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1582號
TPHV,109,抗,1582,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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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582號
抗 告 人 樂溢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銘
代 理 人 張祐豪律師
楊恭瑋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
9年度補字第23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柒仟零壹拾捌元。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兩造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訂立「紹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紹恩公司)彰化洪福興420.375kwp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工程」(下稱系爭專案)之專案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相對人提供系爭專案之產品及服務予抗告人,於抗告人通知所指定之日開工,107年3月31日前完工,且取得本專案台電核發之併聯試運轉通知函,並完成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之申請。惟相對人申請系爭契約關於附表一所示文件均以自己名義為申請人,而未依系爭契約以抗告人之名義申請。爰起訴聲明:㈠相對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之申請人更名為抗告人。㈡相對人應將系爭契約於107年5月8日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之設備登記(同意備查編號105PV2250,下稱系爭設備登記)名義移轉予抗告人。原裁定以抗告人上開聲明屬財產權訴訟,均為相對人應履行系爭契約,其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一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契約總價款新臺幣(下同)1,294萬8,075元,並限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12萬5,960元。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僅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文件 之申請人更名為抗告人及系爭設備登記名義移轉予抗告人( 如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而非請求相對人履行系 爭契約全部內容,亦非解除或終止系爭契約而要求返還全部 價金。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第4款尾款約定:本專案取得 能源局設備登記函(即系爭設備登記函),且業主支付該階 段全部款項予抗告人後,相對人得請領契約總額25%即323萬 7,018元,可知有關系爭設備登記之價值為323萬7,018元。 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94萬8,075元,並命伊補繳裁 判費12萬5,960元,顯有未合,爰求為廢棄原裁定。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於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時,始以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查本件抗告人起訴聲明:相對人㈠應將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之申請人更名為抗告人及㈡將系爭設備登記名義移轉予抗告人,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抗告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第4款尾款約定:本專案取得能源局設備登記函,且業主支付該階段全部款項予抗告人後,相對人得請領契約總額25%即323萬7,018元。再依抗告人提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申請流程圖所示,附表一所示文件係為抗告人申請設備登記及取得經濟部能源局系爭設備登記函所需之必要文件,足見前開二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一致,抗告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323萬7,018元。原裁定誤以系爭契約總價額1,294萬8,075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亦失所附麗,附此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王育珍
             
附表一、相對人應更名申請人為抗告人之文件
編號 日期 發函機關及函號 文件名稱 1 105年7月5日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彰化字第1058058699號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及函文(受理編號:106105PV0312) 2 105年12月9日 經濟部能源局00000000000號函 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備案編號:105PV2250) 3 106年2月20日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彰化字第1068013247號 106年2月8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契約編號:08-PV-000-0000) 4 107年4月9日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彰化字第1078034108號 併聯躉售登記單(受理號碼:00000000) 5 107年5月8日 經濟部能源局 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同意備案編號:105PV225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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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溢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