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林昇格律師
被 上訴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