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9年度,90號
TCHM,109,侵上訴,90,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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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女(代號0000-000000E,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戴孟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廖明通


輔 佐 人 廖文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侵訴字第89號中華民國 10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32392號、108年度偵
字第94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部分撤銷。
戊○○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0000-000000E(下稱A女,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係 0000-000000(下稱乙○,民國00年0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0000-000000A(下稱甲○,00年 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祖母,平日與乙○、甲○同 住在臺中市太平區(地址詳卷,下稱案發地)3 樓透天住宅 ,1樓為客廳、廚房,2樓為乙○、甲○房間,擔負照顧及教 養乙○、甲○之責。被告A女及戊○○均明知乙○、甲○為 未滿12歲之兒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亦無完整之性自主決 定能力,竟仍基於加重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於 106年7、8 月後某週末,在案發地,被告A女先以強硬之態度及以被告 戊○○會給予零用錢為由引誘乙○下樓,乙○至案發地客廳 後,被告A女要求乙○坐在被告戊○○大腿上,被告戊○○ 再以手伸入乙○褲子內撫摸乙○性器,並以手撫摸乙○胸部 ,乙○向戊○○稱:「不要再摸我了」,被告戊○○仍不顧 乙○之意願為加重猥褻行為,並於事後交付乙○新臺幣(下 同)1000元,被告A女及戊○○並交代乙○不可將此事告知 父母或其他人。二、三週後,被告戊○○再至案發地,乙○ 不願靠近,被告A女即以手強拉乙○,使乙○坐至被告戊○ ○旁,被告戊○○便以手撫摸乙○性器、胸部等私密部位為



猥褻行為,滿足其性慾,事後再交付 800元予乙○。數週後 ,被告戊○○再度至案發地,被告A女要求乙○下樓,乙○ 一直不從,被告A女與戊○○即前往2樓乙○所在房間內, 被告戊○○坐在乙○床上,要求乙○靠近,再以手撫摸乙○ 性器、胸部等私密部位為猥褻行為,滿足其性慾,再交付20 0元予乙○。被告戊○○另於106年 9月以後某時,基於加重 強制猥褻犯意,以要帶甲○至大買家買糖果為由,徵得被告 A女同意後,以機車搭載甲○外出,並使甲○乘坐在機車前 方位置,違反甲○意願,以手伸入甲○洋裝內,隔著內褲撫 摸甲○性器私密部位,為加重強制猥褻行為。被告戊○○於 106年9月以後之暑假時,再基於加重強制猥褻犯意,以購買 糖果為由引誘甲○,以機車搭載甲○外出前往菜市場,並使 甲○乘坐在機車前方位置,違反甲○意願,以手隔著內褲撫 摸甲○性器私密部位,為加重強制猥褻行為。被告戊○○另 於 107年1、2月前某時,再至案發地,乙○下樓至客廳後, 被告A女要求乙○站在被告戊○○前,被告戊○○先交付70 0 元予乙○,再以手撫摸乙○性器、胸部等私密部位為猥褻 行為,滿足其性慾。嗣後甲○亦依被告A女之指示到客廳處 ,坐在被告戊○○身旁,恰乙○及甲○之父0000-000000B( 下稱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返家,見被告戊○○在客 廳抽菸,即要求乙○及甲○上樓,並與被告戊○○發生口角 ,被告戊○○因之未再頻繁至案發地。被告戊○○於 107年 10月中旬某日,再度至案發地,甲○恰好在客廳喝飲料,被 告戊○○入內後,即坐在甲○旁抽菸,適丙男返家,見狀要 求甲○上樓。嗣於107年9月18日乙○於個別輔導時,輔導老 師導讀「象爸爸著火了」讀本,乙○於閱讀該讀本所附補充 說明後,主動告知輔導老師,指著讀本上「性暴力」類別稱 「我也有」,經輔導老師進一步詢問後,再詢問甲○後,由 學校通報處理。因認就乙○部分,被告A女及戊○○共同涉 犯刑法第224之 1條、第224條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四次,就 甲○部分,被告戊○○涉犯刑法第224之 1條、第224條之加 重強制猥褻罪嫌二次云云。
貳、被告A女部分
一、本件公訴人認被告A女及戊○○涉犯前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 ,無非係以㈠被告A女與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㈡ 被害人乙○、甲○於偵訊中之證述,㈢證人丙男於警詢及偵 訊中之證述,㈣丁女(即乙○與甲○之母,代號0000-00000 0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中之證述,㈤證人戊女( 即乙○與甲○就讀國小之輔導老師,代號0000-000000D,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㈥案發地之平



面圖、照片,及被告戊○○所騎乘之四輪電動機車照片等為 其主要論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縱認被告抗辯或反證係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 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 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 字第816號、30年上字第482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之理 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 判決者,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著 有判例。另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 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 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此外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 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被告A女固坦承被告戊○○於上開期間曾到訪過其住處數次 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叫乙○讓被告戊○○猥褻之行為,辯 稱:我先生在掃公園,被告戊○○在公園抽菸,兩人因而認 識,被告戊○○至我的住處主要是找我先生泡茶,我先生於 106年12月25日過世後,被告戊○○只有再來我的住處一次 而已,我不曾看過被告戊○○有摸乙○身體,我如果有叫乙 ○、甲○,也只是叫她們來喝茶等語。而被告戊○○於本案 繫屬法院後因耳朵極度重聽且已失智,無法溝通,甚而意識 不清,無法表達意見。
四、經查:
㈠乙○⒈於偵訊中指稱:第一次是3、4年級穿短袖的時候,我



穿短的體育褲(起訴書因而記載時間為 106年7、8月後某週 末),我坐在被告戊○○大腿上,被告戊○○坐在我畫的 地方,甲○坐在我畫○的地方,阿嬤(即被告A女)站在我 畫△的地方(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50-51頁),(之後又說 )第一次是4年級的寒假(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54頁),第 二次與第一次隔了2、3週,我們不想過去,好像被阿嬤硬拉 過去,後來就被摸了,第三次是去樓上,因為我們一直不下 來,被告戊○○跟阿嬤就跑去 2樓我的房間,就坐在我的床 上,叫我過去,就開始摸(參偵字第 32392號卷第55頁,此 次未陳述時間,起訴書記載時間為數週後),最後一次(即 第四次)是寒假(參偵字第 32392號卷第53頁,起訴書因而 記載時間為 107年1、2月前某日),被告戊○○好像剛來, 就叫我們下來,我先下來,阿嬤叫我站在那裡,被告戊○○ 先給我 700元,之後妹妹坐在旁邊,我也坐在旁邊,被告戊 ○○有對我做一樣的事,爸爸(即丙男)剛從外面進來在門 邊,我忘記當時阿嬤在哪裡(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55-56頁 )等語;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第四次的情況阿嬤有在旁邊 ,阿嬤有說要給我錢,是摸完以後,被告戊○○才給我錢( 參原審卷第 305頁),第二次被告戊○○拿錢給我時,妹妹 (即甲○)有看到(參原審卷第 313頁),第三次阿嬤及被 告戊○○到我房間時,妹妹有在旁邊,被告戊○○在床上給 我錢,妹妹有在旁邊,就有看到(參原審卷第313至314頁) ,被告戊○○第一次給我1000元後,我有跟妹妹說,而且有 說是被告戊○○摸過我,就給我這麼多錢(參原審卷第 321 頁),第三次被告戊○○在 2樓我房間對我做這些事情時, 妹妹也有在床上,她有看到(參原審卷第 324頁),第四次 是被告戊○○正在摸我時,爸爸就突然回來,被告戊○○這 四次來我家時,我阿公都不在家,連我爸爸剛好回來那一次 ,也就是最後一次,阿公也是不在場的,他有時候會去掃公 園(參原審卷第326至327頁)等語。
㈡乙○以上所述,核諸⒈乙○所述第一次遭被告戊○○猥褻時 ,所畫之在場人位置圖顯示:○與緊鄰而坐,亦即當時甲 ○就坐在被告戊○○旁邊(乙○自述其坐在被告戊○○大腿 上),被告戊○○果有對乙○為撫摸性器及胸部之行為,甲 ○應有目睹,⒉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妳自己有 無看到被告戊○○對姊姊不禮貌?)沒有」、「(問:有無 看到被告戊○○摸姊姊?)沒有」、「(問:姊姊有無跟妳 講被告戊○○給她錢?)沒有」、「(問:被告戊○○有無 曾經在 2樓的房間且姊姊也在?有無看過這樣的事情?)沒 有」、「(問:妳有無看過被告戊○○進到 2樓的房間?)



有」、「(問:那時姊姊有無在?妳是否還記得被告戊○○ 到 2樓房間時發生何事?)那時被告戊○○就只是上樓睡覺 ,阿嬤叫他到 2樓睡覺」、「(問:睡哪一個房間?)爸爸 之前睡的房間」、「(問:妳是否還記得被告戊○○及姊姊 在 2樓的同一個房間,而且妳也在那裡?有無這樣的情況? )沒有」、「(問:妳以前有跟檢察官說妳沒有看過姊姊跟 被告戊○○坐在附近,妳那時說的是否為實話?)是」、「 (問:在妳的印象裡,於 106年大概妳是小學三年級左右, 有無妳跟姊姊在她的房間,然後被告戊○○到姊姊的房間來 ,而妳們三個人都在房間內的情形過?)沒有」、「(問: 妳是否確定沒有?)是」、「(問:是否從來沒有?)是」 、「(問:妳在 1樓的客廳時,被告戊○○正好到妳們家的 客廳,然後姊姊也在客廳,有無看過妳的姊姊坐在被告戊○ ○的大腿上面?有無看過這樣的情形?)沒有」、「(問: 是否確定沒有?)是」、「(問:是否沒有看過?)是。」 等語(參原審卷第337至340、342至343頁);⒊證人丙男於 偵訊中證稱:我父親過世之前,有一個假日,我進家裡時, 就很不客氣跟被告戊○○說要抽菸就出去外面,他就反問我 這間房子是不是我媽媽的,那天乙○、甲○都在現場,她們 在看電視,我爸爸也在客廳等語(參偵字第 32392號卷第68 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你剛說你父親是在 106 年聖誕節那時過世,在你父親過世之後,你有無看過被告戊 ○○去你們家?)我父親過世之後應該就沒有,但是在我父 親過世之前,好像是10月還是 9月,他有一次就是像檢察官 所述的那種情節被我看到,剛好我回家,小孩子就坐在沙發 靠枕上面,我先叫女兒上去樓上,我很不客氣叫他說你這樣 是在做什麼(臺語),結果我母親沒有阻止,反而罵我並說 他是客人」、「(問:你剛剛說到你有一次在父親過世之前 有看到被告戊○○,你剛說什麼情節是何情況,能否再詳細 說明是何情節?)小孩子就好像是坐檯式的,坐在椅子的靠 枕,被告戊○○坐在這裡,小孩子過來坐在靠枕,門進來第 一個長椅子,她坐在靠枕上面,好像坐檯的那種姿態」、「 (問:你說小孩子坐在靠枕上,被告戊○○有無把手或是其 他靠到你的女兒身上?你有無看到他們坐多近?)就旁邊而 已,比如說這個是靠枕,他坐在這裡,這個是椅子,靠枕在 這裡,她坐在這裡這樣子」、「(問:被告戊○○有無摸她 ?你有無看到?)那時畢竟我是沒有看到,我就叫小孩上去 」、「(問:你之前是說那一次你爸爸也是有在場的,是否 如此?)有,抽菸那次有在場」等語(參原審卷第228至229 、233 頁);⒋A女之戶籍資料顯示其配偶(即乙○祖父)



係106年12月25日死亡(參原審卷第95頁)等情。 ㈢足見,⒈乙○對於第一次遭被告戊○○猥褻之時間,先說穿 短袖時,後改稱寒假時,對於第四次遭被告戊○○猥褻部分 ,先說被告戊○○先給錢再猥褻,後改稱先猥褻再給錢,陳 述反覆,對於第三次遭被告戊○○猥褻之時間,則未說明, ⒉乙○證稱被告戊○○給予金錢乙事,其有告訴甲○,或甲 ○有親眼看到,惟甲○則稱沒聽乙○說過,⒊乙○證稱第一 次遭被告戊○○猥褻時,其坐在被告戊○○之大腿上,甲○ 坐在被告戊○○旁邊,並畫現場圖,惟甲○證稱不曾看過乙 ○坐在被告戊○○大腿上過,⒋乙○證稱第三次在 2樓其房 間遭被告戊○○猥褻時,甲○也有在床上看到,惟甲○證稱 沒有看過被告戊○○到乙○的房間,也沒有看過被告戊○○ 摸乙○,或對乙○有不禮貌的行為,⒌乙○證稱第四次遭被 告戊○○猥褻時,其祖父未在場,被告戊○○正在摸其時, 其父親就突然回來,惟其父親丙男證稱:我回家時,乙○、 甲○都在看電視,我爸爸也在現場等語,而依丙男之證詞及 乙○祖父於 106年12月25日過世之事實,則乙○所說第四次 之時間,應為106年12月25日前,非如起訴書所記載之107年 1、2月前某時,且當時乙○祖父既在現場,甲○於偵訊中復 稱「阿公對我們很好」(參偵字第 32392號卷第62頁),則 乙○祖父自不可能於被告戊○○對乙○為非份行為時,不加 以阻止。茲乙○所述既前後矛盾,並與其他事證、事理不符 ,自非能僅據其陳述,而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 ㈣又查,⒈證人丙男於警詢中陳稱:我是於 107年10月底某日 上午10時許,有一個市府的社工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知道 女兒被欺負,我說我不知情等語(參偵字第 32392號卷第72 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沒有看過被告戊○○碰觸我的 兩個女兒等語(參原審卷第 232頁),⒉證人丁女於警詢中 陳稱:是學校通報給我老公,我老公跟我講才知道我兩個女 兒被性侵害的事情等語(參偵字第 32392號卷第77頁),於 原審審理中證稱:「(問:就妳這次跟妳的婆婆即被告A女 ,還有包括妳的 2個女兒都還住在一起的時候,妳大概看到 被告戊○○有到妳們家,妳看到的次數大概有幾次?)到我 家時,我看到的大概是3、4次」、「(問:在妳看到被告戊 ○○有到妳們家時,他有無跟乙○或者是甲○即妳的二個女 兒坐得很靠近?在妳看到的狀況裡有無此情況?)沒有,我 沒有看到」、「(問:既然連坐著靠近都沒有,所以妳有無 看過被告戊○○有曾經用身體任何部位去碰觸到妳的二個女 兒乙○或甲○?)我沒有看到過」、「(問:所以妳所得知 說被告戊○○有對妳的二個女兒有亂摸,是來自於妳女兒乙



○或甲○告訴妳的,是否如此?)是」(參原審卷第 246頁 ),⒊證人戊女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均證稱:我是在 幫乙○進行目睹家暴輔導時(即目睹丙男對A女家暴),乙 ○翻看「象爸爸著火了」的繪本後,主動告知我遭被告戊○ ○猥褻這件事的,因為乙○說甲○也有,所以我就主動找甲 ○過來關心,甲○才點頭說有等語(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8 5至93、129至131頁、原審卷第253頁)。足見丙男、丁女、 戊女均未曾親自見聞被告戊○○對乙○、甲○為猥褻之情形 ,又事後其等 3人雖聽聞乙○、甲○陳述事情之經過,惟此 屬乙○、甲○之轉述,並非依憑其等 3人自己之經歷見聞, 屬與乙○、甲○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 之適格(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
㈤再查,⒈本件社工員對乙○、甲○訊前訪視時,乙○表示嫌 疑人(即被告戊○○)給予之金錢都有存起來沒有花掉(參 不公開卷第18頁之訊前訪視紀錄表),惟乙○在偵訊及原審 審理中卻均證稱:讀 4年級的時候就已經花掉了等語(參偵 字第32392號卷第52頁、原審卷第320頁),足見乙○對於其 如何處理被告戊○○所給予的金錢,於訴訟前及訴訟後所述 不一,是以到底是否真有該些金錢,不無疑義,⒉乙○於原 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戊○○到其住處的時間都是星期六或星 期日,曾經媽媽在家時,被告戊○○對我做不禮貌的行為等 語(參原審卷第311、327頁),丁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 工作時間是禮拜一到禮拜五,六、日休息,在家時也有遇過 被告戊○○,看他在客廳坐,被告戊○○來時,被告A女有 兩次叫我兩個女兒下樓,我沒有跟著下去等語(參原審卷第 238至239頁),足見乙○每次看到被告戊○○到其住處之時 間,都是週六或週日,該時間其母丁女原則上是放假在家, 而被告二人明知丁女於週六、日原則上放假在家,乙○復已 就讀小學三、四年級,非無表述能力之人,則被告戊○○怎 會專挑週六、日到乙○家,被告A女又怎敢於丁女在家時, 大膽的呼叫乙○、甲○下樓供被告戊○○猥褻,不擔心遭丁 女撞見,或乙○、甲○立即向丁女求救,此在常情中為殊難 想像之事,況被告戊○○一個男人會到被告A女住處,應係 去找被告A女之夫泡茶聊天,而非專找被告A女才是,亦即 被告戊○○到被告A女住處時,被告A女之夫應會在場,誠 如丙男遇到詳如前述之該次一般。
㈥被告戊○○之子丁○○(即本件輔佐人)於偵訊中證稱:我 父親從 107年不知道幾月中風開始就醫,之後還有腦積水, 所以才有腦室手術的情況,但之前就有嘴歪掉等語(參偵字



第 32392號卷第138至139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陳稱:我 父親於108年5月中又摔斷腿,情況更嚴重,目前都包尿布, 躺在床上等語(參原審卷第42頁),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108年 2月12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戊○○於107 年 5月21日門診入院,107年5月23日接受腦室腹腔引流管手 術,於107年5月29日出院,107年6月26日門診入院,107年6 月27日接受腦室腹腔引流調整手術,107年7月10日出院等情 (參偵字第32392號卷第145頁),108年8月26日院醫事字第 1080011590號函記載:被告戊○○因失智症狀107年5月18日 初次至本院神經外科門診就診,107年5月29日至精神醫學科 門診就醫,107 年11月28日由臨床心理師進行心理衡鑑,依 CDR 臨床失智評分表評量結果,當時狀況達失智程度等情( 參原審卷第109頁),足見被告戊○○自107年間就中風,進 行腦部手術,並有失智現象,經醫師於 107年11月28日衡鑑 結果,達失智程度,是以被告戊○○於 107年11月11日於警 詢中應訊時,其身心係處於不正常之情況甚明。而原審勘驗 被告戊○○該日之警詢筆錄結果:發現被告戊○○極度重聽 ,甚難溝通,問題幾乎都要透過丁○○貼耳轉述,且常無法 理解問題,答非所問,記憶錯亂,就整體拼湊來看,並否認 有乙○及甲○指訴之行為(參原審卷第120至136頁)。從而 ,被告戊○○該日之警詢筆錄,自無法據為不利於被告二人 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A女 有刑法第224條之 1、第224條之加重強制猥褻之確信。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A女有何公訴人所指之 前開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 A女之認定,並為被告A女無罪之判決。
六、原審因認本件A女罪證不足,而為被告A女無罪之諭知,並 無違誤。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即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已如前所論述。本件既查無證據證明被告A女 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復已詳見前述,而原審判決就卷內 證據調查之結果,為綜合判斷、取捨,認仍無從證明被告A 女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所 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難任意指為違法。七、檢察官提起上訴,以:




㈠由乙○及甲○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1日偵查時證 述情節,與本案原審審理時其等亦均到庭證述,所陳內容均 與偵查中相符,可見乙○、甲○對於被告戊○○曾經撫摸其 等下體之強制猥褻基本事實、及乙○對於被告A女於被告戊 ○○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時乃在旁言詞命令甚至以手拉乙○ 命其配合等基本事實之指述,自偵查迄審理中均屬一致,足 認其等證述顯非虛妄。衡諸乙○、甲○遭被告戊○○強制猥 褻時之年紀,乙○係96年12月生,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 查中陳述本件時,僅11歲(小學5年級、案發時乙○始9歲, 讀4年級上學期);而甲○係98年8月生,於該署偵查中陳述 本件時,更是僅有9歲(小學4年級,106年9月案發時始 8歲 ,讀 3年級上學期)。兩人之年紀甚為稚幼,受制於年齡與 智能發展,其等對於事物之理解、注意、記憶能力尚屬有限 ,關於性侵害行為之認識更屬有限,本難期待年幼之乙○、 甲○於距案發近一年之後,可以鉅細靡遺記住被害之時間及 被告侵犯自己時周遭環境及所在之人從事何活動等細節事實 。此外,每個人對於事件之記憶能力均不相同,隨著時間經 過,對於事件之基本核心事實雖有印象,但就其餘細節事實 部分則印象模糊,凡此情形所在多有,尚與經驗法則無違, 查乙○、甲○受害時僅係國小4年級、3年級之孩童,其等又 生活於父親與奶奶(即被告A女)感情不睦、關係緊張之家 庭(此部份有輔導老師陳述及記載其等受創之心靈狀況等事 證附卷可證),衡情其等表達受害過程心中必多有畏懼與掙 扎,甚至對受創記憶亦難免有排斥與遺忘之自我保護機轉, 實難苛求乙○、甲○可以清楚記憶每次被害之過程、情節、 當下之想法,甚至注意到周遭其他家人。是乙○、甲○因為 時間已久、導致印象模糊造成前後陳述略有差異或是無法詳 述被害情節之狀況,並無違背常理之處。再者,乙○、甲○ 於偵查中做證時,僅為11歲、9 歲之幼童,表達與組織之能 力均未臻成熟,且已距案發時已事隔近一年,縱為心智成熟 之成年人,亦有可能因隨著時間經過而記憶漏失,更遑論國 小4年級、3年級之孩童。是乙○、甲○對於主要被害事實以 外的事實記憶模糊,導致關於細節事實部分證述前後不一致 尚與經驗法則無違。反而若進一步對照其等關於被告戊○○ 會撫摸下體之指述,此等性接觸行為顯非乙○、甲○該等年 齡之少女所能經歷或可憑空杜撰,更可證其等指述可信度應 極高,然原審判決並未進一步探究乙○、甲○關於被告對其 等性侵害之基本事實之陳述是否顯有重大矛盾,且未考量乙 ○、甲○被害時年紀尚幼,亦未顧及乙○、甲○可能因年幼 ,觀察與記憶能力有限或表達能力不甚完整,導致所述遭受



被告強制猥褻之情節略有不同,僅以乙○、甲○關於被害時 間、過程、周遭他人反應等細節事實陳述前後不一,即對乙 ○、甲○偵查、審理中之證述全部不予採信,原審判決之理 由與證據之取捨難謂完備。
㈡另由證人戊女(即輔導室輔導老師0000-000000D)於107年1 1月1日警詢、108年2月21日偵查,及嗣於原審審理中到庭均 為相符之證述內容。佐以證人戊女所製作臺中市○○區○○ 國民小學個案輔導紀錄摘要表,與同份記錄書於(107年)9 月18日、10月2日、10月9日、10月16日之記載內容。足認本 件係戊女於107年9月間在進行教導孩童如何保護自己之輔導 課程中,乙○主動告知輔導老師戊女,那時,乙○就讀5年 級,距離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犯罪時間106年7、8月間(第1 次,即乙○4年級上學期時),已逾1年。距107年1、2月間 (第4次,即乙○升4年級下學期前之農曆年前)也已逾半年 以上。從證人戊女歷次證述內容,足認乙○及甲○係在課程 進行中及老師主動關懷下陳述遭害經過,證詞並未受到任何 利害關係人之汙染。戊女於偵查迄原審審理中均具結為相符 之證述,其證詞足以佐證乙○及甲○之指述真實可信,其所 為輔導記錄亦真實記載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產生不信任感、 憂慮、無能為力、罪惡感、否定等情緒。證人戊女係與乙○ 、甲○密切接觸相處之輔導老師,與乙○、甲○相處之時間 、頻率顯然較乙○、甲○在偵查與審理時作證之時間遠遠多 出許多,乙○、甲○向證人戊女吐露內心想法之深度及廣度 必然較兩人向檢察官及法官陳述更深、更廣,準此,再且證 人與本案當事人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又係受有專業訓練之專 門職業人員,本於專業知識及職業倫理,渠等實無可能,更 無必要虛構、編造乙○、甲○對其訴說本案之原因。是證人 所述乙○、甲○對其陳述遭本案被告戊○○強制猥褻之經過 ,更足佐證屬乙○、甲○之真意無誤!原審判決認上開戊女 之證述內容屬與乙○、甲○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 具補強證據之適格,顯有違誤。
㈢鑑於性侵害案件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為保障被害人權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第 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設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 相關專業人士,以即時處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 得證據,暨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提供法律服務等事 項,並於第 8條、第14條規定一定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 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及責由 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整合社政、醫療、警察等體系,以落 實性侵害被害人完整之程序保障;另鑒於此類型案件其直接



證據取得之困難性及被害人之特殊性,同法第15條復明定一 定關係之人得於偵查、審判中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此之陪 同人,除與被害人具有親屬關係者外,尚包括法律社會工作 者之社工人員、輔導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在內; 陪同在場具有穩定及緩和被害人不安與緊張之情緒,避免受 到二度傷害,而法律社會工作者機制之介入,併著重在藉由 心理諮商或精神醫學等專業以佐證被害人證詞之有效性或憑 信性,兼負有協助偵、審機關發見真實之義務與功能,與外 國法制之專家證人同其作用。因此,社工或輔導人員就其所 介入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 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即屬於見聞經過之證人性質,而醫療或 心理衛生人員針對被害人於治療過程中所產生之與待證事實 相關之反應或身心狀況(如有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相 關精神、心理疾病)所提出之意見,或以其經驗及訓練就通 案之背景資訊陳述專業意見,以供法院參佐,則為鑑定證人 或鑑定人身分。凡此,均屬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 法定證據方法,而得供為判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 。故於被害人證言補強欠缺之情形,對此法律明定之補強證 據即不能置而不問,否則不論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均 難謂無調查證據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最高法 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99年度台上字第7496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原審判決認戊女之證述屬與乙○、甲○之陳述 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又未採認輔導 記錄,逕認證人戊女證述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而為不利於 乙○、甲○之認定,依據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原審判決顯 有調查證據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違失。
㈣乙○、甲○及戊女於偵查中做證時均表示,乙○有將其在案 發期間被猥褻乙事告訴甲○,甲○也有告訴乙○。戊女在乙 ○、甲○最初主動告知案情時,亦向其等確認乙○甲○對彼 此都知悉各遭強制猥褻乙事。嗣乙○、甲○、戊女於原審審 理中做證時,亦再度證實,渠等在告知戊女之前,雙方均互 相告知遭強制猥褻之事實。乙○、甲○之證述內容均足做為 對方指述本案之補強證據。原審判決認本件除乙○、甲○之 指述外,無其他補強證據,判決理由難謂完備。 ㈤查本件被害人乙○、甲○係於案發半年至 1年之後,在輔導 老師進行課程時才向老師透露本案,苟乙○、甲○存心誣陷 被告A女與戊○○,實無可能遲至當時才突然指控被告戊○ ○對其等為強制猥褻行為,是就本案被揭露之時間點與過程 可證乙○、甲○並無誣陷被告 2人之可能。甚至從輔導記錄 中,可見乙○、甲○受父親與奶奶感情不睦影響,多次表達



希望父親與奶奶能和睦,家庭能夠幸福,乙○、甲○實無任 何誣陷被告2 人之可能。衡諸常情,一般人為維護個人隱私 與名譽,當不至於任意申告遭受性侵害之事實,藉以達成誣 陷他人於罪之目的,是本件乙○、甲○實無刻意犧牲個人名 譽隱私誣陷被告2人犯罪之可能。
㈥被告戊○○雖於 107年11月28日經醫院鑑驗達失智程度,惟 經原審勘驗被告戊○○於 107年11月11日警詢錄音光碟,被 告戊○○就警員詢問其歲數時可以回答正確,就警員詢問其 何以來製作筆錄時,回答:「就說我摸人家孫女」(並隨即 當場罵起髒話,表示生氣)」,就警員詢問其有無摸乙○、 甲○之事項時回答:「阿嬤說不然小孩來給我玩,我說老頭 子玩小孩子要幹嘛」、「都是那個老女人引起的」、「起初 時不太願意」、「有摸大的」、「有給錢,不補償,怎麼可 能讓我摸」、「連她阿嬤也有摸」、「兩個都有摸、拉我的 手去摸」。被告對警員詢問之問題,雖因其重聽,時而必須 重覆多次詢問,才能理解,但被告明顯知悉其乃遭乙○、甲 ○指述為強制猥褻之犯行而經警詢問及製作筆錄,其並無無 法理解問題之情況。況且,其一開始採否認之態度,之後甚 至採取推諉於被告A女之說詞以圖卸責。若被告戊○○毫無 為本案犯行,其自會強力否認到底,何以一開始否認,而在 警一一提示乙○、甲○之指述後,終未否認有為乙○及甲○ 指訴之觸摸其等下體之行為。對照乙○、甲○與被告戊○○ 之說詞,可證乙○、甲○關於被告戊○○對其等為強制猥褻 行為之指述甚為可信,原審判決未慮及此,認被告戊○○該 日之警詢筆錄,無法據為不利於被告 2人之認定,並為被告 無罪諭知,判決理由明顯不備。
㈦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法提起上訴,請 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惟查,檢察官上訴意旨,就被告A女所涉共同加重強制猥褻 犯行,均仍以證人乙○、甲○前揭有違經驗法則,復均顯有 瑕疵而無可採之證言,及屬累積證據而不具補強證據適格之 戊女證言,與卷附臺中市○○區○○國民小學個案輔導紀錄 等資料,擇其不利於被告A女者,採為被告A女有罪之論據 。然此業經原審就採證法則,詳細說明其取捨之依據,本院 認為檢察官上訴所述各節,仍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本 件檢察官之上訴關於被告A女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參、被告戊○○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 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



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戊○○業於109年9月12日死亡,有黃金賢診 所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查詢資料各 1紙在卷 可稽。被告戊○○既已於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上訴本院中死亡 ,依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開 原審判決後發生之情事,而對被告戊○○為實體之無罪判決 ,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撤銷,並依 上開法律規定,為被告戊○○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提起上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但關於被告A女部分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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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