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翊呈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緝字第74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149號、108年度偵字
第26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古翊呈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朱祐鉦(綽號「柚子」,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1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5047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其不詳友人與古亞權(綽號「君子」、 「古ㄟ」)有債務糾紛。緣古亞權與其兒子古峻鑫、友人林 錫宏、莊子慶及坐陪小姐邱珮緹、徐芯晴、蔡嫚蔆、翁佳汶 等人,於民國107年10月10日晚間21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紫爵酒店」(下稱紫爵酒店)805包廂消費 ,朱祐鉦得知後,為逼古亞權還債,旋即邀同賴奕宇(綽號 「小宇」,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再經本院以108年 度上訴字第2312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5047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莊鈞任(綽號「莊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 刑3年2月,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古翊呈(綽號「快艇」)等人,並聯繫廖温富(綽號 「小全」,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2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5047號判決撤銷 發回,由本院另案審判中)、林承毅(綽號「黑人」,已改名 林彥國,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10月在案)、戴克丞(綽號「阿木」,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 字第2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王奕斌( 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 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5047號判決撤銷發回, 由本院另案審判中)、鍾家俊(綽號「阿俊」,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 109年度台上字50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柯崴珽(綽號「
達摩」,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50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朱俊同(綽號「康ㄟ」,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 2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 50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賴家鴻(綽號「大摳仔」,經本 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再經最高 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50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綽號「肉 兄」之李天可(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409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71號案 件審判中)等人於同日22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燉品棧中華料理店」(下稱燉品棧)附近碰面集結。嗣莊 鈞任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賴奕宇、 古翊呈至臺中市○○○○與○○路口之麥當勞,與朱祐鉦會 合,再由莊鈞任換開朱祐鉦所提供改懸掛0000-00號車牌(登 記車主:李世昌)之車牌號碼0000-00號X-Trial自用小客貨 車(登記車主:粘哲銘,下稱甲車),搭載朱祐鉦、賴奕宇、 古翊呈3人,一同抵達燉品棧外集結;另廖温富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陳秀霞,下稱乙車), 搭載鍾家俊、戴克丞2人;林承毅搭乘白牌計程車;王奕斌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徐千惠, 下稱丙車);賴家鴻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賓士自用 小客車(登記車主陳柏翔,下稱丁車);朱俊同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白色保時捷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李方蔚,下 稱戊車),搭載柯崴珽、綽號「肉兄」之李天可等人,亦陸 續抵達燉品棧外集結。上開諸人集結完成後,朱祐鉦即與在 場眾人謀議以強暴傷害方式,強押古亞權,而與賴奕宇、莊 鈞任、古翊呈、廖温富、鐘家俊、戴克丞、林承毅、王奕斌 、賴家鴻、朱俊同、柯崴珽及李天可等人共同基於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朱祐鉦提供鋁棒、辣椒水、護目鏡 、口罩等物(其中口罩等物由柯崴珽提供與朱祐鉦,其餘物 品由朱祐鉦自備)予在場眾人。待謀議及行兇工具分配完畢 後,除林承毅獨自搭車外,其餘人等均各自原車一同前往紫 爵酒店。眾人抵達紫爵酒店後,由莊鈞任駕駛甲車在酒店外 接應,賴家鴻、朱俊同、柯崴珽及李天可等4人則在附近監 看,推由朱祐鉦、賴奕宇、古翊呈、廖温富、鍾家俊、戴克 丞、林承毅、王奕斌等8人分持上開發放之器械,於同日22 時16分許進入酒店大廳,向領班人員打聽古亞權在805包廂 消費後,遂搭乘電梯上樓。其等上樓後,朱祐鉦先指使戴克 丞負責在電梯前把風以為接應,其餘人自背包取出預先準備 之鋁棒進入805包廂,先由朱祐鉦、賴奕宇、古翊呈3人以辣
椒水朝古亞權噴灑,再與廖温富、鍾家俊、林承毅、王奕斌 分持鋁棒毆打古亞權及包廂內之男性酒客林錫宏、古峻鑫等 人(林錫宏、古峻鑫受傷部分未據告訴),朱祐鉦再趁亂持預 先準備之短刀(未扣案)朝古亞權左臀部及左大腿猛刺,使古 亞權該處受有2處刀傷(深度最深處約6公分,寬度最寬度約3 公分),朱祐鉦、賴奕宇並持手銬合力將古亞權銬上後,朱 祐鉦、賴奕宇、古翊呈、廖温富、鍾家俊、戴克丞、林承毅 等7人合力將古亞權強押下樓,古亞權雖於下樓路過酒店大 廳時奮力抵抗,然朱祐鉦等7人又持鋁棒毆打或用腳踹踢之 方式,攻擊古亞權頭部、身體及四肢,強行將古亞權拖押進 甲車後,其餘人等各自離去。另王奕斌於朱祐鉦等人著手以 強暴傷害方式實施剝奪行動自由犯行而向上開包廂內朝古亞 權噴灑辣椒水後,因眼晴遭受辣椒水剌激,即逕自從酒店逃 生門樓梯離開,並駕駛丙車離去。
二、朱祐鉦、賴奕宇、莊鈞任、賴家鴻、古翊呈、廖温富、朱俊 同、柯威廷及綽號「肉兄」之李天可等9人於古亞權遭押進 甲車後,復承續上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朱祐 鉦坐上甲車副駕駛座,指使莊鈞任駕駛甲車,搭載賴奕宇、 古亞權,往臺中市○○區方向行駛,期間朱祐鉦於以手機聯 繫賴家鴻後,指示莊鈞任將甲車駛往臺中市○○區○○○路 與○○路口與賴家鴻所駕駛之丁車(搭載古翊呈、廖温富)、 朱俊同所駕駛之戊車(載乘柯崴珽、綽號「肉兄」之李天可) 會合,古翊呈、廖温富2人再從丁車下車,自甲車後車廂上 車,以協助控制古亞權,其後由賴家鴻獨自駕駛丁車在前方 帶路引導莊鈞任所駕駛之甲車,朱俊同所駕駛之戊車(載乘 柯崴珽、綽號「肉兄」之李天可)則殿後押車,一同前往臺 中市○○區○○路0段0000巷冷凍庫廠房(下稱冷凍庫廠房) ,於甲車行駛過程中,因古亞權奮力反抗,朱祐鉦竟與古翊 呈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朱祐鉦持短刀往古亞權臀部 及大腿處猛刺多刀、古翊呈則徒手毆打古亞權,以壓制古亞 權之反抗。俟上開9人於同日23時25分許抵達冷凍庫廠房1號 冷凍櫃前,復承續上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並共 同基於或接續前開傷害之犯意聯絡,由朱祐鉦指示莊鈞任、 古翊呈及廖温富合力將古亞權帶進1號冷凍櫃內,供朱祐鉦 、古翊呈、朱俊同等3人在該冷凍櫃內以傷害凌虐方式逼迫 古亞權償還債務。朱祐鉦、古翊呈、朱俊同等3人雖於主觀 上均無置古亞權於死亡之意欲,且不期待古亞權發生死亡之 結果,惟在客觀上均能預見其等持短刀、鋁棒、磚塊、鐵鎚 等器物朝古亞權四肢多處揮打、劃割,可能造成古亞權嚴重 受傷發生死亡之結果,惟其等於主觀上均未預見及此,為達
逼迫古亞權償還債務之目的,仍於上開剝奪行動自由過程之 行為繼續中,同時共同基於或接續前開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 ,分持鋁棒、鐵鎚、磚塊等武器朝古亞權四肢多處等部位揮 打,敲碎古亞權手、腳掌,致古亞權受有多處粉碎性骨折及 大量失血,朱祐鉦並持該短刀割斷古亞權手筋、腳筋,持續 凌虐古亞權長達1個小時之久,以逼迫古亞權償還債務,造 成自紫爵酒店805包廂發生毆打時起,迄將古亞權搬出冷凍 庫止,古亞權因而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血腫、橫紋肌溶解症 及急性腎損傷、缺血性腦病變、雙手尺股骨折、左肱骨遠端 骨折、左腳第2、3、4蹠骨骨折伴位移第2、3腳趾近節指骨 骨折、內踝骨折、左脛骨遠端和腓骨骨折、右側2-5掌骨骨 折伴無名指節骨近端骨折、左側2-4掌骨骨折和拇指近端指 骨骨折等傷害。後朱祐鉦、古翊呈、朱俊同等3人見古亞權 性命垂危奄奄一息,經與在場之賴家鴻、柯崴珽、綽號「肉 兄」之李天可等人商議後,由朱祐鉦、莊鈞任、古翊呈、賴 奕宇合力將古亞權抬上甲車,再由柯崴珽駕駛甲車搭載朱祐 鉦、莊鈞任及賴奕宇,於翌(11)日凌晨0時40分許,將古亞 權載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民醫院」旁,即由 莊鈞任下車自車外將古亞權拖下車、賴奕宇在車上協助將古 亞權推出之方式,將古亞權棄置在全民醫院旁之人行道後, 旋即駕車往臺中市大雅區方向逃逸。古亞權遭棄置全民醫院 後,經巡守隊人員發現後通報救護人員,於凌晨1時8分許將 古亞權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醫院初步檢視古 亞權於到院前無生命跡象,經施以心肺復甦術3次轉加護病 房,於同年月11日急性腎損傷接受緊急24小時連續性血液透 析治療,於同年月16日接受四肢傷口清創手術後,古亞權仍 因橫紋肌溶解、肺脂肪栓塞致多器官衰竭,延至同年月18日 15時33分許不治死亡。
三、嗣古翊呈、賴家鴻於107年10月12日17時20分許,與郭廷宏 、陳柏翔4人自○○市駕車返回郭廷宏位於臺中市○○區○ ○路00號9樓之2住處時,在該址樓下為埋伏員警查獲。朱祐 鉦、賴奕宇、莊鈞任、廖温富、鍾家俊、戴克丞、柯崴珽、 林承毅、王奕斌、朱俊同等人,則經由新聞媒體報導得知東 窗事發,驚覺事態嚴重,遂於同年月13日3時33分許起,陸 續自動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說明,而查知上情。 並經警於107年10月22日16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號朱祐鉦住處,扣得其所有用以罩住古亞權頭部之黑色 毛帽1個。
四、案經古亞權之子古峻鑫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書以下所引用上訴人即 被告古翊呈(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對被告而言,雖為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 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作為 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79至85頁),並於審判程序時表示沒有 意見(見本院卷第310至316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 力。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 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 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 ,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二、訊據被告雖坦承有犯罪事實一、二之妨害自由及傷害等犯行 ,然否認有何傷害致死犯行,辯稱:是朱祐鉦跟被害人古亞 權有金錢上的糾紛,主要都是朱祐鉦做的。我在○○○路上 車時,是以徒手打被害人,因為賴奕宇有被被害人咬,我跟 被害人說要好好配合,這樣才不會「討皮痛」(台語),我在 車上將被害人押往冷凍庫廠房之途中,並未出手毆打被害人 ,且將被害人抬進1號冷凍庫內後,我只持鋁棒毆打被害人 的四肢5至10分鐘,目的僅係要避免被害人脫跑或壓制被害 人抵抗,我所為應不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等語。經查:(一)被告就自己與共同正犯朱祐鉦等人事前謀議而擔任犯罪事實 一、二欄所載之角色分工部分,業已坦承不諱,且本案事實 經過,係由被告與共同正犯朱祐鉦、賴奕宇、莊鈞任、林承 毅、鍾家俊、戴克丞等人分工以強暴方式強押被害人,造成 被害人受有左臀部及左大腿2處刀傷(深度最深處約6公分, 寬度最寬度約3公分)等傷害,並於強押被害人上車後,於將 被害人強押載往冷凍庫廠房途中,由被告與共同正犯朱祐鉦 出手傷害被害人,以壓制被害人之抵抗,再於將被害人押至 冷凍庫廠房1號冷凍庫內後,由被告與共同正犯朱祐鉦等人 持短刀、鋁棒、鐵鎚(即鎯頭)等物下手凌虐傷害被害人,以
逼迫被害人還債,並由共同正犯賴奕宇、莊鈞任等人在1號 冷凍庫旁看守、支援,而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長達1小時 ,被害人且因此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血腫、橫紋肌溶解症及 急性腎損傷、缺血性腦病變、雙手尺股骨折、左肱骨遠端骨 折、左腳第2、3、4蹠骨骨折伴位移第2、3腳趾近節指骨骨 折、內踝骨折、左脛骨遠端和腓骨骨折、右側2-5掌骨骨折 伴無名指節骨近端骨折、左側2-4掌骨骨折和拇指近端指骨 骨折等傷害,嗣被告與共同正犯朱祐鉦等人見被害人傷勢嚴 重,為避免事端擴大,推由共同正犯朱祐鉦、賴奕宇、莊鈞 任、柯崴珽等4人將被害人送往全民醫院旁棄置,由第三人 發現送醫救治後,被害人仍因四肢大片瘀傷、多處骨折等傷 勢引致橫紋肌溶解、肺脂肪栓塞,導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等 情,並經共同正犯朱祐鉦、賴奕宇、莊鈞任、廖溫富、朱俊 同、柯崴珽、林承毅、鍾家俊、戴克丞、王奕斌等人分別供 證,及告訴人古峻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包廂證人林錫宏 、莊子慶、酒店證人邱珮緹、徐芯晴、蔡嫚蔆、翁佳汶於警 詢證述,證人即甲車登記車主粘哲銘、冷凍庫廠房經營人顏 紹宗、冷凍庫廠房受僱管理人蘇俊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 卷可按,復有被害人之107年10月18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診斷證明書、勘(相)驗筆錄、解剖(複驗)筆錄、相驗照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驗報告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7年11月29日院醫 事字第1070016017號函檢附被害人病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7年 10月12日診斷證明書、急診護理病歷、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即丙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紫爵酒店監視器翻拍照片 、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即甲車)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甲車沿途更換車牌之行車路線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甲車行車紀錄、燉品棧外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7年10月24日刑紋字第1078003229號鑑定書、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107年11月13日中市警鑑字第1070087273號鑑定書 、門號0000000000號(莊鈞任)之基地台位置、通聯紀錄查詢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000-0000號,即丁車)、全民醫院 0000000000電話通聯紀錄、全家便利超商○○○○店之監視 錄影翻拍照片、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即乙車)、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即戊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附卷為證 ,應堪信為真,是被告既與共同正犯朱佑鉦等人事前同謀,
且係犯罪事實一、二行為之主要實施行為人,自應就犯罪事 實一、二所生傷害及剝奪行動自由結果,擔負共同正犯之刑 事責任。
(二)被害人死亡後,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其結果為「 ㈢解剖結果:1.發現死者身上的主要外傷集中於四肢,頭部 和身幹的傷勢較輕,研判應不足以致死。2.死者四肢有大片 紅腫瘀傷、皮下組織和肌肉內廣泛出血,四肢遠端多處傷口 和骨折,引起橫紋肌溶解症,造成急性腎臟損傷;大腦軟化 有缺氧血腦變化;肝臟腫大有亞大片性壞死而引起全身黃疸 ;肺臟有急慢性泡肺炎變化;心臟肥大併有左心室肥厚、右 心室擴張,局部有肌壞死。研判死者的死亡原因最後為多器 官衰竭而死亡。3.死者當四肢肌肉受損時,壞死肌肉會釋放 出myoglobin(肌球蛋白)及鉀離子等成分進入血液循環中, 造成橫紋肌溶解症,又因肌球蛋白會破壞腎組織引起急性腎 衰竭而有腎功能異常。死者四肢多處骨折,且死者兩肺切片 鏡檢觀察發現血管腔內有脂肪染色為陽性的空泡存在,有脂 肪栓塞的證據,研判骨折後,脂肪從骨髓經骨折處破裂的靜 脈血管進入血流,經右心流入兩肺阻塞肺內小血管和微血管 ,亦會引起呼吸困難,研判可共列為死亡原因。㈣由以上死 者死亡經過及檢驗判明:死者之死亡轉機為多器官衰竭,死 亡原因為遭他人毆打,四肢大片瘀傷、多處骨折,引起橫紋 肌溶解症、肺脂肪栓塞而死亡,研判死亡方式可歸類為『他 殺』。㈤研判死亡原因:甲、多器官衰竭。乙、橫紋肌溶解 、肺脂肪栓塞。丙、遭他人毆打,四肢大片瘀傷、多處骨折 」等情,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7年12月3日法醫理字第 10700056680號函檢附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見 相卷第145至152頁),足見被害人之傷勢係集中於四肢,且 致死原因為四肢大片瘀傷及四肢遠端多處傷口和骨折所引致 之橫紋肌溶解症,以及四肢多處骨折所引致之肺脂肪栓塞。(三)證人即共同正犯朱祐鉦於原審審判時證稱:「(到達冷凍庫 之後,誰把被害人帶下車?)古翊呈、莊鈞任跟我,我是在 後面推著而已,一下車的時候古亞權有反抗,一下車反抗的 時候古亞權好像是打到莊鈞任的樣子,所以我有出腳踢古亞 權,賴家鴻有來把我拉開。...(所以就是你、莊鈞任跟古翊 呈,從車上把古亞權帶下來?)對。(誰把古亞權帶進冷凍庫 ?)我被賴家鴻拉開之後,應該是古翊呈跟莊鈞任把古亞權 帶到冷凍庫內。...我叫他們把古亞權帶進去的。(『他們』 是誰?)我記得是古翊呈跟莊鈞任」(見訴字第268號卷三第 248至250頁)、「(你到冷凍庫以後,你把被害人有帶進1號 冷凍庫?)有。(是哪些人把古亞權抬進去的?)是古翊呈跟
莊鈞任把古亞權推進去的。(你自己沒有去推?)一開始有, 因為一開始下車的時候,是我跟古翊呈還有莊鈞任合力把古 亞權拉出來,賴奕宇在車上,因為原本他是把古亞權扣住的 ,所以他要變成推的把古亞權推下來,讓我們可以把古亞權 帶進去,帶離車上,然後古亞權下車時揮了莊鈞任一拳,我 就跟古翊呈踹古亞權,那時賴家鴻過來把我拉開,賴家鴻先 把我拉去旁邊,我就叫古翊呈跟莊鈞任把古亞權帶進裡面」 (見訴字第268號卷四第30頁)、「我一開始下車時,我叫古 翊呈(快艇)跟莊鈞任把被害人往冷凍庫押,我本身也有押著 ,可是因為他反抗,所以我踹了他兩腳,然後賴家鴻過來拉 著我,我就叫古翊呈跟莊鈞任先把他帶往冷凍庫裡面去,我 跟賴家鴻說了一會兒話,之後我就進去了。...(在車上時被 害人是否有反抗?)有。(他怎麼反抗?)一開始我跟他講還 錢的事情,他一開始先態度放軟,因為他人一直滑落車底的 ,一直叫賴奕宇把他用坐好,然後他就開始喬位置,因為我 是坐在副駕駛座,但是我是看著他的,他就突然咬賴奕宇, 然後縮腳踢莊鈞任,咬著賴奕宇這樣反抗。(他有沒有咬你 ?)沒有,他是咬賴奕宇,他在車上的時候是咬賴奕宇。(他 咬賴奕宇,你有沒有用刀子去刺被害人?)我有用刀刺古亞 權的屁股。...(剛剛有提到被害人有反抗,被害人在反抗的 時候古翊呈有沒有去幫忙壓制著被害人?)有。(他從後面去 壓制?)對,他壓著。(那他有沒有看到你用刀子刺被害人? )應該是看得到」等語(見訴緝卷第203、205至207頁)。證人 即共同正犯賴奕宇於107年11月7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途 中古亞權咬我左手臂內側,及用手揮到我左眼窩附近,朱祐 鉦為了制止古亞權,所以朱祐鉦...有拿折疊刀刺古亞權臀 部一下或二下。...(古亞權被搬進冷凍庫時,是否還有反應 ?)古亞權有大喊1或2聲,但我記不得是喊什麼」等語(見偵 字第29194卷三第210頁背面至第211頁);於107年12月6日檢 察官偵訊時證稱:「(那時【將古亞權扶進1號冷凍庫時】古 亞權是否還能動?)古亞權還有在講話」等語(見偵字第 29194號卷四第64頁)。證人即共同正犯莊鈞任於107年12月 14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從紫爵酒店到冷凍庫這期間, 車上有無人拿刀捅古亞權?)有。一開始我們車輛在○○亂 繞時,朱祐鉦有拿刀捅古亞權屁股2下,因為古亞權當時有 在反抗掙脫。...我能確定的是朱祐鉦拿刀捅古亞權2下,古 翊呈有徒手毆打。...(將古亞權搬到冷凍庫的過程中,古亞 權是否還有反抗或反應?)這期間古亞權意識是清醒的,但 古亞權沒有反抗,我不知道為何古亞權沒有反抗。我可以確 定的是古翊呈將古亞權拖進去冷凍庫將古亞權放地上時,古
亞權還臉朝上試圖想把自己身體撐起來」等語(見偵字第 29194號卷四第93頁背面)。再核共同正犯朱祐鉦、賴奕宇在 搭載甲車強押被害人至冷凍庫廠房途中,確有遭被害人反抗 咬傷,有其等之照片在卷可參(見偵字第29194卷三第173頁 、第214頁),可見被害人於遭被告與共同正犯朱祐鉦等人押 入1號冷凍庫前,仍有反抗能力,且意識清楚。參以被告與 共同正犯朱祐鉦等人就犯罪事實一之傷害及犯罪事實二於駕 車將被害人押至1號冷凍庫前之傷害行為,分別係持刀刺傷 被害人大腿或臀部,以及徒手、持鋁棒隨機毆打被害人頭部 、身體、四肢,衡情應不致造成被害人受有四肢遠端多處傷 口和骨折、四肢多處骨折等傷勢。反觀被害人經押入1號冷 凍庫遭被告與共同正犯朱祐鉦等人凌虐傷害後,受有雙手尺 股骨折、左肱骨遠端骨折、左腳第2、3、4蹠骨骨折伴位移 第2、3腳趾近節指骨骨折、內踝骨折、左脛骨遠端和腓骨骨 折、右側2-5掌骨骨折伴無名指節骨近端骨折、左側2-4掌骨 骨折和拇指近端指骨骨折等傷害乙節,已如前述,且被害人 經第三人發現送醫救治時,呈現「到院前無生命徵象」而無 意識情形,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7年10月12日診斷 證明書及急診護理病歷等資料附卷可憑(見偵字第29149號卷 1第66、第67至105),是綜合上述事證,被害人致死原因即 四肢大片瘀傷、四肢遠端多處傷口和骨折、四肢多處骨折之 傷勢,主要係被告與共同正犯朱祐鉦等人在1號冷凍庫內凌 虐傷害行為所肇致,堪可認定。
(四)被告坦認於將被害人抬進1號冷凍庫內後,仍有持鋁棒毆打 被害人四肢等情,核與證人即共同正犯朱祐鉦於原審準備程 序供稱:「那天在冷凍庫廠房時,...,第一次我先拿鋁棒 就毆打被害人,先打背部和手腳都有,中間因為被害人說要 喝水,所以有先休息,第二次拿刀朝他兩隻手虎口割,再割 兩隻腳的腳筋,是否有挑斷我忘記了,當時在場下手的是我 和古翊呈、古翊呈是拿榔頭朝他的手指砸壓」等語(見訴字 第268號卷一第375至第376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被 害人被帶進1號冷凍庫以後,你有無在裡面?)有,古亞權進 去之後我有進去。...一開始我先跟古翊呈、莊鈞任把古亞 權帶進去,然後莊鈞任就退出去了,接著我拿棍棒、古翊呈 拿榔頭,我們一開始是先嚇唬古亞權,叫古亞權還錢,古亞 權不還,我們就毆打古亞權,打古亞權的四肢,...後面還 有一個胖胖的,他在那邊喊『好啦,不要再打了』(台語) ,叫朱俊同趕快把我拉開,喊古翊呈不要動、不要再打了, 後來被害人有要求要喝水,所以有二個人拿水進去給古亞權 喝,後面我就在外面喝水,跟朱俊同聊天,...(你方才陳述
的這段內容裡面,有動手毆打被害人的是哪幾個?)我跟古 翊呈。(你們都有持工具?)有。(據你的印象,有進到冷凍 庫裡面的人有拿工具的是誰?)我跟古翊呈」(見訴字第268 號卷四第30、37至38頁)、「(古亞權進冷凍庫後,冷凍庫裡 有什麼人在裡面?)我人還沒有進去的時候我是委託古翊呈 及莊鈞任把他帶進去,我進去後莊鈞任就出去了,冷凍庫就 只有我、被害人跟古翊呈。(還有沒有其他人?)沒有。...( 古翊呈在冷凍庫裡是拿什麼東西?)第一次拿榔頭,第二次 我忘記了。(古翊呈拿榔頭對古亞權做什麼事情?)他敲打他 的手、四肢。...(古翊呈一直都在冷凍庫嗎?)是。(所以古 翊呈在冷凍庫也待了快一個小時?)中間好像有出去,這我 忘記了。...(到冷凍庫以後,是誰把被害人抬進冷凍庫的? )莊鈞任跟古翊呈。...(在紫爵酒店的包廂裡頭,古翊呈有 對被害人古亞權做什麼事?)那時有拿棍棒毆打他。.. .(你 說在冷凍庫的時候古翊呈有打被害人的四肢,是指他拿榔頭 打,還是兩次都有?)第一次拿榔頭打他四肢,第二次也是 打他四肢,我有跟他講說打四肢就好」等語(見訴緝卷第204 至212頁)。證人即共同正犯朱俊同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我到時,他們要將被害人拖到冷凍庫裡面...除了我車上的 肉兄、柯崴珽外,古翊呈也在現場。...現場除了朱祐鉦外 ,還有古翊呈也有動手...朱祐鉦當時好像有拿球棒,但我 已經不太記得,古翊呈好像也有拿武器,朱祐鉦那時在冷凍 庫有動手打被害人,但當時天色蠻暗冷凍庫也蠻黑的不清楚 怎麼打,古翊呈有沒有動手打被害人我不確定,我那時並沒 有一直在冷凍庫...我就站在外面,在外面等了約20、30分 鐘以上我才進入冷凍庫裡面,我在冷凍庫裡面看到朱祐鉦、 古翊呈和被害人,我在裡面待了約2、30分鐘,我在外面時 有聽到敲打的聲音,所以知道他們有動手」等語(見訴字第 268號卷二第277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你說你到的時 候他們要將被害人拖到冷凍庫裡面,『他們』是指誰?)朱 祐鉦跟古翊呈。(你說古翊呈有在現場,有看到古翊呈?)有 。(你接著說,現場除了朱祐鉦以外,還有古翊呈也有動手 ,你在現場的時候看到在場的被告有哪些人?)我認識的就 朱祐鉦、古翊呈、莊鈞任、賴奕宇、柯崴珽。...(接著你陳 述說『我看到被害人被拖進去冷凍庫,我就站在外面,在外 面等了2、30分鐘』,你看到誰把被害人拖進去冷凍庫?)朱 祐鉦跟古翊呈。...(你剛剛說你看到拖被害人進冷凍庫的是 朱祐鉦跟古翊呈?)對」等語(見訴字第268號卷四第50至51 頁)。證人即共同正犯賴奕宇於107年11月7日檢察官偵訊時 證稱:「古翊呈(快艇)也有進去冷凍庫,古翊呈進去時我有
聽到碰碰的敲打聲音」等語(見偵字第29194卷三第211頁); 於107年12月6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古翊呈、莊鈞任、 廖溫富如何把古亞權搬進冷凍庫?)一人攙扶一邊,另一人 在旁邊扶著怕古亞權倒下來。...(送到冷凍庫後,古翊呈、 莊鈞任、廖溫富有無繼續待在冷凍庫?)莊鈞任、廖溫富有 出冷凍庫。...(此時古翊呈在裡面,你有無聽到任何聲響? )我有聽到碰碰碰的聲音。...朱祐鉦走進去時,古翊呈還在 裡面。...我聽到碰碰碰的聲音是古翊呈及其他幾人在裡面 的時候聽到的」等語(見偵字第29194號卷四第64頁)。證人 賴奕宇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能確定的只有莊鈞任跟古翊 呈有抬古亞權到冷凍庫。...我能確定就是古翊呈跟莊鈞任 他們2人有扶。...我要去抬人的時候,現場只剩下我跟朱祐 鉦、『快艇』(被告)、莊鈞任,後面有一個上來開車」(見 訴字第268號卷三第234至240頁)、「賴奕宇107年11月7日訊 問筆錄,檢察官問:『之後有哪些人進到冷凍庫?』你回答 『我知道莊鈞任有進冷凍庫餵古亞權喝水,古翊呈(快艇) 也有進去冷凍庫,古翊呈進去時我有聽到碰碰的敲打聲音。 』情形是這樣嗎?)對。...(到了冷凍庫後,你有看到古翊 呈進去冷凍庫?)好像有進去」等語(見訴緝卷第226至230頁 )。證人即共同正犯莊鈞任於107年12月14日檢察官偵訊時證 稱:「(到冷凍庫之後,是何人把古亞權搬下車?)...,就 由我與廖溫富、古翊呈一起搬古亞權,古翊呈在古亞權後方 撐住古亞權腋下,我與廖溫富一人各抬古亞權的腳搬到冷凍 庫門口,原本要這樣直接抬古亞權進去,但這樣抬的方式進 不去冷凍庫的門,所以就由古翊呈先進冷凍庫,由古翊呈在 冷凍庫裡面以雙手拉古亞權腋下將古亞權拖行進去冷凍庫。 ...(此時,有何人在冷凍庫內?)我確定的有古翊呈與廖溫 富及古亞權在冷凍庫裡面。... (進去冷凍庫時,有何人拿 武器?)有,古翊呈與朱俊同,古翊呈是拿類似磚塊的東西 ,朱俊同是拿兩頭都圓形的鐵鎚進冷凍庫。(古翊呈、朱俊 同拿武器進去冷凍庫後,冷凍庫有無聲響?)我有聽到大聲 的碰碰碰聲響。...(碰碰碰聲響時,你有無聽到裡面有人講 話?)有,我有聽到古亞權說『不要再打了』...我餵完(古 亞權)第二次水之後隔一段時間,我就又聽到冷凍庫內有碰 碰碰聲響。(你餵古亞權第二次水後,冷凍庫內有哪些人?) 古亞權、綽號『肉兄』之人、朱俊同、古翊呈」等語(見偵 字第29149號卷四第93頁背面至第94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 :「我能確定是說,當時把被害人搬下車的是由我、朱祐鉦 、古翊呈,我們3個。...朱祐鉦跟古翊呈2個在裡面就有碰 碰碰的聲音了。...(後來朱祐鉦又要你去幫忙把古亞權從冷
凍庫抬出來的時候,你進到冷凍庫的時候,裡面有哪些人? )我能確定的就是有我、朱祐鉦、古翊呈。...我能確定回答 有進去過的就是我、朱祐鉦、古翊呈,還有朱俊同、「肉兄 」...。我抬完被害人上車之後,有古翊呈跟朱祐鉦他們都 在那邊,我跟賴奕宇在外面」(見訴字第268號卷三第212至 213頁)、「(車子到了冷凍庫之後,古翊呈是否有將古亞權 抬進冷凍庫?)有,他有幫忙抬」等語(見訴緝卷第217頁)。 證人柯崴珽於本院審判時證稱:「 (你在冷凍庫附近當時 有看到古翊呈嗎?)呃,他後來,我有看到他有出來。(他出 來做什麼?)抽菸。(你有看到古翊呈進去冷凍庫的時候嗎? )我不太有印象,但是我確定,我確定他有出來抽菸。...( 就你的印象,朱俊同在冷凍庫裡面的時間跟古翊呈在冷凍庫 裡面的時間,誰比較久?)應該是古翊呈比較久,因為朱俊 同一開始沒進去,他就是在廣場外面而已,我只看到朱俊同 進去一下下又出來。(朱祐鉦呢?)朱祐鉦他都在裡面。(你 的意思是說,朱祐鉦在冷凍庫待的時間比古翊呈還要久,是 這樣嗎?)對。...(誰有進去?你瞭解嗎?你剛剛講的有幾 個?)我確定的有朱祐鉦跟那個。(朱祐鉦跟古翊呈?)嗯, 因為我有看到他們走出來。(你有看到古翊呈他們從冷凍庫 走出來?)嗯」等語(見本院卷第336至342頁)相符。足認被 告於將已受有一定傷勢之被害人抬入1號冷凍庫內後,確有 在場目賭共同正犯朱祐鉦等人之凌虐傷害行為,並與共同正 犯朱祐鉦等人分擔實施下手傷害之角色,而被害人係因在1 號冷凍庫內遭被告及共同正犯朱祐鉦等人凌虐傷害後,導致 死亡之結果,已如上述,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自係遭被告 與共同正犯朱祐鉦、朱俊同輪流毆打後所造成,即堪認定。 被告辯稱被害人之死與其之傷害犯行無關等語,不足採信。(五)再查被告、共同正犯朱祐鉦、朱俊同等3人,與被害人原本 並無深仇大恨,本案係肇因於共同正犯朱祐鉦及其不詳友人 與被害人有債務糾紛,為逼被害人還債而有本件犯行,尚難 認其等於行為之初,在主觀上有殺人之犯意,或有置被害人 於死亡之決心,亦難認其等於陸續毆打被害人時,主觀上得 以預見被害人將因此死亡。另被告就其與共同正犯朱祐鉦等 人以鋁棒、磚塊、鐵鎚等武器朝被害人四肢多處等部位揮打 ,敲碎被害人手、腳掌,並持短刀割斷被害人手筋、腳筋, 造成被害人四肢大片瘀傷及四肢遠端多處傷口和骨折、四肢 多處骨折等嚴重傷勢,可能造成死亡之結果,在客觀上應可 預見。是被告在客觀上可預見上開傷勢可能致死之情形下, 仍與共同正犯朱祐鉦、朱俊同等3人共同實施該等凌虐傷害 行為,應係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而共同實行傷害被害人
之行為,其等主觀上均無置被害人於死亡之意欲,且不期待 發生死亡之結果,惟在客觀上均能預見其等上開傷害後,可 能使被害人因未及就醫而導致死亡之結果發生,此乃一般心 智健全者所能認識。因此,被告、共同正犯朱祐鉦、朱俊同 等3人本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接續共同傷害被害人,被害人 經飽受身體多處被毆打及多重加害凌虐過程,受有創傷性硬 腦膜下血腫、橫紋肌溶解症及急性腎損傷、缺血性腦病變、 雙手尺股骨折、左肱骨遠端骨折、左腳第2、3、4蹠骨骨折 伴位移第2、3腳趾近節指骨骨折、內踝骨折、左脛骨遠端和 腓骨骨折、右側2-5掌骨骨折伴無名指節骨近端骨折、左側2 -4掌骨骨折和拇指近端指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 因橫紋肌溶解、肺脂肪栓塞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被告與共 同正犯朱祐鉦、朱俊同等3人之共同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 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自應共同負傷害致被害 人於死之罪責。
(六)至被告雖辯稱於將被害人自紫爵酒店押往冷凍庫廠房途中, 並未出手毆打被害人等語,然與證人即共同正犯朱祐鉦於原 審審判時證稱:「他們在○○的○○跟○○○那裡附近,我 們約在那裡見面,到那裡的路邊,古翊呈在路邊,所以我們 就把古翊呈接上來,後來開始走了之後,被害人反抗,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