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376號
TCHM,109,上訴,2376,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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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雋瑀



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08年度訴字第1058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60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柒年。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門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107年4月19日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綽號「阿寶」)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 ,竟仍與丙○○(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6月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9846號案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 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黃憲忠透 過李俊昌(臺語綽號『鴨味仔』)取得甲○○之聯絡電話後 ,即於107年4月27日下午4時56分許、6時35分許、6時46分 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毒品之事宜,雙方意 思合致後,甲○○即委由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於同日下午6時58分許,持價值新臺幣(下同 )1000元之海洛因1包,前往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員 榮醫院與黃憲忠會合,俟彼此確認來意後,兩人即騎乘機車 離開,並於騎乘途中,丙○○將手中之海洛因1包交予黃憲 忠,黃憲忠則交付現金1000元,以此方式完成交易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次。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 警察局和美分局對黃憲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執行通訊監察,發現甲○○亦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爰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之規定陳報認可通訊監察 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認可後,因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事項: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證人即購毒者黃憲忠於警詢時之證述,屬上訴人即 被告甲○○(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 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已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 卷第155頁),復無符合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依上 開規定,證人黃憲忠於警詢時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2.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 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 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其餘有關下 述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示 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86頁),且迄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 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證 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3.關於非供述證述,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該非供述證 據如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 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 決要旨參照)。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 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且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 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86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4.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及其選任辯 護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被告於107年9月5日警詢時 之自白,受戒斷症狀,且服用精神科藥物,回答上注意力 沒有辦法專注,加上警察一再影響被告原否認犯罪的陳述 ,警察問話的方式明顯有偏頗,是該次被告之自白非出於 任意性,應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86頁、第119頁至第120 頁)。惟該次警詢之錄影、錄音光碟已經原審法院於109 年6月17日及本院於109年11月3日分別進行勘驗,結果均 未發現警方有何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訊 問之情事,亦無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之戒斷症狀、意 識不清或精神不濟之狀況,且依被告陳述之內容,被告能 充分暸解詢問者之意思,並依照自己意思回答,又被告並 非一開始即為有罪之陳述,亦應無訊問前受警方不正影響 始為自白,此有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原審卷第109頁至第1 13頁)及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96頁至第119頁)附卷 可按,因此本件被告於107年9月5日警詢時所為之自白, 並無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 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情形,參酌下述其他證 據,足認被告於107年9月5日警詢時所為之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之部分,依法自得為證據。
(二)又按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 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 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 筆錄而未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 證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 100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7年9月5日警詢時 所製作之筆錄,經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聲請勘驗,嗣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警詢時之錄音光碟,並 將上開錄音譯文逐字記載於勘驗筆錄(本院卷第96頁至第 119頁)上,是本判決關於被告於警詢時所陳述之內容, 自應以本院勘驗筆錄所載勘驗之內容為準。
二、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有 於上揭時間與證人黃憲忠電話聯絡,並委託證人丙○○前 往與證人黃憲忠見面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 品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黃憲忠,電話 的內容就是見面而已,那時候我還有欠黃憲忠錢,我麻煩 丙○○去幫我問黃憲忠,黃憲忠是不是要跟我拿錢,如果



是的話,麻煩丙○○先幫我出錢還給黃憲忠等語(本院卷 第84頁);辯護人則以:從107年4月27日的監聽譯文,不 能佐證被告有叫丙○○拿毒品給黃憲忠的事實,丙○○既 然已經不起訴,本件即無補強證據去論斷丙○○有交付毒 品給黃憲忠。被告在警詢的時候,會做認罪的表示,係因 警察不斷說「我們資料調得非常齊全,你絕對跑不掉,你 如果願意配合,我們絕對給你幫忙」、「能幫忙只有你自 己,是你做的絕對跑不掉」、「要做什麼,說吧,自己說 要負責任」、「你本來就賣藥啊,不然呢」等等,顯見警 察做筆錄的態度、問話的問法上,都對被告非常不利,都 是要讓被告一昧做認罪的表示等語(本院卷第161頁)為 被告辯護。
(二)經查:
1.證人即購毒者黃憲忠之證述內容:①於偵查中證稱:(問 :107年4月27日是否與被告約定在員榮醫院交易毒品海洛 因?)是我打電話跟甲○○講我要1000元的海洛因,他說 他等一下會叫朋友過來,我們就約在員榮醫院門口等,後 來有一位男子騎機車過來問我是不是「阿寶」的朋友,我 說是,他就叫我跟他走,我就騎機車跟在他後面,然後我 們平行叫我拿錢給他,他就給我1小包海洛因,(問:【 提示卷附第80頁監聽譯文】是否為你與甲○○於107年4月 27日通話的內容?)是我跟甲○○的對話。(問:【提示 上開監聽譯文】譯文中「那天在『龍ㄟ』那有沒有,阿忠 咩」,是何意思?)阿忠就是我本人,『龍ㄟ』我不記得 了。(問:【提示上開監聽譯文】譯文中「啊你500勒? 」是何意思?)500是我之前欠甲○○的錢,他是要問我 說有沒有還他500元,我就跟他說「500喔,我到了再跟你 說」,我們當天也是約在員林。(問:【提示上開監聽譯 文】譯文中「『鴨味仔』跟那個前兩天都有來啊,說錢有 拿給你啊」是何意?)『鴨味仔』就是李俊昌,甲○○的 意思是我欠他500元,我當天有拜託『鴨味仔』幫我拿500 元給甲○○,但他有沒有拿給甲○○我不知道。(問:【 提示上開監聽譯文】譯文中「沒關係,改天我帶他去對質 」,是何意?)甲○○說要帶李俊昌來跟我對質,『鴨味 仔』應該是先出錢,我說我回來要還給他。(問:【提示 卷附第80頁背面監聽譯文】這通譯文是要做什麼?)我要 跟甲○○購買海洛因。(問:上開監聽譯文中說「等一下 會有人跟你聯絡」是何意?)甲○○的意思是說他沒空過 來,他會找他朋友過來。(問:上開監聽譯文中說「我一 樣在橋下這」橋下是指哪裡?)是指龍燈公園,但甲○○



叫我換去別的地方,他叫我去員榮醫院。(問:上開監聽 譯文中說「法院再過去」是何意?)因為我不知道員榮醫 院在哪裡,我跟他確認員榮醫院在哪裡。(問:為何這次 通話紀錄你記得那麼清楚?)因為這次甲○○沒有自己來 而是叫別人來,又是晚上,所以我記得特別清楚,平常都 是我直接找甲○○,只有這次甲○○找朋友過來等語(偵 卷第96頁反面、第152頁正反面);②又於原審審理時證 述:(問:107年4月27日下午16時56分這第一通提到500 元,是在講何事?)我欠甲○○500元,『鴨味仔』說有 拿給甲○○,『鴨味仔』自己有去找甲○○我不知道,後 來我問『鴨味仔』說有拿給甲○○,後來沒有拿給甲○○ 。(問:107年4月27日這通電話講何事?)我拿500元給 『鴨味仔』說要還給甲○○。(問:這通電話你後來說「 改天我帶他去對質」,是要找『鴨味仔』一起過去跟甲○ ○對質拿這500元就對了?)對。(問:【請提示證人黃 憲忠同上筆錄之通聯監察譯文107年4月27日下午6時35分 】這通是在講何事?)甲○○載他朋友跟我聯繫。在員榮 醫院拍到了。(問:去員榮醫院做何事?)我拿1000元給 甲○○的朋友,他朋友拿1000元的海洛因給我。(問:那 一天甲○○跟你講好要賣毒品給你,然後他沒有貨必須要 跟他朋友調?)是,沒錯。(問:在員榮醫院那邊如何交 易?)騎摩托車,一邊騎一邊交易,騎很慢。(問:你把 現金拿給對方,對方把毒品拿給你?)對。(問:在員榮 醫院完成交易,一人騎一台?)是,一人騎一台。(問: 【請提示同卷第74頁背面,107年4月27日監視錄影畫面】 警方拍照有跟另一台車並行的畫面就是你講的交易過程? )是等語(原審卷第182頁至第184頁)。③綜上,證人黃 憲忠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前後一致,並無明 顯重大瑕疵,且勾稽證述情節亦與卷內通訊監察譯文、監 視器翻拍照片相互吻合,並無歧異之處,故證人黃憲忠於 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有於107年4月27日晚間6時58分, 以1000元向被告委託之人購得海洛因1包等語,信而有徵 ,並非無憑,當屬實情。
2.又被告曾於107年9月5日警詢時供承:(問:嘿啊,這500 元是什麼?是什麼錢?老實說喔)就是去找他的……。( 問:簡單來說就是欠你的藥錢啦齁?簡單來說啦,是不是 ?)嗯。(問:齁?)【點頭】。(問:是啦齁?是不是 ?來,第一通的內容啦齁,你要說清楚啊,是黃憲忠欠你 藥錢嗎?第一通的內容啦齁,是黃憲忠打電話要找我啦齁 ,但是他還欠我那個……新臺幣500元的那個毒品錢啦齁



,是不是這樣?你說話啊,問你都不說話。是不是啊?) 也可以說是欠我,也可以算是欠我上面的,因為我……( 問:同樣意思啊,你上手是不是一定找你?對不對,阿忠 跟你上手又不熟,他怎麼可能去找阿忠?也是一樣意思。 我們這個藥不就是一個對一個、一個對一個?哪有可能跳 過中間人,啊中間人跟他不熟,哪有可能賣給他?怎麼可 能會有往來?對不對,這時阿忠如果錢不給你跑路,他也 是找你啊對不對?說那麼多?簡單來說就是欠你的藥錢, 就是齁…….這樣有問題嗎?有問題嗎?)這樣就變成我 賣藥了啊?(問:你本來就賣藥啊,啊不然咧?)啊我只 是幫他調而已。(問:同樣啊,就是賣啊。調有調的罰則 啊,跟調的都是賣藥,但是罰則不太一樣啊,吃藥你如果 有供出來,我們查到上面的也是會幫你減刑啊,我從頭到 尾都跟你說了啊,我們證據很齊全,沒齊全不會來找你, 齁對不對?而且你說的,你要自己負責,現在可以幫你的 就這樣而已,進來口吻都一致,一個字都沒改。來,第二 通啦,啊第二通是什麼?來繼續看下去,你說你沒空啦… …啊等一下喔,第二通是你說你沒空,你等一下會叫人過 去員榮,第二通你會叫人去員榮找阿忠,你叫人去員榮找 阿忠幹嘛?)就拿錢啊,拿那個500元啊。(問:就只有 拿500元那麼簡單而已嗎?)嘿啊。(問:是嗎?好,沒 關係。任你說,是我那個是我說,所以我會派人去員榮找 阿忠……找黃憲忠拿之前欠的500元。第三通(複述通話 內容),第三通什麼意思?來說詳細喔,你沒注意,第二 通、第三通不要打自己的臉喔。所以說?)嗯。(問:你 不是說叫人找阿忠收錢而已?他說沒啦我叫人拿出去給你 ,對不對?第二段跟第三段就不一樣馬上打自己的臉,我 就說拿出證據來,你就打自己的臉,所以說,你就照實說 就對了,你就照實說,你有做就有做沒做就沒做,對不對 ?你就照實說。檢察官法官都會看你的筆錄,你就遇到了 ,完全都不知道,怎樣又怎樣的,這都跟你沒關係,這都 蒐集得很齊全,說白一點,我們就是已經看到了,能夠幫 你忙的就是坦白,我知道的就知道都幫你查,幫你減一次 或兩次的機會。)想去外面抽根菸讓我想一下(問:沒有 啦,抽菸,抽菸?你就照實說就對了啊,啊你若不照實說 也沒關係啊,看你怎麼說我們就怎麼打啊,你就已經卡到 了就看你怎麼幫你自己了這樣而已,趕快做一做不要再拖 也不是辦法了,三點半了等一下我們也要放飯了,對不對 ?說那麼多……我從頭到尾就跟你說很多遍了,我們證據 都準備得很齊全才會叫你做筆錄,沒證據不會叫你做筆錄



啦,就是有證據才會叫你做筆錄,啊你要照實說是最好, 如果你不照實說我們也沒差啊,啊不要拖我們的時間,大 家的時間,對不對,好,來,第三通的意思是什麼呢?來 吧,說吧,來你說,後面這句筆錄給你看啦,第三通什麼 意思?)叫他過來拿錢,後來也是……好像……(問:也 是?怎樣?)後來好像……就是……(問:說白一點啦, 有交易毒品嗎?你有叫人拿毒品去給阿忠嗎?說白一點就 是這樣啦。)有,我有……。(問:好第三通啦齁,第三 通內容是?你跟誰?這個下一句再問齁,我叫朋友拿毒品 ……是海洛因還是安非他命?)海洛因。(問:我叫朋友 拿海洛因去員榮醫院附近跟黃憲忠進行毒品交易。你是… …派何人拿毒品海洛因過去員榮醫院附近跟黃憲忠進行毒 品交易?來你是派誰去?你是派誰拿毒品去……?任你說 ,黃憲忠?你派誰去?你派誰去你絕對知道的啦,除非你 是……)【抓頭】(問:你是下面幾十個少年仔喔?不知 道派哪一個喔?沒有啦,他少年仔沒那麼多。)沒有啦。 (問:對啊,啊沒你就快點說啊,不要在那邊拖時間啦, 沒意思。)員榮醫院?(問:嘿啊,員榮醫院。)我不太 記得。(問:你派誰去你不知道?)我不太記得。(問: 不太記得就……啊男生還是女生?)男生。(問:喔,好 ,男生。我印象中是派一個男的去跟黃憲忠進行毒品交易 ,但是派誰去我忘記了。問,本次警方提示107年4月27日 路口監視器影像供你檢視,來你看一下,這面是剛剛跟你 說的內容,你說你派人去員榮醫院,這是阿忠,脫不過去 了,騎機車,員榮醫院在這裡,這個人,影像中是否是阿 忠跟那個……你派去的那個男的在員榮醫院進行毒品交易 的監視器影像?)【沉默,檢視手上證據】(問:阿忠騎 去員榮啦,還有旁邊那個,旁邊那個是誰?這個是不是你 叫他去交毒品給阿忠的?一個胖子、男的、胖胖的。是不 是要讓你看到最後一張你才要說是誰?)嗯。(問:沒關 係。)看不太清楚耶。(問:沒關係,我等一下給你做指 認喔,你說的,這個是不是你派去和他做交易的?)嗯。 (問:這個是不是你叫他去的?沒有錯。要回答,我們這 個有在錄音錄影。是不是你叫他去的?)嗯。(問:這個 監視器影像是不是你叫他去的?是不是?你不要都不說話 ,現在有錄影。)沒有啦,我現在看不到這個是不是…… (問:沒關係,我等一下正面給你看。)好,你先正面給 我看,說不定那是我……(問:還是你自己去的?)但是 ……(問:不是啦,那不是你自己去的,是誰去的我們都 很清楚啦,那個機車最後是多少?J7L嘛,你有嗎?是嗎



?你說你不知道。)沒啊,我看這個……這個很像我上手 啊。(問:啊?)這像我上手才對啦,我要看正面才會知 道啦,這樣我看不太清楚。因為我欠錢,我跟他拿……他 會拿……,他藥就不給我。(問:【提供編號01至06照片 之男子供被告指認】上面有你叫去的那個人嗎?)有。( 問:幾號?)6號。(問:對啊,這樣就是他沒錯啦齁? )那個是我上手啊。(問:沒關係啦,隨便你說,你想說 是上手就是上手,隨便你講啦,反正我們就知道是他過去 的,我如果不知道是誰,我怎麼能做這張給你指認?我還 有其他資料,我提示給你,你坦白說就好。)嗯。(問: 他叫什麼名字?)丙○○。(問:本次你派去……沒有錯 啦齁?)那……也不能算我派過去的,因為算……(問: 你有叫他去?)算……因為我算……(問:你等一下我跟 你說明,這樣一步一步來齁。)好。(問:沒有錯,是我 叫那個……你叫他去的嘛,不然他怎麼去?是我叫丙○○ ……是不是你叫丙○○過去跟黃憲忠交易毒品的?是不是 ?喔,你也快一點,都不說話……)啊他算我上手。(問 :沒關係啦,那天是不是你叫丙○○過去的?)我有跟他 說啦,啊他過去的。(問:對啊,這樣就是了啦?)人是 他過去的。(問:對啊,這樣就對了啊,你說那麼多要幹 嘛?啊這次丙○○跟阿忠是交易什麼毒品?)海洛因啊。 (問:本次黃憲忠與丙○○交易的毒品種類、金額……交 易多少錢?)1000吧。(問:毒品是毒品海洛因啦齁,交 易毒品是新台幣1000元啦齁,據黃憲忠於警詢筆錄供稱… …這次交易的毒品是你的嗎?)不是。(問:啊不然是誰 的?)那是丙○○的,我就沒……(問:丙○○自己的毒 品?)他就是我的上手,啊我就沒錢,沒錢要怎麼去跟他 拿?啊他就……沒拿給我,當然他自己……人家他……他 自己去交易,不是我派他去的。(問:啊不然他怎麼會去 ?)他算是我的上手,我曾經跟他拿過毒品,啊是不是之 前就欠他500?(問:嘿。)他是不是500沒給我,我現在 錢要再跟他拿毒品出來,他不給我,我跟他說是別人要的 ,啊……(問:他說他要自己去?)嘿。(問:確定齁? )嘿啦。(問:丙○○算是我的上手,然後……因為之前 黃憲忠有欠我新臺幣500元的錢,這500元就是我跟丙○○ 購買毒品的,不太懂意思…….這新臺幣500元?就是他 跟丙○○買毒品以後,拿去賣給黃憲忠的,啊因為……你 那時候錢沒有先給丙○○嗎?)500我自己都沒錢了啊。 (問:啊你沒錢他怎麼會給你毒品?)啊之前他不知道, 去了之後回來被……(問:好,沒關係,隨便你怎麼說,



這新臺幣500元是我跟丙○○購買毒品之後拿去賣給黃憲 忠的,所以這次丙○○說他要自己去跟黃憲忠進行毒品交 易,順便拿之前欠的500元。是不是?)嗯。(問:確定 齁?)嗯。(問:要親自去跟黃憲忠進行毒品交易……所 以這次的……新臺幣1000元的毒品錢是丙○○自己的?是 不是?)嗯。(問:這次向黃憲忠……是丙○○自己的? 自己收去的齁?)嗯。(問:啊你意思是……你幫他們介 紹的就對了啦,對不對?)不,他算是我的上手。(問: 算……丙○○自己去,就對啦?跟你沒關係喔?)嗯。( 問:你確定?)沒,他算我的上手,我東西……(問:沒 關係,就這樣,你看一下對不對,我知道,你看一下是不 是……是就是,你如果想這樣就這樣打,剛剛你說的都對 啦齁?是不是?這樣打有正確嗎?阿忠在筆錄中說他當天 騎機車過去員榮跟丙○○進行毒品交易,說他有買1000元 海洛因,這樣有正確嗎?)有。(問:指認齁,現在警方 提示編號1到6號男子供你指認,編號……你看一下編號幾 號是丙○○?賣毒品給黃憲忠的是……你叫他過去的,哪 一個是丙○○?幾號?)6號。(問:是編號6號。)這, 他會知道嗎?(問:這不關你的事,你能確定他人現在沒 被我們抓到嗎?反正你煩惱你自己的事,老實講幫自己的 忙就好。你指認這個編號6號,經警方查證叫做丙○○、 身分證號Z000000000、然後出生年月日是65年8月27日, 是否就是你講的丙○○?)嗯。(問:剛剛給你看阿忠這 兩天的通話內容,是否都屬實?是否是你跟阿忠的電話內 容?)嗯等語(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17頁)。是依上開被 告於警詢時之自白內容,除交易毒品究竟係被告本身所有 ,亦或共犯丙○○所有乙節有所爭執外,其餘均核與證人 黃憲忠之證述內容、通訊監察譯文、監視器翻拍片等大致 相符,經互為補強證據後,應可採信。
3.本件通訊監察譯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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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通話內容 │基地台 │
│ │ │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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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7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A:逗陣ㄟ │./00000000│
│16:56:10│黃憲忠 │< │ │B:你誰? │83.wmaB為 │
│ │IMEI:00000000│ │ │A:我鴨味仔他朋友 │男性19702 │
│ │0000000 │ │ │B:怎樣?我現在要去忙勒,要去彰化 │(3G)彰化│
│ │ │ │ │A:阿我在彰化啊 │縣彰化市台│
│ │ │ │ │B:你誰 │鳳里一心南│




│ │ │ │ │A:那天在龍ㄟ那有沒有,阿忠咩 │街296號 │
│ │ │ │ │B:阿你500勒? │ │
│ │ │ │ │A:500喔,我到了再跟你說 │ │
│ │ │ │ │B:鴨味仔跟那個前兩天都有來啊,說錢 │ │
│ │ │ │ │ 有拿給你啊 │ │
│ │ │ │ │A:屁股啦,你聽龍ㄟ那個在亂說 │ │
│ │ │ │ │B:我不知道啦,你這樣,我沒有...,我│ │
│ │ │ │ │ 現在要去彰化忙了 │ │
│ │ │ │ │A:我現在也在彰化啊,那你要彰化哪裡 │ │
│ │ │ │ │ 相等? │ │
│ │ │ │ │B:我要跟我大ㄟ去彰化忙勒 │ │
│ │ │ │ │A:哇,齣~我想說我人也在彰化說 │ │
│ │ │ │ │B:齁,你那500,他說你,你說他,有拿│ │
│ │ │ │ │ 錢給你了勒 │ │
│ │ │ │ │A:沒關係,改天我帶他去對質 │ │
│ │ │ │ │B:嘿啦,下次要來,你跟他一起來啦 │ │
│ │ │ │ │A:我現在沒跟他在一起啊(通話餘額不 │ │
│ │ │ │ │ 足斷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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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通話內容 │基地台 │
│ │ │向│ │ │ │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B:等一下會有人跟你聯絡齁 │./00000000│
│ │黃憲忠 │< │ │A:喔~等一下有人跟我聯絡喔 │19.wma4052│
│ │IMEI:00000000│ │ │B:嘿啊,我沒空過去,他會替我過去 │7(3G)5;彰 │
│ │0000000 │ │ │A:我一樣在橋下這 │化縣芬園鄉│
│ │ │ │ │B:不是,他會叫你挑別的地方,你在過 │社口村清水│
│ │ │ │ │ 去找他 │段817地號 │
│ │ │ │ │B:他會叫你去員榮,員榮醫院你知道嗎 │ │
│ │ │ │ │ ,以前的五倫 │ │
│ │ │ │ │A:你說法院進去那齁 │ │
│ │ │ │ │B:新的法院再過去,員榮醫院啦,等一 │ │
│ │ │ │ │ 下他會跟你聯絡,有人會替我送過去 │ │
│ │ │ │ │A:賀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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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通話內容 │基地台 │
│ │ │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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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0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B:有人跟你聯絡嗎 │./00000000│
│10:48:02│黃憲忠 │< │ │A:沒有 │19.wma4052│
│ │IMEI:00000000│ │ │B:唷,不然你直接過去員榮醫院,你到 │7(3G)5;彰 │
│ │0000000 │ │ │的時候,我叫人拿出來給你 │化縣芬園鄉│
│ │ │ │ │A:賀賀 │社口村清水│
└─────┴───────┴─┴──────┴──────────────────┴─────┘ 4.參以,證人黃憲忠確有於107年4月27日下午6時58分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與證人丙○○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機車併行在距離員榮醫院不遠之員林市區街道一節 ,亦有監視錄影畫面照片可證(偵卷第74頁反面、原審卷 第226頁),該照片中,證人黃憲忠、丙○○確有於兩車 行進間(證人丙○○為照片中右車,證人黃憲忠為左車) ,證人丙○○以左手伸向左方之證人黃憲忠騎乘之機車, 可佐證證人黃憲忠證稱係一邊騎車一邊與被告指派前來之 人交易之情節可採。
5.按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毒 品購買者圖邀減刑寬典而虛構毒品來源,事實審法院對施 用毒品者有關毒品來源之陳述,固應再調查其他與毒品交 易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補強證據,相互參酌,必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自白或陳述為真 實者,方得為有罪之認定。惟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與待證 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 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犯罪事 實非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 足;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 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257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買賣毒品係非法交 易,毒品買賣間相互聯絡具隱密性及特殊信賴關係,且因 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復為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所定得發通訊監察書之犯罪,偵查機關常以實施通訊 監察為偵查手段,為避免不法行為被查緝風險,毒品交易 常以買賣雙方得以知悉之術語或晦暗不明之用語,來代替 毒品交易之重要訊息(如種類、數量、金額),甚至雙方 事前已有約定或默契,只需約定見面,即可以事前約定或 先前交易所示種類、金額,進行毒品交易,此與社會大眾 一般認知尚無違誤。從而觀察通訊監察譯文,非僅從字面 上之意思,即可遽然評價,而須綜合雙方之約定、默契及 相關供述予以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83號判決 意旨參照)。然因販賣毒品行為一向懸為厲禁,販毒者為 避免遭監聽查緝,以電話聯繫時,基於默契,免去代號、



暗語,僅以相約見面,且未敘及交易細節,即可於碰面時 進行交易,於電話中未明白陳述實情,並不違背常情,雖 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 者之陳述或其他案內證據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 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 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雙方於 電話中雖均未言明購買毒品之種類、數量及價金等,然依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出現被告陳稱「等一下會有人跟你聯絡 齁」、「嘿啊,我沒空過去,他會替我過去」、「等一下 他會跟你聯絡,有人會替我送過去」、「不然你直接過去 員榮醫院,你到的時候,我叫人拿出來給你」等語,與上 開證人黃憲忠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及被告於警詢 時之自白有關本案交易經過,均屬一致;是被告於通話中 雖僅涉及與證人黃憲忠約定委由他人前往交付之地點,並 無關於海洛因之暗語或相關金額之代碼,然此與於審判實 務上通聯譯文中通常未見毒品交易術語之常情無違,經與 被告之自白、購買毒品者之陳述或其他案內證據為綜合判 斷,應可以認定犯罪事實,自得為補強證據。故本案互核 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人黃憲忠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 之證述大致相符,再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佐以監視 錄影畫面照片,已足補強證人黃憲忠證述及被告自白之內 容非虛,而能保證證人黃憲忠證述事實及被告自白事實之 憑信性,均堪以採信。
6.再按我國查緝毒品之販賣,一向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度刑 責,販賣第一級毒品既經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且毒 品量微價高,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 誘因及目的,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販賣毒品者,茍 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 之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 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 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 定。再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 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 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 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 後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 概而論,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 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 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 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確有反證足以



認定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而轉讓毒品之外,自難任 由販賣者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對其販賣毒品犯行之 追訴。茲查,被告及共犯丙○○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 行係屬重罪,而其等與證人黃憲忠之間均非至親,復有約 定金錢交易等情,如於買賣之過程無從中賺取差價或貪圖 小利,被告及共犯丙○○自無必要甘冒觸犯刑罰之高度風 險而從事毒品交易行為,是依一般經驗法則,自堪信被告 及共犯丙○○於上開販賣毒品時,確有從中賺取價差或量 差,主觀上確均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7.復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 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 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若其所參與者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 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 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幫助犯。又舉凡參與 買賣毒品之價、量、時、地等重要因素之接洽、約定、收 付款項、付取貨品之行為,一經參與上揭作為,即為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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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