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647號
TPHV,109,聲,647,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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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陳宗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967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就聲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 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09 年台抗字第769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生 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然未提出證據以資釋明  ,是其聲請訴訟救助難謂有理,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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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