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9年度,121號
TCHM,109,侵上訴,121,20201203,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文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律師(法扶律師)
      李曉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 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刑 法第222條第1項第2 款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嫌疑 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22日 執行羈押,至109年1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三、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上揭犯行,業經原審法院以 109 年度侵訴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足見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乃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 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 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可見被告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 因。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 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衡以 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之利益比較後 ,認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茲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 存在,且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12月22日起,第 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