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明輝
選任辯護人 郭德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
472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白明輝因參加○○志工而認識陳宗標,知悉陳宗標經濟狀 況不錯,竟因其積欠約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賭債而萌歹念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入住宅強盜之犯意,於知悉 陳宗標之配偶將於民國109年2月20日上午參加爬山活動,僅 會有陳宗標1人獨自留在位於彰化縣○○鄉○○路00號之居 所兼工廠內(下稱上址居所),遂於同日近6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至彰化縣○○鄉○○路與○○路 口附近停放,並頭戴紅色鴨舌帽、口罩及墨鏡以為掩飾,且 持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 ,槍枝全係塑膠材質、重僅約80公克,外觀雖酷似真槍,但 客觀上不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尚難認為兇器) 及布條4條(以塑膠袋裝著)等物,下車步行前往陳宗標上 址居所,而於同日上午6時17分許侵入陳宗標上址居所內, 經至陳宗標房間發現其不在家後,白明輝即躲藏在廚房前附 近之暗處等待陳宗標返家,待陳宗標於同日6時40分許,駕 車返回上址居所內,並下車進入廚房前空地之際,白明輝即 由陳宗標身後勒住陳宗標之脖子,並持上開空氣槍抵住陳宗 標之左側頭部,向陳宗標大喊:我就是要錢等語,陳宗標因 快無法呼吸而掙扎,白明輝復向陳宗標揚稱:不要掙扎,再 掙扎就要開槍了等語,陳宗標隨即與白明輝相互拉扯,並趁 機扯掉白明輝之口罩,白明輝所戴之墨鏡及所持之上開空氣 槍亦因而掉落在地,白明輝見狀遂自正面抱住陳宗標,並以 拳頭毆打陳宗標之胸、腹部,且質問陳宗標何處可以拿到錢 ?以此方式至使陳宗標不能抗拒,而向白明輝表示其褲子口 袋內有錢,白明輝即伸手進入陳宗標之褲子前口袋,搜尋陳 宗標之金錢,惟當時陳宗標係將金錢放在褲子後口袋,而未 遭白明輝取走,白明輝再持續毆打陳宗標之胸部,並隨手拿
起置放在該處之鐵製水桶敲打陳宗標之頭部,致使陳宗標受 有腹壁、背部挫傷、雙側手肘、左側手部、雙側膝蓋擦傷、 頭皮挫傷併擦傷等傷害;後因陳宗標趁隙咬傷白明輝手部, 並大喊:救命、救人等語,為鄰居蘇信嘉聽見呼救聲,旋迅 速跑至陳宗標上址居所查看,而啟動大門之警報器音樂,白 明輝見有人前來乃稍微放開陳宗標,陳宗標即趁機掙脫而往 大門方向逃跑,惟因體力不支而倒在地上,蘇信嘉隨即將陳 宗標扶起;約數分鐘後,白明輝方拿著其所攜帶之上開空氣 槍、布條及塑膠袋步出上址居所,並請求陳宗標原諒後,旋 即離開現場,因而未能強盜財物得逞。嗣經蘇信嘉通知陳宗 標之子陳建誌返家處理,並經陳宗標告知其上情後,陳建誌 旋報警處理,待救護車將陳宗標送醫急救後,其遂於同日8 時15分許,前至白明輝位於彰化縣○○鄉○○村○○巷000 ○0號住處,帶同白明輝至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分駐 所投案;復經警偕同白明輝起出上開空氣槍1枝、塑膠袋1個 及布條4條等物,及白明輝作案時所穿戴之鴨舌帽1頂、墨鏡 1副、長褲、外套、上衣各1件扣案,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陳宗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白明輝及其選任辯護人均爭執 證人蘇信嘉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且查無法律規定得 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證人蘇信嘉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即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 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 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除上述 證據資料外,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 其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 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是此等證據自均 具有證據能力。再本案以下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 亦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 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復均 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 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 ㈢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下述所引用被告所為 之自白部分,被告並未主張其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 情事,並參酌上開所述具證據能力部分之證據等,亦足認被 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為證據。被告雖辯稱其於 警詢時,因嚇到而亂講云云,然查被告於3次警詢之末,均 稱警方沒有以強暴、脅迫、或利誘等不正方法對其取供,其 於警詢所述均實在,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 第27、31、36頁),且卷內並無其他證據顯示其確有受外來 壓力驚嚇而胡亂虛偽陳述,被告所辯自無可採。被告之辯護 人辯稱:被告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亦不足採。三、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持扣案之空氣槍及布條至 告訴人上址居所,並有以扣案之空氣槍抵住告訴人及與告訴 人相互拉扯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盜犯行,辯稱 :伊於案發當日不是要去向告訴人搶錢,是因告訴人懷疑伊 與其太太走太近,伊要去跟他理論,想要去嚇他,伊並不缺 錢,也沒有積欠10萬元賭債,警詢中是因擔心遭誤會伊與告 訴人太太有曖昧關係,才這樣供稱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 護略以:本件純係告訴人懷疑被告與其配偶交往過密,心生 不滿,被告欲對告訴人教訓而「假戲真做」,告訴人於原審 陳稱:被告喜歡伊太太,想要把伊除掉,得到伊太太,這是 他最終目的,他是要先打死伊,然後爭取伊太太,伊主要目 的不事要搶錢,是要教訓伊等語,足見告訴人亦明知被告是 要教訓伊,目的不是要搶錢,與被告所辯相符。本件報案紀 錄單記載:本案經○○所警員黃宜貞處理回報,經警方到場 瞭解,係民眾白明輝前往彰化縣○○鄉○○路00號找其朋友 陳宗標欲聊天敘舊,但兩人因些許意見不合發生口角及肢體 衝突,造成陳宗標腳部多處擦傷,經由救護車送往○○基督
教醫院治療,已告知陳民相關告訴權益,陳民稱待其傷勢治 療完畢後,再決定是否提出傷害告訴,註記工作紀錄簿,建 請結案等語,益證被告所辯為真實。案發前被告於○○鄉農 會存款尚有540,343元、於○○郵局存款亦有501,639元,合 計1,041,982元,且被告於108年度尚有○○鑄鋼廠股份有限 公司所給付之薪資,益徵被告家庭狀況難謂不佳,亦有相當 之儲蓄及收入,實無拿取告訴人財物之必要,堪認被告主觀 上實不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拿空氣槍叫告訴人舉起手來 後,告訴人旋即轉身與被告扭打在一起,並未因被告持有扣 案之空氣槍而有所畏懼,於客觀上,被告之行為實難謂有壓 抑告訴人意思之自由,而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是被告所為 ,客觀上應未該當刑法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之構成要件 云云。
㈡經查:
⒈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證人蘇 信嘉於原審審理時、證人陳建誌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分別 結證明確,且被告於警詢中及偵查初訊時亦均坦承係因缺錢 ,而至告訴人上址居所欲強取財物乙情,復有卷附事證可資 佐證,茲析述如下:
⑴告訴人陳宗標於偵訊中結證稱:伊與被告是在○○做義工時 認識的,109年2月20日上午6點15分,伊有自位於彰化縣○ ○鄉○○路之居所出門,後約早上7點回到居所,伊事後有 從監視器看到當天早上被告是於6點17分從大門進入伊居所 ,該處是工廠跟住家連在一起,伊有住在該處;伊進到工廠 大門後面的小門,被告就從後面勒住伊的脖子,持搶指著伊 的太陽穴,伊快要沒有呼吸,伊掙扎一下,轉頭看到他的槍 在伊眼前,伊就跟他互相拉扯,他的槍就掉在地上,他又用 拳頭打伊胸口很多下,並把伊的頭壓在他的胸部,他在伊上 面,繼續用拳頭打伊的胸部,一直說他要錢,伊說你要錢伊 給你,他問伊要去哪裡拿錢?伊說褲子口袋有錢,伊說要拿 給他,他還是一直打伊,並將手伸進去伊褲子前口袋,把伊 褲子口袋弄破,但伊錢放在褲子後口袋,所以他沒有搶到錢 ,就把伊的頭抓去撞牆壁,再把伊的頭壓在他的胸部,繼續 打伊胸部,並隨手拿起伊家的水桶打伊頭部;他手伸出來要 打伊胸部時,伊有用嘴咬到他手指頭,本來伊被他抓著,他 就放鬆一點,伊就喊救人、救命,他打伊並喊「讓你死(台 語)」,隔壁鄰居聽到就跑過來,因為伊家大門有警報器, 警報器音樂響起,伊就跟他說有人要來救伊,被告就稍微放 開伊,伊就順勢滾出去、跑出去,伊倒在地上,剛好鄰居到 ,就把伊扶起來,當時被告還在工廠內,被告可能在裡面找
他掉下去的手槍跟眼鏡,但是他拿走的眼鏡是伊的眼鏡,他 的眼鏡當時還留在伊的工廠內,後來警察到場時,有把他的 眼鏡拿走,大約4、5分鐘後,被告才走出來,且慢慢走出去 ,並叫伊原諒他,後來救護車來就把伊送醫,被告不是自首 ,是伊兒子去被告家叫他出來歸案;伊的診斷書上所受的傷 就是被告打的,現在伊每天要看心理醫生、身心科,每天睡 不著,很怕,只要一個聲音就嚇到等語(見偵卷第290至291 頁);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案發當天,伊約於上午6點15 分出門,被告約於6點17分就跑進伊家躲藏,伊回來的時候 ,他就從後面勒住伊的頸部,槍抵住伊的頭,叫伊錢拿出來 ,之後伊轉頭看到他的槍,就把槍打掉,他就站到伊前面, 以雙手抱著伊,不讓伊跑掉,並一直打伊胸部,當時伊的雙 手被他抱住,無法動,無法反抗,伊的頭就在他的胸部下面 ,他就一直打,並一直說錢拿出來,伊有向他說:「要錢我 給你」,他問伊要從哪裡拿錢給他?伊說伊褲子裡面有,他 聽說伊錢放在褲子裡,他的右手就要伸進伊的褲子拿錢,但 伊等是面對面抱著,他的右手伸出來用力抓伊左邊褲子,伊 的褲管就破了,他要伸進去,但伸不進去,伊2人就摔到旁 邊,他有抓伊的頭去撞牆,並拿桶子打伊的頭,迄今醫生說 伊耳朵裡面還有血塊,當時因伊心臟不好,他一直打伊心臟 ,伊有喊救人,隔壁聽到伊在喊救人,而且撞牆聲音很大, 鄰居蘇信嘉就過來,他進門時,大門的音樂警報器就響了, 伊就跟被告說有人要來救伊了,他就把手稍微放一下,伊就 掙脫跑出來到外面,因為伊已經沒有力氣就倒在地上;伊剛 開始不知道是被告,是伊拿下被告的口罩才知道,當時被告 僅有跟伊說要錢,並沒有說要跟伊處理其他事情,當時伊並 不知道被告那的槍是真是假,只知道當時一轉過頭就看到槍 ,而且被告叫伊不要動、不要掙扎,再掙扎就要開槍,因他 說要開槍,所以伊以為是真槍;事後是因蘇信嘉打電話給伊 兒子跟媳婦,說伊出事情了,叫他趕快來,伊兒子趕來後, 伊就跟他說伊被被告搶劫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73至279頁)。 ⑵證人蘇信嘉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9年2月20日,伊在家有 聽到隔壁的告訴人喊救命,因為不曾有這種狀況,伊就趕快 過去,進到告訴人的工廠時,他已經逃脫出來,整個人已經 全身沒力氣,癱軟在那邊,他跟伊講有人要搶他,那個人還 在裡面,伊就趕快將他扶到外面比較空曠的地方安撫他,然 後伊對著裡面喊警察來了,被告一下子就從裡面走出來,當 時他有說他只是想要錢,沒有要傷害告訴人的意思,後來伊 想說伊也沒有辦法幫告訴人作主,就要回家拿手機聯絡陳建 誌,伊走出大門時,被告也跟在伊後面跑出去;伊之前有見
過被告幾次,知道他們都是○○人,但幾乎沒有互動,只有 點個頭、問好而已等語(見原審卷第287至292頁)。 ⑶證人陳建誌於警詢中證稱:案發當時伊不在家,是伊家鄰居 蘇信嘉於109年02月20日上午7時09分,以手機撥電話給伊, 說伊父親被人毆打,要伊趕緊回家,伊約於同日上午7時15 分回到家,看見鄰居蘇信嘉和另一位鄰居扶著伊父親,伊父 親樣子很虛弱,頭頂上有傷口還流著血,腳上也有多處傷口 ,伊我父親跟伊說「他剛才在家中被人持搶搶劫,並毆打攻 擊他」,伊隨即撥打011報警,並拜託110幫伊叫救護車;因 為伊父親有告知伊這起強盜案是被告所為,伊隨即前往被告 家中,但伊只知道被告住彰化縣○○鄉○○村一帶,伊是到 該處附近才詢問其他住家被告家住在哪裡,伊約於同日上午 8時15分找到被告家,按門鈴但都沒有人應門,伊就在被告 家門口等,被告後來有開門一小縫,伊看到就馬上叫他出來 ,伊跟他說:「我一直很尊重您,為何將我父親打傷?」並 叫他把做案用的物品交出來,被告說他沒有持物品攻擊伊父 親,伊跟被告說伊父親頭頂上的傷口很深,不可能沒有持物 品攻擊,但被告堅持說沒有,伊要求被告現在馬上到派出所 ,被告就騎他的機車,伊開車尾隨在他的後方,一路到○○ 分駐所去等語(見偵卷第49至51頁);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略 以:109年2月20日早上蘇信嘉有打電話給伊,跟伊說伊爸被 打,叫伊趕快回來,其實蘇信嘉不是第一個打給伊的,第一 個是伊另外一個鄰居,他說聽到伊家好像有人在吵架很大聲 ,叫伊先回家看一下是不是有什麼事,因為鄰居說他沒有遇 過這種事,聽到吵架砰砰砰那種很大聲,所以他才打電話給 伊太太,當時伊等原本還在睡覺,因為接到電話,伊等就起 來,準備要出門時蘇信嘉又打電話來,伊就馬上趕回家,伊 住的地方離伊爸爸住的地方差不多1公里,所以很快就回到 家,伊到家後看到伊爸爸坐在躺椅上,一直在喘,當時伊很 怕他斷氣,因為他一直喘不過氣,伊有看到他身上有受傷, 他的頭部有一個比較深的傷口,等他比較不喘的時候,他有 跟伊說被告拿槍來搶他的錢,伊本來想如果是一般的傷害, 可能是有什麼誤會,但是伊一聽到爸爸說被告是拿槍來搶錢 ,伊就馬上打電話報案;伊後來也有去找被告,伊並不知道 被告住哪一戶,只知道大概是那個社區,後來問到那裡的里 長才知道,伊找到被告家門口的時候,有聽到裡面有人在講 話,所以伊有先按門鈴,但沒有人回應,裡面的講話聲也沒 了,但伊沒有馬上走,伊先站在馬路那邊等,伊猜被告可能 覺得伊走了,他開門一小縫,伊看到他門一開起來,伊馬上 衝過去說:「你給我出來」,被告才慢慢把門打開走出來,
伊就跟被告說伊平常都很尊重他,為什麼要來打伊爸爸?他 就說他真的是沒辦法了,因為他過年期間跟人家賭博欠一筆 錢,人家在要,他是真的被逼到沒辦法才要來搶錢,他不是 要打伊爸爸,伊後來有要求被告跟伊去警察局,被告原本是 一直推託,他先一直跟伊道歉,他說他真的是沒辦法,才會 如此,伊有要求被告將犯案工具拿出來,被告說他是空手打 伊爸爸,伊就很大聲地跟他講,如果只是用手打,頭部不會 有一個很深的傷口,但被告一直堅稱是空手打,伊就要求被 告馬上去派出所,他才把機車牽出來,伊跟被告說如果他沒 有去,就給伊試試看,他才騎上機車,伊則開車跟在他後面 直到派出所等語(見原審卷第292至296頁)。 ⑷參以被告於警詢中已供承:「(問:你原本預計如何施行本起 強盜案件?)因為我本身缺錢,所以攜帶空氣槍1枝及布條4 條去陳宗標家找他,我打算先拿空氣槍嚇他,希望他主動把 錢交出來,布條4條是我怕到時候會有危險要使用的。(問: 你所稱「怕會有危險」是何意思?)怕他不把錢交出來,我 打算拿布條把他綁起來,不讓他反抗,但實際上他一直反抗 ,我無法這樣做。(問:你於何時?在何地?以何方式強盜陳 宗鏢財物?請詳述犯案過程。)我於109年02月20日06時許, 前往陳宗標住家〈彰化縣○○鄉○○村○○路00號〉,我先 把汽車停放在彰化縣○○鄉○○路靠近○○路上,我頭戴紅 色鴨舌帽、口罩及墨鏡等物品,徒步前往陳宗標家中,當時 他不在家中,所以我就躲在工廠廠房內等陳宗標回家,我當 時有在想說到底要不要犯案,後來陳宗標於109年02月20日 07時許開車回來,我就等他要走回房間時,尾隨在他後方犯 案,我在廚房外面將他攔下,我先以手拉住陳宗標的衣服, 再以空氣槍抵住陳宗標的背部,跟陳宗標說「把手舉高」, 陳宗標就開始反抗了,陳宗標問我「你要幹嘛」,我回說「 我欠Money,把錢交給我」,我們就開始互相扭打,過程約 10分鐘左右,扭打的過程中,我所攜帶的空氣槍掉到地上壞 掉,布條4條也掉在地上,所戴的紅色鴨舌帽、口罩及墨鏡 也被陳宗標扯掉,陳宗標反抗過程中有喊「救命」,我就跟 他說「師兄!不要再叫了」,接著我們就停止扭打,陳宗標 就往外走了,接著隔壁的鄰居(真實姓名我不清楚)就跑過 來查看,我出去外面時就跟陳宗標等2人說「我錯了」,並 且向他們懺悔,我接著進入廚房外面,把掉在地上空氣搶1 枝、布條4條、紅色鴨舌帽1頂物品撿起來,再到外面找陳宗 標等2人懺悔,後來隔壁鄰居說要打110報案,但沒有帶手機 ,所以先返家拿手機,我就跟他們說我先回家,我就離開陳 宗標住家了,然後就開車返回我家。(問:你使用何種交通工
具前往陳宗標住處?)我是駕駛自小客車OOOOOOOO號前往, 我由住家(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出發,沿 ○○巷左轉○○巷、右轉○○東路、左轉○○珞、右轉○○ 路、右轉○○路直行約100公尺後,迴轉將車輛停放在○○ 路上。(問:警方現提示刑案照片編號第16頁供你檢視,你於 109年02月20日11時20分帶同警方查往查證之彰化縣○○鄉 ○○高幹4 (OOOOOOOOO)對面路旁,是否即為你前往犯案時 停放自小客車OOOOOOOO號之地點?)是。(問:你為何沒有將 自小客車OOOOOOOO號開進陳宗標住處?)我想說該處比較沒 有車,就停放在該處。(問:你如何進入陳宗標住處?攜帶何 物犯案?有無破壞門窗或其他設備?)我是徒步前往。我帶 塑膠袋內裝有4條布條、空氣槍1枝。沒有破壞門窗或其他設 備。(問:你於何時進入到陳宗標住處?當時陳宗標有無在家 中?)109年02月20日06時許。沒有,他當時開車出去了。( 問:你發現陳宗標沒有在家,採取何種作為?)我就直接走到 陳宗標房間外面,在考慮要不要犯案,後來我就走到工廠廠 房內,躲在機台後方等陳宗標返家。(問:你當時如何要求陳 宗標交付財物給你?要求陳宗標交付多少金額?)我先以手 拉住陳宗標的衣服,再以空氣槍抵住陳宗標的背部,跟陳宗 標說「把手舉高」,要他把錢交給我,我只有叫他給我錢。 (問:你如何得知上述犯案處所有財物可以強盜?是否有先到 該處察看過,確定安全才動手強盜財物?)因為我和陳宗標 是朋友,知道他家中有錢。沒有。(問:你強盜財物的目標有 幾處?一開始有無觀察或選擇其他地點?)只有陳宗標一處 。沒有。(問:你為何會選定陳宗標作為犯案目標?)因為我 缺錢,知道他家中有錢,所以才會找他。(問:強盜他人財物 之動機為何?)因為我在過年時有去彰化縣○○鎮一處鐵皮 屋(詳細地點不清楚)賭博,賭輸約10萬元,有向朋友借錢 ,所以才會強盜他人財物。(問:你所攜帶之犯案工具空氣搶 1枝、布條4條,現在何處?)我將空氣槍1枝丟棄在彰化縣○ ○鄉○○路與○○路口旁農地,警方尋獲後有帶我前往查證 ;我將布條4條及塑膠袋1個丟棄在彰化縣○○鄉○○巷與○ ○巷口附近,我有帶同警方前往查扣。...(問:警方現提示 刑案照片編號第48-52頁供你檢視,相片中陳宗標受傷部位 是否遭你毆打所受傷?)不是,是我們兩個在現場拉扯,可 能因此受傷的。(問:你有無持物品攻擊陳宗標?)因為當時 陳宗標有用嘴巴咬我的左手,所以我從地上拿起一個鋁製水 桶往陳宗標方向丟,應該是沒有打到。...我是以左手拉住 陳宗標,右手持槍,但是我忘記有無勒住陳宗標的脖子。我 們當時是雙方拉扯,而且我也沒有將手伸到他的褲子口袋裡
搶錢。....(問:你是否知道強盜他人之財物是違法行為?) 我當時沒有想那麼多,不知道這樣會變成強盜,我只要他把 錢交給我就好了,並沒有惡意要對他怎樣,因為我們是朋友 ,只是因為我缺錢。」(見偵卷第21至27頁)、「(問:陳宗標 於109年02月20日07時40分許,告知警方遭你強盜財物未遂 ,並遭你毆打受傷是否屬實?)屬實,我和陳宗標在他家( 彰化縣○○鄉○○村○○路00號)有扭打,可能因為這樣導 致他有受傷,我的雙手也有受傷。(問:你於今〔20〕日警詢 前帶同警方前往何處?)我帶同警察前往我棄置犯案工具布 條4條的地點彰化縣○○鄉○○巷與○○巷口查證,帶警察 前往搜索我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自小客車OOOOOOOO號,帶警 察到我住家(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交付犯 案時所穿戴之衣物、帽子給警方查扣,接著帶警察到犯案地 點彰化縣○○鄉○○村○○路00號現場查證,並告知警方當 時的犯案過程,警方於當場有查扣鋁製水桶1個,警方於109 年02月20日17時00分帶同我到彰化縣○○鄉○○路與○○路 口旁農地查證我所丟棄的空氣搶1枝。(問:警方查扣之贓、 證物為何?)布條4條及塑膠袋1個、犯案所穿的紅色鴨舌帽1 頂、黑色長褲1件、藏青色外套1件、藏青色上衣1件、空氣 搶1枝、鋁製水桶1個、墨鏡1副。(問:上述警方所查扣之物 品為何人所有?做何用途?)布條4條及塑膠袋1個、犯案所 穿的衣服和帽子、空氣愴1枝、墨鏡1副為我所有,鋁製水桶 1個為陳宗標所有。布條4條及塑膠袋1個,是我覺得有危險 的時候可以使用,如果陳宗標不配合要拿布條來把他綁起來 ,我先預備著,但是當時沒辦法使用;黑色長褲1件、藏青 色外套1件、藏青色上衣1件是我犯案時的穿著;空氣搶1枝 ,是我要拿來嚇陳宗標的,想叫他把手舉起來,但我一這麼 說我和陳宗標就開始扭打了;紅色鴨舌帽1頂、墨鏡1副,是 因為我怕別人認出我來;鋁製水桶1個沒有特別的用途。」 等語(見偵卷第35至36頁);復於偵查初訊時亦供承:「(問: 與陳宗標何關係?)因為參加○○認識的,我知道陳宗標住 在哪裡,我有時候會去他家坐坐,有時候會去載師姐出來做 志工。(問:陳宗標大門會否上鎖?)有時候會上鎖,有時候 不會上鎖。(問:109年2月20日9時警察有到你家搜索,當時 你有無在現場?)有。(問:對搜索過程有無意見?)沒有。( 問:在○○巷、○○巷口草叢有扣到布條4條及塑膠袋為你 所有?)是。我把布條放在塑膠袋內帶到陳宗標家中,假設 要拿陳宗標錢時有危險要拿出來使用,要拿布條將陳宗標綁 住,但是當時我們雙方發生扭打,也沒有使用到布條。(問 :在你家扣到紅色鴨舌帽1頂、黑色長褲1件、藏青色外套、
上衣各1件,均為你去陳宗標家裡時穿的?)是。(問:在○ ○鄉○○路與○○路口旁農地扣得空氣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是 否為你所有?)是。我有攜帶到陳宗標家裡,為了是要嚇唬 他,但是還沒有使用時,我們二人就扭打在一起。(問:你 如何嚇唬陳宗標?)我一開始是躲在工廠內,等陳宗標回家 後,我跟在陳宗標後面進入廚房外面,當時我手上有拿空氣 槍,我將空氣槍舉在胸前,我在陳宗標後面喊「手舉起來」 ,陳宗標轉過頭就看到我手上有拿空氣槍,之後我們就扭打 在一起。(問:空氣槍內有無裝BB彈?)沒有。空氣槍是我過 年時買要給孫子玩,去陳宗標家時才從家裡帶過去。(問: 為何你要去陳宗標家裡搶錢?)因為我手頭比較緊,我知道 師姐(陳宗標太太)家裡比較有錢,所以我在昨天早上6點多 ,開車到陳宗標家附近的○○鄉○○路靠近○○路,將車子 停在該處再走進去,當時我戴口罩、帽子、墨鏡,當時陳宗 標家裡都沒有人,我先到陳宗標住家前半部的工廠,我先躲 在該處。後來陳宗標在早上7點開車回家,我就跟在陳宗標 後面約50公分處,跟著陳宗標走到後面廚房,當時我手上已 經舉著空氣槍放在我胸前,我就叫陳宗標「手舉起來」,陳 宗標轉頭看到我拿空氣槍,就跟我扭打在一起。(問:你有無 說「我要MONEY」?)有。就在扭打之中我跟陳宗標說「我要 MONEY」,陳宗標回我說「錢拿去」,但是當時我們扭打在 一起,陳宗標也沒有將錢拿給我,後來我們雙方體力不支, 在休息當下陳宗標喊叫「救人(台語)」,我就叫陳宗標不 要喊了,鄰居應該有聽到陳宗標喊叫,所以就走過來,陳宗 標走出去,我也跟著他出去,我就跟他們二人懺悔,他們說 「白師兄為何做這種事情」,我跟他們說「因為我缺錢」。 之後陳宗標跟另一位師兄在講話時,我就去將我帶去的布條 及空氣搶裝在塑膠袋離開。當時我沒有帶手機,另外一位師 兄騎腳踏車回去要拿手機報警,我就自行離開去開車,這時 陳宗標就在旁邊休息,他身體因為跟我扭打產生不舒服。( 問:最後如何將空氣槍及布條丟在草叢?)因為怕人發現加上 空氣搶因為掉在地上也壞掉了。(問:當時有無其他人報警? )我不知道,是我自己去自首的。(問:是否是陳建誌帶你去 警察局?)之後陳建誌有來我家說「白師兄我這麼尊重你, 為何你做這種事情」並建議我去派出所自首。(問:為何不去 陳宗標家中偷東西,而要等陳宗標回來?)因為我想要拿陳 宗標身上的錢。(問:陳宗標平常身上都帶多少錢?)我聽另 一位師姐說陳宗標每月都有收入10幾萬元,陳宗標都有帶現 金在身上。(問:你與陳宗標在扭打時有無用白鐵桶水桶打陳 宗標?)我們扭打在一起時,有順手將旁邊東西拿起來打。(
問:陳宗標說:你用拳頭打他胸部、背部、腹部又伸手到他 口袋內要拿錢?)沒有。應該是我們在扭打時互相拉扯,褲 子被拉破了。(問:有無以鐵桶打陳宗標頭部?)我們是扭打 時雙方拿旁邊東西打對方。陳宗標頭上的傷勢應該是雙方扭 打時撞到。(問:你拿空氣槍讓人心生畏懼無法反抗又向陳 宗標表示需要錢,涉犯強盜未遂,是否認罪?)認罪。」等 語(見偵卷第237至240頁)
⑸經核告訴人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已均明白結證被告確有以 扣案之空氣槍及毆打其胸部、頭部等方式,對其施強暴、脅 迫行為,而欲強盜其財物等過程綦詳;且證人蘇信嘉、陳建 誌亦均證述告訴人於案發後旋向其等表示遭人搶劫一事,且 被告亦均有於案發後向其等自承係因缺錢而犯本案,不是真 欲傷害告訴人等情。參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初訊時亦均供明 其為本件之動機,係因積欠賭債缺錢、手頭比較緊、知悉告 訴人收入不錯、會隨身攜帶現金,而欲拿取告訴人之財物等 情;並供認其攜帶扣案之空氣槍及布條至告訴人上址居所, 係欲持空氣槍嚇告訴人,希望其主動交付財物,布條則係於 告訴人不交付財物時,欲將之綑綁,且確有向告訴人表示「 我欠 Money,把錢交給我」等情。再佐以告訴人於案發後經 送醫治療,經診斷其確因本案而受有腹壁、背部挫傷、雙側 手肘、左側手部、雙側膝蓋擦傷、頭皮挫傷併擦傷等傷害, 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及告訴人 傷勢照片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 170 至 174、191、297 至 307 頁),而被告於案發後卻僅有手部受傷,此亦有被告受 傷照片可憑 (見偵卷第 175 至 176 頁);核與告訴人所證 述被告一直毆打其胸部、持鐵桶敲其頭部,其方趁隙咬傷被 告手部等情相符,而與被告所供其並無毆打告訴人胸部、頭 部,2 人僅是相互扭打等情所可能導致雙方之傷勢有所不符 。此外,復有告訴人及證人蘇信嘉、陳建誌指認被告之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相關路口暨現場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案發現場蒐證、採證暨扣案物查證照片, 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9 年 3 月 27 日刑鑑字第 1090026692 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 45 至47、53 至 55、61 至 63、83 至 121、123 至 169、177至 190 、 317 至 320 頁),並有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其於案發時所 穿著,左邊褲管已遭扯破之黑色長褲 1 件 (見原審卷第273 、365 至 373 頁),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認 告訴人上開證述均屬有據,洵堪採信。
⒉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否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強盜犯意,惟:
⑴證人陳許秀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略以: 伊與被告是因均是○ ○的志工而認識,有什麼志工的團體活動就會互邀,被告應 該都是為了志工的活動才會找伊,會告訴伊有何任務,也是 有任務時才會去伊家載伊,但是一群人大家邀一邀坐同一台 車,由被告開車,伊不可能單獨跟被告一起出去,伊等志工 都是一夥很多人,被告也不曾在電話中稱呼伊「親愛的」; 本件案發前,告訴人並沒有因為被告的事而與伊發生爭吵, 或要求伊不要跟被告走得太近,案發後也沒有跟伊講過是因 為懷疑被告對伊有不好的意圖,所以才會發生這件事,也沒 有○○的師姐跟被告講過叫他不要太靠近伊,或叫伊不要太 靠近被告;另案發後有朋友跟伊講,之前被告曾跟他說如果 爬山有位子他也要去,朋友說他們案發前一晚有一直聯絡被 告去爬山,問他說「你之前不是說要去?有位子了」,但被 告說他隔天有工作要做,他不能去,被告知道她於案發當天 早上會去爬山等語 (見原審卷第 302 至 316 頁) ;而證人 賴奕岑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略以: 伊與被告是因為○○才認 識,伊是有活動才會跟他接觸,告訴人則是因為認識師姐陳 許秀錦才認識,伊一個禮拜會去告訴人家中 1、2 次,只是 去問好而已,伊也知道被告家,但是有事才會去被告家,有 時候一個月才去 1、2 次,告訴人並沒有請伊轉達事情予被 告,伊於案發前 2 天有去被告家中拿東西,但拿了東西就 走,並沒有跟被告說什麼話,伊在○○參加活動,並沒有耳 聞一些有關被告跟陳許秀錦關係比較密切的消息等語(見本 院卷第 318 至 320 頁),是依證人陳許秀錦及賴奕岑上開 證述已難認有告訴人懷疑被告與其配偶交往過密,心生不滿 ,致被告要教訓告訴人等情形,是被告所辯顯不可採。 ⑵告訴人雖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指稱: 被告喜歡伊太太,想要把 伊除掉,得到伊太太,這是他最終目的,他是要先打死伊, 然後爭取伊太太,伊主要目的不是要搶錢,是要教訓伊,伊 知道他在講電話時有叫伊太太「親愛的」,當時伊與伊太太 在一起,被告是有預謀的,他那天本來要去爬山,有人找他 去爬山,但他說他有事情,還問伊太太有沒有去爬山,他知 道只剩伊一人在家,他就開始行動等語 (見原審卷第 51 至 52 頁);然其於警、偵訊中均未曾如此指述,迄原審準備程 序時始為上開指述,但於原審審理時又結證稱: 伊並沒有打 電話給○○的師姐要被告不要接近伊太太,伊跟被告也沒有 很熟,伊也沒有懷疑被告跟伊太太有曖昧,大約於案發前兩 個月的某日晚上,伊與太太 2 人在房間看電視時,被告打 過來,伊有聽被告跟伊太太說「親愛的」的,但伊沒有做什
麼事,本件案發當時,被告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說到伊太太 ,他是純粹要來搶伊;被告和伊太太也沒有什麼互動,被告 會來載伊太太去參加○○活動,但是很多人一起去,伊等與 被告之互動聯繫都是因為○○的活動等語 (見原審卷第 277 至 280、285 頁);佐以證人陳建誌於原審審理時所結證稱: 伊之前有看過被告來爸爸家 1、2 次,伊不曉得他們在做什 麼,但是他來的時候,同時會有很多○○人來,就一群○○ 人開著二、三台車出門,事發前沒有聽過爸爸或媽媽說過被 告什麼事情,也沒有聽過爸爸反應被告好像對媽媽有不好的 意圖,爸爸、媽媽也沒有因為被告的事情在吵架,案發後, 爸爸也沒有跟伊講過,他懷疑被告是想要追媽媽,所以才來 打他,本案準備程序時伊是第一次聽爸爸這樣說等語 (見原 審卷第 296、301 頁);及證人陳許秀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 稱: 「 (問: 剛才陳宗標說他有一次聽到白明輝打你的手機 給你,你開擴音,聽到白明輝說「親愛的」,所以他有叫你 要小心,是否如此?)我沒有聽過,真的沒有聽過。(問: 你 是說從來沒有發生過這件事情?)沒有。(問: 你先生為何會 這樣講?)有嗎?但是講坦白的,因為從發生到現在,我陪 伴他到現在,我們兩個都要吃身心科的藥,因為就是覺得沒 有安全感。(問: 你們被搶之後,是否會吵到後面變成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