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1372號
TCHM,109,上易,1372,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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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黄美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801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8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 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 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 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 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 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即明。 又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 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亦即須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 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舉出該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 所憑,始足當之。若僅空泛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 違法、判決不公、量刑過重云云,要難謂係具體理由,其據 此提起上訴,顯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 、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 的不相契合,自難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美華(下稱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僅稱:凡事皆有前因後果,當初他們若沒有在民國109年3 月12日先罵我,就沒有我今日的果,今年我妨害名譽案多是 去年我跟一個直播主購買東西被他開直播霸凌到現在,甚至 帶甲○○他們整群人也是直播主帶他們來我家鬧兩次,也是 他們集體一直告我,所以我覺得50日對我來說太沉重,懇請 法官重審,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等語。本院經核被告前揭上 訴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敘述原判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 ,有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 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 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其上訴書 狀僅有空泛引用於原審已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及其他與本



案不具關連性之照片2張等,而無任何具體指摘之理由。揆 諸上述規定,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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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