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廖芳銘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曉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就鈞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為確認原訴訟代理人廖克明 律師對其有無欺瞞或謊稱和解方案,爰聲請准予交付同案件 民國109年11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