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譯止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360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360號詐欺案件民國109 年10月12日審理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張譯止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審判期日之完整內 容及陳述事項轉為文書,供作上訴第三審理由使用,聲請交 付貴院109 年10月12日審理期日錄音光碟等語。二、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360號詐欺案件之當事人 ,自得於繳納費用後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案件109 年10月12日之審理期日錄音 光碟,經核與維護被告之法律上利益有關,且並無依法令規 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 ,其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 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相關規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 事項第6 點規定,就取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 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