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永熙
選任辯護人 陳衍仲律師
陳國樟律師(已於109年9月7日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
日所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陳衍仲律師、陳國樟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陳衍仲律師、陳國樟律師(已於109年9月7日解除委任)」。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陳衍仲律師、陳國樟律師 」為「選任辯護人陳衍仲律師、陳國樟律師(已於109年9月 7日解除委任)」之誤寫,且不影響及原判決意旨,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