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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二字,107年度,50號
TPHV,107,上更二,50,202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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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二字第50號
上 訴 人 柯國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士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塗銷股權移轉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 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 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 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至4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109年9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狀,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三、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三 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另 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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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