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955號
TPHV,109,上易,955,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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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趙蓁蓁


被 上訴人 賴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
月15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5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 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司法院 (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中 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次按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對109年12月15日本院10 9年度上易字第955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108萬 元,並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 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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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