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易字,109年度,18號
TCHM,109,原上易,18,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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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苑余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林柏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成



      郭柏森



      簡銘琪


      朱承恩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翔皓


選任辯護人 陳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虔甫



      吳珮綺



      楊雅惠



      劉怡伶



      高巧蓁



      程揚智



      石祖安


      高怡萍


上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冠頤



選任辯護人 陳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三進



      張佩琪


      楊璨鴻


      練雅蕍


      洪珍莉


      王若蕎(原名王芝權)




      陳祺綱


上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純貞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亞楨



      林子琪


      羅雯馨


      柯皓澤



      簡宇萱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玟羽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珺



      王鈺琪


      簡羽旋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伊柔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峻文


      鄭欣豪


      蕭俊傑


      陳世倫



      陳品妤



      張縉宜




      黃靖雅


      蔡柏青


      洪嘉俊



      王佳琪



上十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弘義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媚平


      鄭怡萍


      黃品軒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萱羚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百勝


      郭適賢



      蘇靜茹



      黃奕璽(原名黃義帆)



      劉士銘(原名劉士鴻)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
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096號、106年偵字第1031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部分,均撤銷。
二、其餘上訴駁回。
三、林苑余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供 犯罪所用之現金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佰拾柒萬肆仟參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王媚平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①「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郭百勝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②「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蘇靜茹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③「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許峻文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④「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黃靖雅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 一編號⑤「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九、簡羽旋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⑥「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王佳琪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之 一編號⑦「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洪嘉俊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 之一編號⑧「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劉士銘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⑨「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林純貞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⑩「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四、陳伊柔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一編號⑪「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五、郭柏森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附表貳 之二編號⑫「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六、簡銘琪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附表貳 之二編號⑬「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七、黃品軒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 之二編號⑭「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八、朱承恩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⑮「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九、陳萱羚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⑯「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十、吳珮綺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⑰「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一、劉怡伶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⑱「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二、高怡萍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⑲「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三、程揚智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⑳「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四、江冠頤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㉑「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五、洪珍莉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㉒「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六、楊璨鴻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㉓「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七、鄭三進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 之二編號㉔「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八、郭適賢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㉕「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九、練雅蕍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 之二編號㉖「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十、石祖安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㉗「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一、楊雅惠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㉘「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二、高巧蓁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㉙「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三、張佩琪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二編號㉚「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四、莊弘義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㉛「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五、張翔皓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㉜「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六、鄭怡萍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㉝「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七、徐亞楨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㉞「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八、柯皓澤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㉟「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九、陳祺綱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㊱「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十、羅雯馨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㊲「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一、黃奕璽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㊳「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二、陳玟羽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㊴「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三、簡宇萱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 之三編號㊵「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四、林瑞珺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附表貳 之三編號㊶「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五、林子琪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㊷「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六、王鈺琪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㊸「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七、王若蕎緩刑貳年。附表貳之三編號㊹「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八、吳建成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附表二 之四編號㊺「本判決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九、葉虔甫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㊻「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十、蕭俊傑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㊼「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一、鄭欣豪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㊽「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二、蔡柏青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㊾「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三、陳世倫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㊿「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四、陳品妤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五、張縉宜緩刑貳年。附表貳之四編號「本判決沒收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Pacific Prospect Reef Limited(下稱太平洋願景島公 司)領有菲律賓共和國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 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商Ninety Nine Technology Inc.(下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 99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附表一所示之網站,該等網站乃 以提供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 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供在網站上註冊之會員存款儲 值遊戲幣後,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若賭贏即可依網站說 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或彩金兌換為現金之賭博網站。林 苑余於民國104年2月4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 21樓之1設立九玖雲端有限公司(下稱九玖公司),再以九 玖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 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 元服務費之方式,受託處理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 業務,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招攬賭客至附表一所 示網站賭博,並協助處理賭客在該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 題;林苑余因九玖公司承接業務量大,為便於管理,又於 105年6月6日,分別以九玖公司員工郭柏森莊弘義、吳建 成作為名義負責人,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1樓 之2設立炬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炬龍公司)、在臺中市西 屯區市○○○路000號21樓之6設立愚中娛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愚中娛公司),及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



之1設立雲擎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擎公司),惟實際 上仍均由林苑余經營並統籌管理,林苑余再以炬龍公司及愚 中娛公司名義,分別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 」,約定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 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由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分擔處 理部分上開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又以雲擎公司名義, 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約定自105 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 費之方式,處理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網頁維護業務。林苑 余再透過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等方式,先後招 募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 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孫妤瑄(由原審 另行審理)、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陳冠宇(由原審另 行審結)、劉士銘(原名劉星辰劉士鴻)、林純貞、陳伊 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 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陳若鼎(由原 審另行審理)、黃奕璽(原名黃義帆)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原名王芝權)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 品妤、張縉宜等人,上開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到職後,明知其 等工作內容係關於賭博網站之賭客招攬、客戶服務及網頁維 護等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業務,竟仍與林苑余菲律賓99公司之不詳成年員工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 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各自附表二所示之 參與時間起,以由菲律賓99公司不詳成年員工負責在菲律賓 設置主機,透過網際網路提供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作為賭 博場所,由附表二所示電話行銷人員或電話客服人員負責透 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散布廣告或與大陸地區、東南亞等 地區之不特定民眾聯絡,告知賭博網站相關活動訊息,以招 攬賭客至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附表二所示線上客服人員及 電話客服人員則分別透過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 800在線客 服系統」(下稱「800系統」)或通訊軟體QQ、微信、網路 電話等方式協助處理賭客於上開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 ,附表二所示美工人員、資訊人員、人事管理人員則分別負 責網站活動圖片製作及修改、電腦及網路設備維修、人力資 源管理等工作,再由菲律賓99公司不詳成年員工處理賭客存 款、提款等金流事宜之方式,自104年5月1日起共同經營附 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各成員參與犯罪時間、擔任之工作內



容及為警查獲時所屬之公司名稱,詳附表二所示)。其賭博 方式為由賭客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後 ,先註冊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收款銀行帳戶之帳號, 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 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會員賭客即可憑該遊戲幣在附表 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 、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下注賭博,若押中即可 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 站所有,若會員賭客欲將賭贏之遊戲幣或彩金變現,可點選 網站內個人帳戶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不詳成年員 工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帳戶內,其間 會員賭客若遇到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存款儲值、下 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可由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 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透過內 部通訊系統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不詳成年員工解決。林 苑余與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即以上開方式與菲律賓99公司不詳 成年員工等人共同招募賭客至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場所賭博 以牟利。
二、嗣經警於105年8月18日19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及雲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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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