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09年度,249號
TPHV,109,勞聲,249,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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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洪勇敢
輔 助 人 余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鍀新工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10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108年度訴 字第14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04號,下 稱本案﹚,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主張聲請人持有之不動 產皆位於桃園市復興區,屬山坡地保育地及原住民保留地, 難以變價,且移轉亦有限制,又聲請人因腦傷術後,已無生 活自理能力,僅有少部分經濟、社會生活能力,日後改善情 況偏低,且經桃院裁定輔助宣告,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 費用之信用技能等語,業有提出財產查詢清單、地籍圖資網 路便民服務系統資料、桃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70號裁定等( 見聲請卷第7至21頁)為證。經衡以聲請人名下雖有土地12 筆,但均位於桃園市復興區,且地目為林、田或旱等,為山 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區(見聲請卷第43至47頁),確有 聲請人所稱不易變價移轉之問題,且本院經調閱聲請人105 年迄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除 前開12筆土地及車輛1台(見聲請卷第27至42頁),其餘財 產均無異動,亦無任何收入增加,可見聲請人確有其所稱因 受有前開傷害後,致其經濟生活受有影響,而無籌措款項以 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之情事。再就本案訴訟之認定,仍 須經審理調查後方得確定,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 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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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鍀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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