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謝馥璘
吳永淇
吳淑華
吳淑梅
吳驊珉
張吳淑靜
吳愛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上訴人 吳呂秀英
吳玲伶
吳建中
吳秉翰
吳欣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4日上午10時30分時
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於109年12月21日前具
狀指明所提出各次錄音譯文中,原審被告吳永盛向上訴人表示認
識其請求權存在之具體對話內容究竟為何,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