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45號
TCHM,109,聲,3045,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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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凱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凱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凱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905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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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