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9年度,49號
TPHV,109,重再,49,202012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49號
再 審原 告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上列再審原告與祭祀公業吳江怡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肆萬零貳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1/1頁


參考資料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