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567號
TCHM,109,上訴,1567,20201229,1

1/5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5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致凱


      李俊岳



      馬晟鈞





      蘇力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金訴字第55號、第73號、108年度訴字第2589號中華民國
109年5月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32952號、108年度偵字第2612號、第8311號。追
加起訴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8188號、第14689號、第20077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4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8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關於諭知王致凱無罪(即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2 )與附 表一編號6 所示及執行刑部分,以及關於馬晟鈞蘇力威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均撤銷。
王致凱犯附表一之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之一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
馬晟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力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其餘上訴駁回。
王致凱就第㈡項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王致凱(綽號「凱哥」)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小平果通訊行」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人為王致凱之 配偶馮雅倫),其明知李俊岳、微信暱稱「威而鋼」、「小 多喝水」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乃以實行 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的犯罪 組織,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中旬 某日,經由李俊岳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招募馬晟鈞加入 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民眾受騙款項的車手,以及透過馬 晟鈞招募蘇力威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駕車搭載車手前往 提款之司機(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部分,業經原審判決不受理確定,而非本院審理範圍)。 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因而與「威而鋼」、「 小多喝水」、本案詐欺集團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 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不含掩飾、隱匿 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罪所得部分)之犯意聯絡,先由李俊岳 負責依「威而鋼」的指示,至便利商店領取裝有人頭帳戶存 摺與金融卡之包裹,並以筆記型電腦連結讀卡機轉帳及查詢 餘額之方式,測試人頭帳戶可正常使用,再由本案詐欺集團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機房成員一名或數名,於附表二編號1至 編號5、編號7、編號9、編號11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編號7、編號9、編號11所示之民眾,各施以附表 二編號1至編號5、編號7、編號9、編號11所示之詐術,致其 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編號7、編 號9、編號11所示之金額,轉帳或匯入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 、編號7、編號9、編號11所示之人頭帳戶。李俊岳接獲「威 而鋼」前往領款之通知後,即由蘇力威駕駛之車號000-0000 號或車號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李俊岳馬晟鈞至 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編號7、編號11「提領地點」所示之 地點,由馬晟鈞李俊岳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編 號1至編號5、編號7、編號11「提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 附表二編號9所示的受騙款項,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尚未提領 之前,本案即遭警查獲),事後李俊岳再將自己所提領,以 及向馬晟鈞收取之提領詐欺贓款,依「小多喝水」的指示之 時、地,轉交予「小多喝水」,而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王致凱就附表二編號11所示部分,未



經起訴,而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威而鋼」、「小多喝 水」,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 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 犯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 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數名, 分別於107 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30分 許,假冒警員與檢察官名義,撥打電話向羅瑞鳳劉建成, 各施以附表二編號6 、編號8 所示之詐術,致使羅瑞鳳、劉 建成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二編號6 、編號8 所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5 萬元、18萬元,轉帳或匯入附表二編 號6 、編號8 所示之人頭帳戶(其中附表二編號6 所示羅瑞 鳳受騙的款項,匯入王維德設於土地銀行的帳戶後,又經本 案詐欺集團將該款項轉至本案詐欺集團向陳芊同詐得如附表 三編號3 所示之臺灣銀行帳戶)。李俊岳再依「威而鋼」的 指示,與馬晟鈞搭乘由蘇力威駕駛之前述自用小客車,至附 表編號6 、編號8 「提領地點」所示之地點,由李俊岳與馬 晟鈞即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 、編號8 「 提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事後李俊岳再將其自己與馬晟鈞 所提領之詐欺贓款,依「小多喝水」的指示之時、地,轉交 予「小多喝水」,而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
三、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黃喬暉、「威而鋼」、 「小多喝水」,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 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 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 ,由本案詐欺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二編號 10所示之107 年11月15日1 下午4 時4 分許,假冒「DEVILC ASE 客服人員」名義,撥打電話向林佳歆佯稱:因林佳歆日 前透過網路消費,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定為分期定期轉帳 ,請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否則將被連續扣款12 個月云云,致使林佳歆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接著本案詐 欺集團另一名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成員,假冒「中華郵政客 服人員」,以協助取消分期設定名義為由,與林佳歆聯繫, 並指示林佳歆操作自動櫃員機,林佳歆因而依指示操作自動 櫃員機,而於同日下午5 時12分許,從大寮郵局帳戶轉帳 20,985元至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人頭帳戶,「威而鋼」即指 示李俊岳前往提領詐欺款項,蘇力威即駕車搭載李俊岳、馬 晟鈞前往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款項,李俊岳並於翌日 (16日)凌晨0 時許,在臺中市崇德路「阿拉丁KTV 」外之



停車格,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蘇力威,再由蘇力威將款項轉 交予黃喬暉,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
四、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威而鋼」、「小多喝 水」,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 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對林欣儀余品萱、陳芊 同,各施以附表三所示之詐術,致使林欣儀余品萱、陳芊 同等3 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三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與 金融卡,寄至附表三所示地點後,由依李俊岳依「威而鋼」 或「小多喝水」的指示,前往領取得逞,其中向陳芊同詐得 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帳戶,則用以供附表二編號6 所示羅 瑞鳳受騙款項,從人頭帳戶即王維德設於土地銀行的帳戶, 層轉至陳芊同設於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臺灣銀行帳戶,藉以 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五、嗣於107 年11月26日晚上7 時2 分許,經警在臺中市西屯區 福星路654 巷附近,察覺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形跡可疑 ,進行臨檢盤查,並徵得李俊岳等人同意對之執行搜索,扣 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包含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 始循線查獲上情。
六、案經馬繡麗、張瑜、羅瑞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林逸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林佳歆訴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南投地檢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中地檢署及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自動檢舉偵辦後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彰化地檢署、南 投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本件審理範圍的說明:
㈠起訴書業已載明,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對附表二編 號1 、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8 所示鄭桂好、黃陳月霞、簡 羅惠文劉建成等犯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部分,業經彰化地 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04號、第1307號、第1688號 、第2139號,另案提起公訴,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952 號、108 年度偵字第8311號、 108 年度偵字第20525 號移送臺灣彰化地院108 年度訴字第 346 號併案審理,此有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3 份,以及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0 8 年度偵字第1204號、第1307號、第1688號、第2139號起訴 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952 號 、108 年度偵字第8311號、108 年度偵字第20525 號移送併



案意旨書在卷可佐(見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卷㈠ 第186 頁、第195 頁至第196 頁、第215 頁、108 年度偵字 第2077號偵查卷第143 頁至第145 頁、第149 頁至第159 頁 ),故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涉犯附表二編號1 、編 號5 、編號7 至編號8 所示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㈡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以及對附表二編號3所示馬繡麗犯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部分 ,業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因檢察官就此部分並未上訴, 而已確定,亦非本院審理範圍。
王致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部分,因未據檢察官起訴或追加 起訴,亦非本院審理範圍。
貳、證據能力:
㈠以下援引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之自白,因均非出於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所取得 ,且被告馬晟鈞蘇力威亦均未爭執其陳述之任意性(見本 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卷㈠卷第326 頁至第327 頁、 同卷㈡第43頁),又有其他事證足以補強被告李俊岳、馬晟 鈞、蘇力威之自白,均屬真實可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 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 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被告王致凱蘇力威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上訴 字第1545號卷㈠第326 頁至第346 頁),被告李俊岳、馬晟 鈞於原審審理時,亦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我同意作 為證據等語(見原審108 年度金訴字第55號卷㈠第427 頁至



第439 頁、原審108 年度金訴字第55號卷㈡第466 頁至第 479 頁),且被告王致凱馬晟鈞蘇力威於本院審判期日 ,亦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卷㈡ 第22頁至第43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 ㈢至於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因與犯罪事實具 有關聯性,且為執法人員依法所取得,並無不得作為證據之 事由,且檢察官、被告王致凱馬晟鈞蘇力威於本院審理 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能力,亦均未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 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 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 ,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
㈣復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 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 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證 人於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 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王致凱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 之事證,是本院下述所引證人警詢筆錄僅於被告王致凱、李 俊岳、馬晟鈞蘇力威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具證 據能力,於認定被告王致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則 無證據能力,應予釐清說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與理由:
一、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部分:
㈠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就被訴涉犯附表二編號2 、編 號4 、編號6 、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 犯行,以及被訴涉犯附表二編號9 、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除經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 威於警詢、偵訊、原審中均坦承不諱外(見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偵查卷㈠第23頁至第60頁、第335 頁至第340 頁、 第414 頁至第416 頁、第465 頁至第468 頁、第477 頁至第 478 頁、107 年度偵字第32952 號偵查卷㈡第3 頁至第4 頁 、第25至26頁、第167 頁至第177 頁、第279 頁至第283 頁 、第323 頁至第346 頁、第385 頁至第393 頁、108 年度偵 字第8311號偵查卷㈠第249 頁至第252 頁、108 年度偵字第 8188號偵查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41頁至第42頁、108 年度 偵字第20077 號偵查第69頁至第8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 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80012722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 警卷】第196 頁至第201 頁、第206 頁至第210 頁、第217 頁至第221 頁、第229 頁至第234 頁、第245 頁至第250 頁



、第263 頁至第270 頁、原審107 年度聲羈字第983 號卷第 31頁至第36頁、第45頁至第49頁、第69頁至第74頁、原審10 8 年度金訴字第55號卷㈠第285 頁、第425 頁、原審108 年 度金訴字第55號卷㈡第465 頁、原審108 年度金訴字第55號 卷㈢第213 頁至第214 頁),並經被告蘇力威馬晟鈞於本 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卷 ㈠第325 頁、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卷㈡第75頁至 第76頁),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之供述情節,互核 相符,且亦核與共犯黃喬暉於警詢時(見警卷第146 頁至第 159 頁)、告訴人鄭桂好、馬繡麗、張瑜、黃陳月霞、簡羅 惠文、劉建成翁啟仁、林佳歆、林逸峰、被害人林桂旭羅瑞鳳林欣儀陳芊同余品萱於警詢時(見107 年度偵 字第32952 號偵查卷㈠第101 頁至第103 頁、107 年度偵字 第32952 號偵查卷㈡第93頁至第97頁、第133 頁至第135 頁 、第191 頁至第195 頁、第203 頁至第209 頁、108 年度偵 字第8311號偵查卷㈠第365 頁至第367 頁、第391 頁至第39 3 頁、108 年度偵字第8311號偵查卷㈡第5 頁至第8 頁、第 45頁至第50頁、第81頁至第84頁、第131 頁至第134 頁、第 181 頁至第183 頁、108 年度偵字第20077 號偵查第97頁至 第99頁、警卷第27至31頁)、證人即附表一之人頭帳戶所有 人陳宏修黃聖彥林聖婷王維德謝淑桃、張志偉、證 人即謝淑桃男友鄧鈞章於警詢時(見108 年度偵字第8311號 偵查卷㈡第313 頁至第316 頁、108 年度偵字第8311號偵查 卷㈢第5 頁至第8 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31頁至第33頁、 第45頁至第49頁、第101 頁至第108 頁、第143 頁至第147 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黃 陳月霞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嘉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黃陳月霞 嘉義福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⑦郵局存款人收執聯⑧黃陳月霞提供之手機通聯紀錄、告訴 人馬繡麗之報案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 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馬繡麗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存摺封面影本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⑤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詐欺款項通報單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翁啟仁之報案資料:①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湖分 局金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金門縣政府警察局 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16 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馬晟鈞蘇力威)、GOOGLE地圖(經李俊岳蘇力威分別指認RAT-9926、4908-PS 號自小客車停放處位置 )、警方盤查RAT-9926自小客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 於該車輛扣得物品位置照片、扣案手機序號及扣案物品照片 、4908-PS 車輛外觀照片、警方查獲蘇力威時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及於車輛扣得物品照片、扣案提款卡餘額查詢 明、扣案之存摺封面及提款卡影本、李俊岳持用手機(門號 0000000000)通訊錄、通話紀錄、通訊軟體紀錄資料表、通 聯紀錄翻拍照片、李俊岳持用手機(門號不詳)微信聯絡人 「多喝水」、「小多喝水」、「威而鋼」個人資料及交談內 容翻拍照片、李俊岳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軟體 LINE個人頁面及交談內容翻拍照片、馬晟鈞持用手機(門號 0000000000)通訊錄、通話紀錄、通訊軟體紀錄資料表、通 聯紀錄翻拍照片、馬晟鈞持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 聯絡人「凱哥」、「威哥」及交談內容翻拍照片、蘇力威持 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通話紀錄、通訊軟體紀 錄資料表、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蘇力威持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 個人頁面、聯絡人「鈞鈞」及交談內容翻拍照片、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①車號000-0000②車號0000-00 、員警職務報告 、通聯調閱查詢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 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馬晟鈞指認王致凱)(見 107 年度偵字第32952 號偵查卷㈠第15頁、第65頁、第68頁 、第72頁至第80頁、第89頁至第93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 104 頁至第105 頁、第109 頁至第159 頁、第173 頁至第18 9 頁、第193 頁至第227 頁、第235 頁至第271 頁、第285 頁至第287 頁、第425 頁、第429 頁至第437 頁、第469 頁 至第473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 、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李俊岳指認王致凱馬晟鈞)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宏修個人基本資料、存摺存款 歷史明細查詢、107 年11月22日車手提款翻拍照片:①時間 13時43分許、地點:合作金庫大竹分行②時間13時45分許、 地點:統一超商大竹門市③時間13時47分許、地點:彰化大 竹郵局④時間13時48分許、地點:彰化十信大竹分社⑤時間



13時52分許、地點:彰化中庄仔郵局、員警職務報告、告訴 人鄭桂好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③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內頁影本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⑥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0 7 年11月15日車手提款翻拍照片(時間22時29分許、地點: 全家大雅有春店)、107 年11月15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車手使用車輛4908-PS 號)、107 年11月23日馬晟 鈞搭乘車號0000-00 前往提款之路口監視器及ATM 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時間:14時27分許、地點:三信商銀彰化 分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偵辦馬晟鈞等 三人涉嫌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偵查報告及附件:①馬晟鈞等詐 欺車手犯罪時地一覽表②詐騙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0 )107 年11月23日提款一覽表③詐騙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000 )107 年11月26日提款一覽表、告訴人簡羅惠文 之報案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 書2 紙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⑥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書3 紙⑧帳 號00000000000000、戶名簡羅惠文之交易明細查詢結果⑨告 訴人提出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電話、簡訊翻拍照片、帳戶( 帳號000-00 000000000000 )提款時地一覽表、各提款地點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車手使用車輛之路口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李俊岳馬晟鈞分別持提款卡(帳號000-00 00000000000 )提領詐騙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員警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 (蘇力威指認王致凱)、員警108 年2 月19日職務報告、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 名對照表(李俊岳指認黃喬暉、王致凱)(見107 年度偵字 第32952 號偵查卷㈡第5 頁至第9 頁、第37頁至第47頁、第 65頁至第73頁、第129 頁至第131 頁、第155 頁至第159 頁 、第163 頁至第165 頁、第183 頁至第189 頁、第211 頁至 第213 頁、第217 頁至第259 頁、第297 頁至第298 頁、第 347 頁至第349 頁、第359 頁、第395 頁至第398 頁、108 年度偵字第8311號偵查卷㈠第350 頁至第359 頁、108 年度 偵字第8311號偵查卷㈡第22頁至第24頁、第30頁至第3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犯嫌李俊岳等人涉嫌詐欺 集團案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馬晟鈞107 年11月15日持0000 00000000000 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之超商監視器畫面擷取照 片:①時間13時6 分許、地點:全家至善店②時間16時11分 許、地點:統一超商逢明店、告訴人林桂旭之報案資料:①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④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張瑜之報案資料:①張 瑜提出LINE對話紀錄②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8 年2 月22日桃營字第1081800168號函 檢送龍潭核研所107 年11月23日受理匯入之入戶匯款申請書 影本(見108 年度偵字第8311號偵查卷㈠第33頁至第37頁、 第257 頁至第263 頁、第361 頁、第369 頁至第373 頁、第 395 頁至第401 頁)、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108 年2 月25 日華金存字第1080121 號函檢送羅瑞鳳107 年11月26日匯款 之匯款單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 年2 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22807號函檢送羅瑞鳳107 年 11月26日匯款憑證影本、告訴人劉建成之報案資料:①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 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告訴人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④匯款單據8 紙⑤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林欣儀與自稱為貸款 業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寄件收據、林欣儀臺中淡溝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 及歷史交易明細、林欣儀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 ) 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被害人陳芊同提出 與自稱貸款業者「李太太」間之LINE對話紀錄、寄件收據及 台灣借錢網廣告頁面、台灣銀行安平分行107 年12月14日安 平營字第10700042201 號函檢送存戶陳芊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各項資料、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107 年12月14 日南存密字第1075005228號函檢送存戶陳芊同(帳號000000 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被害人余品萱提 出與貸款業者「黃專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2月4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78 094 號函檢送存戶余品萱(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臺北東園郵局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0)、戶名余品萱之開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變更資 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金融卡變更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台灣銀行營業部07年12月11日營存密字第1075032122 1號函 檢送帳戶(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宏修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見108 年度偵字第8311號偵查卷㈡ 第9 頁至第12頁、第43頁、第52頁至第73頁、第85頁至第12 7 頁、第135 頁至第140 頁、第143 頁至第163 頁、第169 頁至第178 頁、第185 頁至第232 頁)、樹林郵局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聖彥之開戶基本資料、查詢存 摺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金融卡變更資料、歷史交 易清單、黃聖彥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④空軍一號之寄件收據⑤台灣借錢網網頁資 料、關山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聖婷之 開戶基本資料、印鑑卡片、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 歷史交易清單、台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107 年12月11日楊存 字第1075003467號函檢送存戶王維德(帳號00000000 0000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 理中心107 年12月12日上票字第1070023278號函檢送存戶王 維德(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三重中正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維 德之開戶基本資料、印鑑卡片、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 書、歷史交易清單、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 )10 7年 11月27日至28日間提款時地統計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7 年12月14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27664號函檢送 謝淑桃(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7 年12月5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 0A3345號函檢送存戶謝淑桃(帳號000000000000)之往來資 料、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 年12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 第1070069381號函檢送存戶謝淑桃、帳號(0000000000 000 )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證人張志偉提出之手機通聯紀 錄、台灣借錢網網頁資料、LINE對話翻拍照片、合作金庫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張志偉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宜蘭中山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戶名張志偉之開戶基本資料、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 、查詢存摺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歷史交易清單( 見108 年度偵字第8311號偵查卷㈢第9 頁至第23頁、第27頁 至第28頁、第35頁至第41頁、第53頁至第63頁、第67頁至第 97頁、第109 頁至第140 頁、第149 頁至第172 頁)、ATM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時間:107 年11月15日17時32分 許地點:全家- 南投仁和店)、告訴人林佳歆之報案資料:



①點數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②金融機構協助受 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 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個人資料指認照片(黃喬暉指認蘇力威李俊岳馬晟鈞李俊岳指認黃喬暉,蘇力威指認馬晟鈞黃喬暉、李俊岳馬晟鈞指認蘇力威王致凱李俊岳黃喬暉)、馬晟鈞帶警前往交付詐欺款項予李俊岳地點(南 投市○○○路○道○號P94-2 橋墩旁)及李俊岳住處之照片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凱雯之帳戶資料查詢明細、陳 凱雯帳號000000000000於107 年11月15日歷史交易清單(見 警卷第160 頁至第183 頁、第222 頁至第227 頁、第25 1頁 至第259 頁、第271 頁至第287 頁、第300 頁至第302 頁) 、員警108 年7 月10日職務報告書、告訴人林逸峰帳戶明細 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三條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 機台交易明細 、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時間:107 年11 月15日22時29分許、地點:全家- 大雅有春店)、全家大雅 有春店外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林逸峰合作 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存摺封面影本、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見108 年度偵字第20077 號偵查卷第61頁至 第67頁、第100 頁至第106 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08 年11月6 日彰警分偵字第1080045449號函檢送:提款機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及監視器錄影光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108 年11月7 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127671號函 檢送:所詢帳戶交易明細及提領畫面翻拍照片及資料存檔光 碟(見原審108 年度金訴字第55號卷㈠第132 頁至第180 頁 )等資料在卷可稽,復有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5所示之物扣 案可憑。
㈡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足認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前揭 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 威前揭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被告王致凱部分:
訊據被告王致凱固不否認其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小平果通訊行」之實際負責人,以及附表二所示民 眾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內的款項,業經被告李俊岳、馬晟 鈞提領後轉交他人,而被告馬晟鈞係經由其介紹給被告李俊 岳,協助被告李俊岳工作並提領人頭帳戶存摺與金融卡等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與洗錢等犯行 ,辯稱:我當時經營通訊行,我賣易付卡跟手機給被告李俊 岳,但我不知道被告李俊岳是詐欺集團的成員,我有介紹被 告馬晟鈞去幫被告李俊岳工作,當時被告李俊岳跟我說是要 去超商領存摺與金融卡,我可以提供我跟被告李俊岳的LINE 對話紀錄為證云云。經查:
㈠被告王致凱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小平果 通訊行」之實際負責人,其於107 年11月中旬,介紹馬晟鈞李俊岳,此為被告王致凱所供認(見原審108 年度金訴字 第55號卷㈠第303 頁至第305 頁、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 1545號卷㈠第326 頁),而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民 眾,曾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詐 術,致轉帳或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人頭帳戶 後,前述民眾受騙款項,業經被告蘇力威駕車搭載被告李俊 岳、馬晟鈞至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8 、編號10所示之地點, 由被告李俊岳馬晟鈞予以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8 、 編號10所示,另附表三所示之林欣儀余品萱陳芊同等3 人,曾遭本案詐欺集團各施以附表三所示之詐術,致使林欣 儀、余品萱陳芊同等3 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三所示之金 融機構帳戶存摺與金融卡,寄至附表三所示地點,由依李俊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