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1432號
TPHV,109,上易,1432,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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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432號
上 訴 人 陳宗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967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
聲字第647號裁定駁回在案。而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有關聲請
訴訟救助程序中為訴之駁回禁止之規定,既僅限於第一審法院不
得為之,且將條次編列於總則編規定,參諸其立法說明理由,自
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而不得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
08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
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
即以該當事人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如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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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