、「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下稱「崁頂 187線城鄉設計案」;即起訴書編號二之㈠之3)部分: ㈠趙健達於96年8 、9 月間,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 款申請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立委乙○○名義,函請行政院 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同意補助「崁頂187 線城鄉設 計案」工程款項。惟於97年2 月間,趙健達因案入獄服刑, 故改由趙健達之女友吳夏萍接手後續事宜。
㈡於97年2 、3 月間,該設計案經營建署審查後,屏東縣崁頂 鄉公所獲撥工程補助款62萬元,並由屏東縣崁頂鄉自籌款項 6 萬8,000 元,經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於97年3 月12日就該案 設計標上網公告。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該設計案開標前, 鄉長鄭志成與其同居人唐郁芳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回扣之犯意聯絡,利用經辦「崁頂187 線城鄉設計案」工程 機會,由唐郁芳出面向吳夏萍索取該案得標價20 %之回扣, 吳夏萍為求能順利標得該案,遂應允唐郁芳,惟吳夏萍以公 司資金短缺為由,徵得唐郁芳同意,俟其領取該案服務費後 始支付回扣。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於97年3 月24日辦理該設計案開標作業, 以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故僅吳夏萍以鈞達 公司一家廠商參標,鈞達公司並順利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 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62萬元得標承包本案。 ㈣於97年10月31日、同年11月12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將本案 工程服務費61萬9,970 元、6 萬1,970 元(履約保證金)匯 入鈞達公司帳戶後,吳夏萍即通知唐郁芳其欲交付回扣。於 97年11月17日,吳夏萍至玉山銀行潮州或崁頂分行提領16萬 元後,將其中12萬元拿至2 人相約之屏東縣潮州國小旁之「 童年往事簡餐店」,吳夏萍由桌下遞交該回扣12萬元予丙○ ○,唐郁芳收受後,隨即將該款項放入其隨身皮包內,返回 住處,其並將吳夏萍交付本案回扣之事告訴鄭志成,表示「 今天我跟『曉燃』見面,她有處理了」等語。鄭志成、丙○ ○即共同利用經辦「崁頂187 線設計案」公用工程機會,向



吳夏萍收取該公用工程回扣12萬元。
三、「崁頂鄉過溪子段0453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下稱『 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程案』;即起訴書編號二之㈠之4) 部分:
㈠乙○○(其本案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本院104 年度原 上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 年,上訴 後,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96年8 月間,與徐文保鄭志成唐郁芳共同基於經辦 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趙健達協助屏 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立法委員乙 ○○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環保署同意補助「崁頂鄉過溪 子段0453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之工程款項,三方協議俟 環保署同意補助後,即由趙健達所使用之廠商配合得標。96 年8 月27日,立法委員乙○○國會辦公室函請環保署於96年 8 月31日派員至屏東縣崁頂鄉進行自行車道之會勘,然趙健 達於97年2 月20日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入 獄服刑,無法處理本案後續配合得標,並收取工程回扣等事 宜,徐文保遂透過趙健達找其女友吳夏萍負責,吳夏萍(經 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免刑確定)即基於共同收 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參與乙○○、徐文保等人本件收取 工程回扣行為。
㈡嗣本件工程經環保署派員會勘、審查後,環保署於97年2 月 21日函覆通知立法委員乙○○國會辦公室、屏東縣崁頂鄉公 所,表示同意補助本件工程補助款539 萬8,000 元。97年3 月間乙○○所授權之代表徐文保吳夏萍與屏東縣崁頂鄉鄉 長鄭志成之代表唐郁芳等人遂再度商議,決議由吳夏萍以鈞 達公司名義配合標得本案設計監造標,另由林永豊以鼎信公 司名義配合得標本案營建工程標,林永豊則負責支付本件決 標價10% 之工程回扣予鄉長鄭志成,另支付工程補助款15% 之工程回扣予徐文保及立法委員乙○○朋分。又徐文保因之 前在「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即犯罪事實欄貳之一) 部分,已事先向戴德賢收取工程回扣100 萬元,但卻因故未 使戴德賢順利標得該案,故戴德賢吳夏萍表示將阻撓本案 工程發包作業,並以低價搶標方式讓渠等合作模式破局。吳 夏萍考量若本件工程之營建工程標部分被戴德賢搶標承包, 將來恐無能力支付工程回扣予徐文保、立法委員乙○○及鄉 長鄭志成等人,經徵得徐文保同意後,遂與林永豊、唐郁芳 等人見面洽商,決議本案設計監造及營建工程標,均由林永 豊配合內定得標並支付工程回扣,吳夏萍則負責向林永豊收 取補助款15 %之工程回扣予徐文保及立法委員乙○○等人朋



分,另由林永豊自行支付決標價10% 工程回扣予鄉長鄭志成 。林永豊內定標得本案設計監造標後,即向吳夏萍表示,戴 德賢多次要求其必須從本案應支付予徐文保之工程回扣款項 中,扣除部分金額交付予戴德賢,以作為戴德賢先前預付工 程回扣予徐文保之補償,吳夏萍聞訊後即轉知徐文保,丁○ ○知悉後,同意林永豊從應付之工程回扣中,交付30萬元予 戴德賢,林永豊為避免戴德賢出面阻撓其標得本案營建工程 標,即自本案應支付予徐文保及立法委員乙○○之工程回扣 中,先勻支30萬元償還戴德賢戴德賢始放棄參與本案營建 工程標。
㈢於97年4 月21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本案設計監造標之 開標作業,因本案為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開標, 故最後僅林永豊以詠岑公司一家廠商參標,詠岑公司並順利 通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之評選會議審查,以底價40萬5,000 元標得本案之設計監造標。於97年8 月26日,屏東縣崁頂鄉 公所辦理本案營建工程標之開標作業,林永豊與不知情之鼎 信公司負責人吳美麗再以鼎信公司名義,順利以決標金額 460 萬元得標承包本案營建工程。
㈣而本案營建工程決標後幾日(約97年8 月底),徐文保即催 促吳夏萍儘速向林永豊收取本案工程回扣,吳夏萍遂與林永 豊相約在屏東縣麟洛鄉國道高速公路長治交流道附近之咖啡 廳或高雄市詠岑公司見面,林永豊即交付本案工程回扣46萬 元予吳夏萍,吳夏萍於收受林永豊所交付之本件工程回扣後 ,隨即依徐文保指示,搭乘高鐵至臺北市○○○路0 號0 樓 之0 徐文保辦公室,將該筆款項交予不知情之助理謝欣怡轉 交予徐文保收執,徐文保收受後,則將上開工程回扣暫留其 身邊,俟乙○○通知後,再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 乙○○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乙○○個人零用金、應酬飲 宴、競選立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 自行花用。至於應交付鄉長鄭志成之工程回扣部分,唐郁芳 因向林永豊表示不願透過吳夏萍轉交,而要求林永豊直接交 付工程回扣與其,林永豊告知吳夏萍上情後,於鼎信公司得 標本件營建標後約3 、4 日(約於97年9 月初),林永豊即 與唐郁芳相約在高雄市九如路之「王牌咖啡店」見面,林永 豊以信封袋裝盛40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予唐郁芳唐郁芳收到 該筆40萬元工程回扣後返家,即告訴鄭志成有關林永豊交付 本件工程回扣乙事,鄭志成表示「這是林永豊第一次交錢, 會不會有問題」,唐郁芳則表示「選舉要到了,這些錢要留 著選舉用」等語,鄭志成默許並與唐郁芳共同收受該筆工程 回扣。鄭志成唐郁芳徐文保、乙○○、吳夏萍即共同利



用經辦「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程案」機會向林永豊收取工 程回扣40萬元(鄭志成唐郁芳)及46萬元(徐文保及乙○ ○)。
四、「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下稱「崁頂公園新 建工程案」;即起訴書編號二之㈠之5 )部分: ㈠乙○○(其本案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104 年度原上訴 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 年,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96年11月間,與徐文保鄭志成唐郁芳吳夏萍(吳夏萍 此部分犯行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免刑確定) 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約定由吳夏萍 協助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計畫書,再由丁 ○○以立委乙○○國會辦公室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崁 頂公園規劃設計案」、「崁頂公園新建工程案」之工程款項 ,並協議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吳夏萍所使用之廠商配 合取得本案之設計監造標,至於營建工程部分則分配予林永 豊配合得標,並由林永豊負責支付工程補助款15% 之工程回 扣予立法委員乙○○及助理徐文保,及支付工程決標價10% 之工程回扣予屏東縣崁頂鄉鄉長鄭志成
㈡96年11月23日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正本函請體委會,副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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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