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837號
TPHV,109,抗,83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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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837號
抗 告 人 張哲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顏理杭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
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30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23742號處分均廢棄。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票字 第3260號民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新北 地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抗告 人逾期未補正相對人投保之保險公司、保險種類、保險金額等 釋明資料為由,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裁定(處分)駁回抗告人 請求查詢相對人之保險資料之聲請,復於同年月30日裁定(處 分)駁回其對相對人每月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抗告人聲 明異議,亦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乃抗告前 來。
抗告意旨略以:㈠伊已提出相對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封面,以 釋明相對人確有財產足供執行,且從相對人之銀行帳戶可知, 相對人極可能投保同一關係企業之中國信託人壽保險,新北地 院竟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向稅捐或其他有關機 關、團體調查,而以伊未釋明,而駁回伊之聲請,即有違誤; ㈡又相對人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3,781元,非無資力,以 臺灣省債務人必要生活費14,866元計算,縱相對人之子女尚未 成年,然相對人之配偶有工作,以兩人共同負擔扶養義務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7,433元(計算式:14,866元÷2(人)=7,433元) ,合計為22,299元,自無不能執行之情事;況相對人出入以賓 士汽車代步,該車價值200餘萬元,足見相對人有逃避債務及 隱匿財產之情事等語。
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 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 、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 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 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



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 產狀況,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2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揆諸強制執行法第19條之立法意旨,在於民事強制 執行,係執行法院以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 人之權利,為強化執行法院之調查權,乃於85年10月9日修正 時增訂修正此規定。再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 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 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不能進行時,執 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 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項第1款亦有明 定。所稱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係指債權 人不為一定必要之行為,執行程序即不能進行者而言,惟必以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方得依上開規定使生失權效果,該 一定必要之行為,倘因執行法院依同法第19條規定為調查,亦 得達相同之目的時,在執行法院未為必要之調查而無效果前, 尚難遽謂債權人係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 又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可命債務人開示其責 任財產之資訊,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如債權人已提出事證, 可認債務人有特定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該特定財產所在不明 ,執行法院非不得依同法第19條或類推適用同法第20條第1項 規定為調查,命債務人開示該特定財產之資訊(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09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㈠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分別於109年3月2日、同年4月8日命抗告人 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投保保險金債權之釋明文件,抗告人於109 年3月9日、同年4月14日分別具狀陳報其非政府單位,無法查 得該資料,而請求該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依職權為調查 ,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等情,有新北地院 函、陳報狀等件附於新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3742號執行卷 可稽。足見抗告人係因欠缺調查權,無法取得相對人投保保險 金債權之資料而未查報。準此,新北地院為發現抗告人可供扣 押之財產,如認有調查之必要時,非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 規定,依職權調查,或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或 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命相對人報告財產,惟該院未依抗 告人之聲請,逐一詳為調查審認,即於109年4月21日裁定(處 分)駁回抗告人請求查詢相對人投保保險金債權之資料之聲請 ,依上說明,自有未洽,對抗告人之程序保障,容有未足。㈡況相對人確有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多筆人壽保險、傷害保險之 事實,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等件在卷可查(見 本院當事人資料卷)。準此,抗告人主張新北地院未依強制執 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相對人投



保保險金債權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與法不合一節,應可採 信。 
次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 定有明文。而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 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債務 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之 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為強制執 行(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683號判例意旨參照)。考其立法 目的,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節省支出 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又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 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 生活水準等情形認定之。相對人雖辯稱:伊目前僅有對第三人 葆運企業有限公司之每月平均薪資債權23,781元,名下無其他 財產,且需與配偶許溧媗共同扶養5歲之未成年子女,每月應 分擔扶養費9,300元,及與伊母劉瑢嫻、伊弟顏得軒共同扶養 伊父顏建松,每月應分擔扶養費6,200元,已無法維持自己及 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不 得對伊為強制執行等語,惟為抗告人所否認,抗告人並以前詞 置辯。經查:
㈠相對人辯稱:伊每月平均薪資債權為23,781元,名下無其他財 產,且有共同生活之親屬即伊配偶許溧媗、5歲之未成年子女 、伊父顏建松、伊母劉瑢嫻、伊弟顏得軒等情,固有相對人提 出之戶口名簿、108年10月至109年3月之薪資證明,及新北地 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明細等 件附於新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3742號執行卷可憑。惟相對 人抗辯其每月平均薪資債權23,781元,係維持其與共同生活之 親屬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云云,果爾,相對人每月薪 資債權款是否確為相對人與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依一般社會觀 念,維持最低生活所不可缺少?及相對人與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每月最低生活費究需若干?暨相對人與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有無 其他權宜舉措藉以維生?新北地院均未詳予調查審究,自有未 洽。
㈡又相對人於108年度所得為283,200元;相對人之配偶許溧媗於1 08年度所得為4,602元,108年度之財產總額為8,000元;相對 人之母劉瑢嫻於108年度所得為16,126元,名下有房屋、土地 、汽車、投資等財產,108年度之財產總額為8,600,060元;相 對人之父顏建松於108年度所得為3,460元,名下有土地、汽車 等財產,108年度之財產總額為410,700元;相對人之弟顏得



於108年度所得為481,526元;暨相對人及其子、配偶許溧媗、 母劉瑢嫻、父顏建松、弟顏得軒均有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多筆 人壽保險、傷害保險之事實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等件在卷可按( 見本院當事人資料卷)。準此,相對人及其子、配偶許溧媗、 母劉瑢嫻、父顏建松、弟顏得軒應有相當資力始能持續繳付保 險費,並於109年間仍有資力新增多筆保險。況相對人如將所 投保之保險契約予以解約,亦得以取回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維 持生活,故相對人每月薪資債權當非全部均係維持相對人及其 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相對人辯稱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 第122條第2項規定,不得就相對人每月薪資債權全部予以執行 云云,即屬無據。
㈢因此,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非無資力,且相對人有逃避債務及隱匿財產之情事,新北地院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非可採一節,似非無據。  綜上所述,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相對人投 保之保險公司、保險種類、保險金額等釋明資料為由,於109 年4月21日裁定(處分)駁回抗告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保險資 料之聲請,復於同年月30日裁定(處分)駁回其對相對人每月 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及原法院駁回其異議之聲明,於法 均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處分不 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及新北地院司法 事務官處分廢棄,發回新北地院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 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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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葆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