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1239號
TPHV,109,上易,1239,202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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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黃適欽
被上訴人 張德綱
孟慶陵
劉秋香
李賈玉玲
齊毓海
趙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
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張德綱孟慶陵劉秋香李賈玉玲齊毓海各逾新臺幣陸仟元本息;㈡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趙素萍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張德綱孟慶陵劉秋香李賈玉玲齊毓海各負擔百分之十二,被上訴人趙素萍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均為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00巷「大鵬 華城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 德綱、孟慶陵劉秋香李賈玉玲齊毓海(下稱張德綱等 5人,個別則以姓名稱之)均為第20屆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 員,被上訴人趙素萍(下稱趙素萍,與張德綱等5人合稱被 上訴人)則為候補委員,任期自民國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 月31日止。兩造因系爭社區電梯更新案有所爭執,上訴人竟 在系爭社區住戶所使用之「大鵬公共事務網」LINE群組(下 稱系爭群組)内,於附表所示各編號之時間,發表各該編號 之訊息內容辱罵伊等,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足以貶損伊等 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 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 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2萬元本息,即附表編號1、 2訊息中「比狗還不如」、「醜陋」、「可恥」之部分,及 依職權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被 上訴人就其等敗訴判決部分,未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全部提起上訴。】被上訴人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附表編號1、2之內容,雖均為伊所發表,然附 表編號1所示之訊息內容,未指名道姓,而緊接其後記載未 出席委員名單之訊息,為系爭社區住戶謝秀昇所傳,非伊之 陳述,不應逕將之連貫視為伊之言論,認伊係針對當日未出 席之被上訴人所為;且伊所使用「比狗還不如」一詞,係以 「那些自私的傢伙」為對象,被上訴人既稱渠等任職管理委 員為無私奉獻,自非上開訊息指涉範圍。另附表編號2所示 內容,乃伊針對被上訴人不來開會、不提出意見、到處指陳 伊沒有提出財報之謊言而為評論,係就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 所為之意見表達,非以誹謗被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況伊於 上開評論後,同在群組內之住戶紛紛覆議,並繼續就電梯換 新招標案之進度討論,未就伊之陳述而為任何不妥之表示, 顯未貶損被上訴人之評價,自無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被 上訴人請求賠償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兩造均為系爭社區住戶,上訴人及張德綱等5人為第2 0屆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趙素萍則為候補委員,任期自1 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因系爭社區電梯更新案議題 ,上訴人於系爭群組内,於附表所示編號1、2之時間,發表 各該編號之訊息內容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89至 第91頁),且有訊息內容可參(原審卷一第95頁、第101至 第103頁、第109頁、第366至第368頁、第379頁),信屬真 實。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系爭群組內發表附表編號1、2所示 訊息內容,以其中以「比狗還不如」、「醜陋」、「可恥」 等詞辱罵伊等,已侵害伊等名譽權等語,為上訴人否認,並 以前詞為辯。本院判斷如下:
㈠、附表編號1訊息內容中「比狗還不如」之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 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 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2、查系爭社區之電梯更新案,因該社區管理委員、住戶間多有



不同意見,歧見甚深,爭執數年之久,且導致該社區多次更 換電梯更新之廠商,為兩造所陳明(原審卷一第391至393頁 ),並有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議紀錄、 電梯採購案投標須知、公開招標公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 限公司函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等相關文件可稽(原審卷一 第41至42頁、第449至第459頁、第485至第486頁、原審卷二 第235至第256頁);且系爭社區住戶亦迭於系爭群組內就電 梯更新議題發表意見,亦有兩造提出之系爭群組通訊內容可 參(原審卷一第87至第110頁、第299至第382頁、本院卷第1 29至第159頁),足認兩造就系爭社區更換電梯議題互不認 同,經常表達歧異意見,而迭有爭執。嗣於108年9月28日系 爭社區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被上訴人未參與,上訴人乃於 同日傳送編號1之訊息。觀諸訊息內容針對未到場之管理委 員未到場開會而為評論,其中「比狗還不如」一詞,乃將人 比作牲畜,應認已達謾罵、攻擊人身之程度,且足使被指述 者之道德形象、社會地位及人格受到負面、貶抑之評價,已 非單純就電梯更新案議題表達評論、抒發己見,而逾越合理 評論之範疇,自已構成故意侵害名譽權。又侵害名譽權之言 論,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觀諸上開訊息內容所示前後對話 脈絡可知,上訴人所稱「比狗還不如」言論,已明指係108 年9月28日未出席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議之委員;復以謝秀 昇隨即於同日傳送:「今天出席委員...未出席委員:1棟陳 世麟、5棟張德綱、7棟趙佑博、9棟葉茂生、10棟蔡良瑞、1 1棟齊豫海、12棟朱瑞池、13棟孟慶陵、14棟張明義、15棟 劉秋香、17棟陳先民,18棟賈玉玲棟、19棟黃道誠」,指明 未出席委員中包含張德綱等5人(即原審卷一第366、368頁 之截圖408、409),且於謝秀昇傳送上開未出席委員名單後 ,上訴人亦未為其他否認之表示,已足使系爭群組內其他住 戶知悉上訴人所指述未出席開會之委員乃包含張德綱等5人 ,上訴人辯稱其未指稱對象,未侵害張德綱等5人之名譽權 云云,難足採憑。惟參酌被上訴人中列於上開未出席名單者 為張德綱等5人,趙素萍並未列於上開未出席委員中,且張 德綱等5人為管理委員,有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義務,但 趙素萍僅為候補委員,原則上無出席義務,亦為其等所自陳 (本院卷第89頁),可認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所指述「比狗 還不如」之對象,不包括候補委員趙素萍。承此而論,上訴 人所為「比狗還不如」之侮辱言詞,既可知指涉對象包含張 德綱等5人,且已足使其等道德形象、社會地位及人格受到 負面、貶抑之評價,張德綱等5人主張其等因此言論,受有 名譽權之損害一節,核屬有據。至趙素萍因非附表編號1訊



息所指述之對象,是其主張上訴人上開言詞侵害其名譽權云 云,即非可採。
㈡、附表編號2之訊息內容中「醜陋」、「可恥」部分:  1、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 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 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 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 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 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 ,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 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 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 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 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 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 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 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 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 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 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 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 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 號判決意旨足參)。
2、查兩造於系爭群組內就電梯更新案,因迭有不同意見,互不 認同,已於前述,觀之上訴人內容提及「問問這9位委員, 良心到哪裡去了?一份不到50頁的招標文件,從08/28看到 現在,33天過去了還没看完,是何居心?沒心要換電梯,就 把委員辭掉,積點公德」「人在作,天在看,報應馬上到..



.」「再交叉比對這7人,他們都不是真心要換新電梯的人.. .醜陋,醜陋,人前人後 ,謊話連篇...可恥」(原審卷一 第101、102頁),顯就系爭社區電梯更新案之招標文件延宕 未決及相關委員遲未能看完招標文件發表其意見,言詞雖屬 激烈,但非全然無因,且為其主觀之價值判斷,參以上訴人 所述內容涉及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是否已盡其義務,核屬可受 公評事項,上訴人同為管理委員,對電梯更新案因親自參與 ,感受自較為深刻並急迫,故縱其上開評論內容不留情面, 或其中使用「醜陋」「可恥」等詞過於偏激、難聽,仍難認 係基於惡意所為,則其就可受公評事項所為意見表達之言論 自由仍應受到憲法保障,難認構成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㈢、末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 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 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查,上訴人於系爭群組所發表如 附表編號1之訊息中「比狗還不如」之言詞,侵害張德綱等5 人之名譽權,已於前述,審酌兩造均為系爭社區之住戶及管 理委員,為社區中公眾人物之身分;及渠等間因就電梯更新 案之意見不同,爭執已久之背景;並考量上訴人為碩士畢業 ,目前任職外商資訊公司,每月收入約20萬元,108年度申 報所得為300餘萬元,財產所得為400餘萬元;張德綱為碩士 畢業,目前退休,月退休俸大約5萬元,108年度申報所得為 30餘萬元,財產所得為900餘萬元;孟慶陵為專科畢業,目 前退休,月退休俸大約5萬元,108年度申報所得為7餘萬元 ,財產所得為500餘萬元;劉秋香為高職畢業,目前無業,1 08年無申報及財產所得;李賈玉玲高中畢業,目前無業,10 8年度申報所得為7餘萬元,財產所得為400餘萬元;齊毓海 為大學畢業,每月收入含月退休俸約8萬元,108年度申報所 得為30餘萬元,財產所得為400餘萬元等情,業經兩造陳明 (本院卷第91至第9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等財產所 得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堪認上訴人應賠償張德 綱等5人之慰撫金均各為6,000元較屬適當,逾此金額,則屬 無據。
五、綜上所述,張德綱等5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各6,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27日(原審卷一第135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張德綱等5人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及趙素萍請求上訴人 賠償部分,均屬無據。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 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附表:
編號 時間 張貼訊息內容 1 108年9月28日 「這些人當委員,都是住戶自己選的…委員不來開會,故意流會,李台光,故意找碴…換不了新電梯,這是大家要共同去承受的…人在作,天在看,那些自私的傢伙,比狗還不如,會有報應的…很快,很快…不要再選這種人出來當委員了」 2 108年10月1日 「就是這9人」、(張貼被上訴人108年9月3日聯署書)、「沒心要換電梯,就把委員辭掉,積點公德…」、「人在作,天在看,報應馬上到…」、「再交叉比對這7人,他們都不是真心要換新電梯的人…醜陋,醜陋,人前人後,謊話連篇…可恥」、(張貼被上訴人開會時舉手之照片)、「請各棟住戶,向工務局分別再投訴這9人,職務怠惰,並請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裁罰這9位委員…」 3 108年9月21日 、27日、28日 張貼被上訴人等人於管理委員會會議中舉手表決之照片後,張貼:「趙素萍張德綱齊毓海孟慶陵劉秋香賈玉玲 清楚了。」、「卡,卡,卡,究竟要卡多久?要延宕多久?安的是什麼心。」、「不來的委員,沒時間看招標文件的委員,…拜託一下,把委員辭掉好嗎?卡在那個位置不做事,說出去,難看啦!」之訊息。 4 108年10月2日上午12時47分 張貼原告等人108年9月3日聯署書 5 108年10月4日22時28分至53分 將正面載有「謊言,總是會被拆穿的!為了生命安全大家已經決定要換新電梯,你憑甚麼舉手贊成還要再次召開區權會,來延宕招標時程?卡住了電梯換新招標案,是何居心?」等語,並刊登有原告等人開會時舉手之照片,背面則將原告等人108年9月3日聯署書擅自打上「請問棟委:招標文件你何時可以看完?全社區住戶就等你一個人,知道你很忙,但又有人困在電梯內,請不要卡住電梯換新招標案,拿我們的生命安全當賭注…」字樣之文宣傳單,投入社區住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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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