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建榮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
執聲付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4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