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366號
TCHM,109,上訴,2366,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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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迺鈞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
字第542 號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426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迺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王迺鈞各別起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23日晚間6 時前某日時,在 不詳地點,以網路連結至旋轉拍賣網站,並以帳號「mjq860 6 」刊登販售「Seiko 三眼錶無盒」之手錶廣告,適李宗憲 於同年月23日晚間6 時許,上網瀏覽該廣告後,即以該拍賣 網站之平臺訊息及通訊軟體LINE與王迺鈞聯絡,雙方商妥以 新臺幣(下同)1,000 元外加運費60元之價格成交,王迺鈞 並向李宗憲佯稱:待其確認貨款入帳後,即會寄出該手錶云 云,致李宗憲因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3日晚間7 時11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將1,060 元轉入王迺鈞指定之 中國信託銀行戶名王迺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嗣李宗憲遲未收到購買之商品 ,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107 年12月25日凌晨0 時前某日時,在不詳 地點,以網路連結至旋轉拍賣網站,並以帳號「0000000 」 刊登販售「二手iPhone6S PLUS 」之手機廣告,適曾光民於 同年月25日凌晨0 時許,上網瀏覽該廣告後,即以該拍賣網 站之平臺訊息及LINE與王迺鈞聯絡,雙方商妥以3,900 元之 價格成交,王迺鈞並向曾光民佯稱:待其確認貨款入帳後, 即會寄出該手機云云,致曾光民因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5 日晚間6 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3,900 元轉 入王迺鈞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戶名王迺鈞、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嗣曾光民遲未



收到購買之商品,復以LINE與王迺鈞聯繫,王迺鈞雖向曾光 民佯稱願意退款,惟僅於108 年1 月7 日以上開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轉帳500 元至曾光民指定之帳戶後,餘款均未返還, 曾光民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
二、案經李宗憲曾光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迺鈞(下稱被告)固坦承上開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其申設使用之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旋轉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 」不是我申請的,我沒有詐騙 告訴人李宗憲曾光民,是第三人用我的銀行帳戶做詐騙。 第三方藉由遊戲平台吸引我去工作,再以這種方式把酬勞轉 給我云云(見原審卷第87、134 頁、本院卷第82至83頁)。 經查:
㈠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被告申辦使用 ,且告訴人李宗憲曾光民前揭所轉入之款項1,060 元、3, 900 元,是被告所提領、轉帳至其他帳戶,又被告於108 年 1 月7 日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500 元到告訴人曾光 民指定之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審理時自陳在卷(見 偵卷第181 、182 頁、原審卷第134 頁),復有上開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交易明細 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9至159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告訴人李宗憲曾光民各於上開時間,上網瀏覽旋轉拍賣網 站帳號「0000000 」所刊登販售商品廣告,以該拍賣網站之 平臺訊息、LINE與帳號「0000000 」之賣家聯繫後,轉帳上 開金額至賣家指定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之後並無收到所購買之商品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李宗憲於警詢;證人即告訴人曾光民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 確(見偵卷第19至23、47至53頁),復有告訴人李宗憲所提 出其與賣家「0000000 」之對話內容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上開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開戶資料影本、交易明細、告訴人曾光民所提出其與賣 家「0000000 」之對話內容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 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影本、交



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至41、55至67、69至159、191 至267 、275 至286頁)。足認旋轉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 」之賣家就是詐騙告訴人李宗憲曾光民之人無誤。 ㈢旋轉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是以0000000000000.000電子 信箱註冊且已驗證之情,有旋轉拍賣網站108 年4 月26日函 所函覆之旋轉用戶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7頁)。而上開 電子信箱是於107 年9 月1 日20時GMT (即格林威治標準時 間,換算為臺灣時間需再加8 小時),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註冊時完成手機門號之驗證,又於109 年3 月9 日 6 時39分GMT 新增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於109 年 3月9日6時40分GMT完成此手機門號之驗證,之後於109年5月 8日9時44分GMT移除驗證門號0000000000號之情,有香港商 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5月4日雅虎資訊( 一0九)字第00273號函暨檢附電子信箱00000000 00000 .000登錄之基本資料、109年7月6日雅虎資訊(一0九)字 第00458號函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79至81、105、106頁) 。且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是被告於104年3月18日向臺 灣之星申辦號碼可攜服務,於104年3月20日啟用,於108年2 月13日停話;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則是黃艶珠於109 年2月7日申辦使用等情,有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月26日函附門號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號碼可攜服務 申請書影本、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查詢門號:0000000000 〕(見偵卷第161至165頁、原審卷第99頁)在卷可憑。又被 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是我申登 使用,使用期間為105年至108年11月,都是我在使用,沒有 交給別人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是於109年2月 以我繼母黃艶珠名義申辦,目前是我在使用,使用期間為 109年2月迄今等語(見原審卷第87頁)。基上,電子信箱 0000000000000.000既然是以被告所申辦使用之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旋轉拍賣網站帳號「mjq8606」 復以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00註冊驗證,可知被告是以 其所申辦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於107年9月1日 20時GMT註冊驗證電子信箱000000 0000000.000,復以電子 信箱0000000000000.000註冊驗證旋轉拍賣網站帳號「00000 00」,因此旋轉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確是被告所註冊 使用,則被告以該帳號刊登販售商品廣告詐騙告訴人李宗憲曾光民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辯稱:旋轉 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及00 00000000000.000電子信箱 均非我所申請,我於案發後109年2、3月間,避免他人再使 用上開電子信箱,才去更正電子信箱0000000 000000 .000



之認證方式,而新增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云云(見原審卷第87至89頁),核與前述事證不符,顯 係事後卸責之詞,實不足採。
㈣況告訴人曾光民於轉帳後,因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於108 年1 月5 日起以LINE與旋轉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 」所使 用之LINE聯繫要求退款時,旋轉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 」 希望告訴人曾光民給其時間籌款,乃將「王迺鈞之國民身分 證」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VISA金融卡照片傳送給告訴人 曾光民,並告知告訴人曾光民其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 號、住在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0 樓,之後於108 年 1 月7 日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500 元至告訴人曾光 民指定之帳戶等情,業據證人曾光民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 確(見偵卷第47至51、189 頁),復有告訴人曾光民提出其 與賣家「0000000 」之對話內容截圖及照片附卷可參(見偵 卷第191 、205 、233 頁)。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雖 辯稱其是提供身分證件資料給代打遊戲工作室,轉入上開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1060元、3900元是其 上網代打遊戲,代打遊戲工作室給其之報酬,至於其轉帳50 0 元,是客戶要求改變遊戲等級段位需求,所以多的酬勞退 給客戶云云(見偵卷第16、17、181 、182 頁、本院卷第7 、83頁),然被告前於警詢、偵查中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至 於被告上訴本院後雖提出其與「浩浩代打. . . 決/ 極速領 域」之LINE對話內容手機翻拍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9 至13 頁、85至89頁),但該畫面內容並無對話日期,無法證明是 在本案發生時所為,本院遂於109 年11月4 日準備程序中令 被告提出手機供本院核對,以確認原始對話日期及內容,被 告則稱該對話紀錄是存在電腦GOOGLE硬碟,當時用的手機存 備份的地方不一樣云云(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然由被告 提出之LINE對話翻拍畫面上方有「台灣之星4G」、「下午6 :56」、「38% (電池圖案)」等字觀之,顯然是直接由手 機顯示之全部畫面直接翻拍,並非LINE對話內容之備份資料 ,足認其上開陳述應有不實;被告嗣又於109 年11月24日本 院審理時提出電腦畫面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85至89頁), 用以證明其前開LINE對話翻拍照片是存檔於電腦,然觀之被 告提出之電腦檔案內容資料,其3 個照片檔案之建立日期、 時間雖分別為2018年12月15日下午6 時56分12秒(檔名:代 打詐騙3 )、2018年12月15日下午6 時55分51秒(檔名:代 打詐騙)、2018年12月24日下午6 時56分42秒(檔名:代打 詐騙2 ),但再觀之該3 個檔案所顯示之LINE對話內容(詳 見附表所示),乃是自下午6 時46分至6 時55分止之連續對



話(雙方對談,每分鐘1 則訊息),且照片上之手機畫面時 間依序為6 時55分、6 時55分、6 時56分,顯然是在6 時55 分對話結束後連續擷取翻拍,可看出被告所提出之上開LINE 對話內容應是同日所為;再者,浩浩代打工作室於「下午6 :50」稱「審核需兩到三天,過件後歡迎您加入浩浩代打工 作室喔」,卻旋於「下午6 :53」稱「迺鈞,此單報酬是10 60元,已入帳了喔,請查收」,並傳送交易金額為1060元之 ATM 交易明細表(與偵卷第31頁所附由告訴人李宗憲傳送給 王迺鈞之交易明細表相同),佐以被告僅提出電腦檔案照片 ,卻未能提出手機內之原始對話紀錄供本院核對確認,自不 能排除該對話內容是事後製造,而無從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證 據。且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其曾居住在「新北市○○區○○街 00巷0 號1 樓」,該處係其老家等語(見偵卷第17頁),而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1 樓並非被告之戶籍地,並不 會出現在被告之身分證件上,則此地址自無遭代打遊戲工作 室知悉之可能。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8 年1 月 間確實由被告所使用,業如前述,則倘係第三人假冒被告以 LINE與告訴人曾光民聯繫,自不會告知告訴人曾光民被告真 正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否則於告訴人曾光民撥打該電 話時,一經被告接聽,第三人假冒被告之事即會被揭穿。足 認被告所為上開辯解為卸責之詞,非可採信。
㈤綜上,被告否認犯行,所辯實難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原審認被告之犯行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但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已將其詐騙所得之金額匯還告訴人李宗憲曾光民 (詳見後述沒收部分),原審定刑及宣告沒收時未及審酌 及此,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其上訴 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 撤銷改判。
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本案 犯行,實屬可責,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告訴人李宗 憲、曾光民所受之損害,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賠償告訴人 2 人之損害(詳見後述沒收部分),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



為大學畢業,職業為臨時工,未婚等生活狀況(詳見原審卷 第134 、135 頁、本院卷第83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 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 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三、沒收部分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所得為1060元雖未扣案,但被告 已於109 年11月24日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10000 元至告 訴人李宗憲之帳號00000000000000郵局帳戶內,有存款人收 執聯影本1 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又被告就犯罪 事實一㈡之犯罪所得3900元雖未扣案,然被告前已返還告訴 人曾光民500 元,已如前述,復於109 年11月24日匯款3400 元至告訴人曾光民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兆豐商業銀行竹科 新安分行帳戶,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張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91頁),堪認被告就本案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 返還告訴人李宗憲曾光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 ,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手機LINE對話內容 │電腦檔案內容 │
│ │ │
├─────┬───────────────┬──────┼────────────┤
│對話時間 │對話者及對話內容 │手機畫面時間│檔名:代打詐騙3 │
│ ├───────┬───────┤ │建立日期:2018年12月15日│
│ │浩浩代打工作室│被告 │ │ 下午6:56:12 │
├─────┼───────┼───────┼──────┤修改日期:2018年12月15日│
│下午6:46 │請給我您銀行帳│ │下午6:55 │ 下午6:56:12 │
│ │戶及身分證喔,│ │(本院卷第13│存取日期:2020年9 月7 日│
│ │才能確保您不會│ │、85頁) │ 下午8:55:51 │
│ │跑單~ │ │ │ │
├─────┼───────┼───────┤ │ │
│下午6:47 │ │(傳送王迺鈞身│ │ │
│ │ │分證正面及中國│ │ │
│ │ │信託銀行金融卡│ │ │
│ │ │背面之照片各1 │ │ │
│ │ │張) │ │ │




├─────┼───────┼───────┤ │ │
│下午6:48 │可以的話,請兩│ │ │ │
│ │張一起拍方便我│ │ │ │
│ │們整理核對喔 │ │ │ │
├─────┼───────┼───────┤ │ │
│下午6:49 │ │(傳送內容為 │ │ │
│ │ │王迺鈞身分證正│ │ │
│ │ │面、中國信託銀│ │ │
│ │ │行金融卡背面之│ │ │
│ │ │照片1 張【與賣│ │ │
│ │ │家「mjq8606 」│ │ │
│ │ │傳送給告訴人李│ │ │
│ │ │宗憲、曾光民之│ │ │
│ │ │照片相同】) │ │ │
├─────┼───────┼───────┼──────┼────────────┤
│下午6:50 │審核需兩到三 │ │下午6:55 │檔名:代打詐騙 │
│ │天,過件後歡 │ │(本院卷第11│建立日期:2018年12月15日│
│ │迎您加入浩浩 │ │、89頁) │ 下午6:55:51 │
│ │代打工作室喔 │ │ │修改日期:2018年12月15日│
│ │~ │ │ │ 下午6:55:51 │
├─────┼───────┼───────┤ │存取日期:2020年9 月7 日│
│下午6:51 │ │再麻煩你們了 │ │ 下午8:55:51 │
│ │ │,謝謝! │ │ │
├─────┼───────┼───────┤ │ │
│下午6:51 │ (傳送貼圖) │ │ │ │
├─────┼───────┼───────┼──────┼────────────┤
│下午6:52 │ (傳送貼圖) │ │下午6:56 │檔名:代打詐騙2 │
├─────┼───────┼───────┤(本院卷第9 │建立日期:2018年12月24日│
│下午6:53 │迺鈞,此單報酬│ │、87頁) │ 下午6:56:42 │
│ │是1060元,已入│ │ │修改日期:2018年12月24日│
│ │帳了喔,請查收│ │ │ 下午6:56:42 │
│ │。 │ │ │存取日期:2020年9 月7 日│
│ │(傳送交易金 │ │ │ 下午8:55:51 │
│ │額1060元之ATM │ │ │ │
│ │交易明細表照片│ │ │ │
│ │1 張【與告訴人│ │ │ │
│ │李宗憲傳送給賣│ │ │ │
│ │家「0000000 」│ │ │ │
│ │之ATM 交易明細│ │ │ │
│ │表照片相同】)│ │ │ │




├─────┼───────┼───────┤ │ │
│下午6:54 │ │感謝啦~等好久│ │ │
│ │ │了,謝謝。還有│ │ │
│ │ │下一單嗎? │ │ │
├─────┼───────┼───────┤ │ │
│下午6:55 │有的,請稍等,│ │ │ │
│ │稍後派單給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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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