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929號
TCHM,109,聲,2929,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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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婷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
度執聲付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婷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婷暄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 年8 月31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208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 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12月7 日以法矯署教決第00000000000 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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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