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1272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80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法 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 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保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提出上訴狀,未附理由 ,對原審判決聲明上訴。經原審於109年8月11日函請被告「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109年8月19日 送達於被告之住所,由其受僱人收受後,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送達證 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3、65至69頁),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