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669號
TPHV,109,聲,669,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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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李佳靜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712號聲明異議事件及109年
度聲字第48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 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 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 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與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間聲明異議事件即本院109年度抗字第712號分由和、義、午 法官辦理;嗣伊就和、義、午承辦法官聲請迴避,由本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487號事件,由自、幸、漢股法官辦理(上開 六位法官合稱為承辦法官),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惟查,聲請人並未具體表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及事實 ,亦未說明承辦法官於上開事件有何利害關係或與何當事人 有何親交嫌怨關係,而足令人懷疑將有不公平審判情形,更 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另其聲請狀所附 本院函文及律師法第81條規定等內容,顯然均與承辦法官無 關(本院卷第5頁、第7頁)。是其聲請法官迴避,即屬無據 。況本院109年度抗字第712號、109年度聲字第487號事件, 已分別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9月17日裁定終結,業據本院 調閱該等案卷查核明確,上開事件承辦法官均就該等事件已 無應執行之職務,是聲請人於上開事件裁定終結後,聲請承 辦法官迴避,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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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