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784號
TPHV,108,重上,784,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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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彭國書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蔡順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子揚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坤養
朱素貞
邱聖富
黃玲玲
丁子軒
杜家賢
陳何玉霞
連朝今
林明銓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朝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因被上訴人魏朝鵬現已將其名下新北市○○區○○段0000○號房屋(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暨所附土地應有部分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本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
規定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從而本件尚有調查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17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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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